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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公文是會被彈劾的

(法治時報2018-11-07台北報導)檢察官如果分到「敏感」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極快」與「極慢」的兩種截然不同之處理方式。

極慢,就是把案子放著「慢慢辦」,能拖時間,就儘量拖,反正長官也知道這種案子不好辦,只要形式上,偶而有在「動(偵辦動作)」就可以了。

極快,則是一分到案子,就案情「表面上」的情節,做個樣子,隨便查查,有做出交代,那就快速寫出不起訴書,將全案做成結案。

至於,案子要快要慢,那就看承辦檢察官的智慧了,要懂得拿捏該快還是該慢,那就依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今年四月,監察院調查「職務法庭」組成不合法,就法官陳鴻斌免職案,提起再審時,監委同時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涉有「隱匿公文」的刑責,於是,另案「移送」林文舟法官「涉嫌隱匿公文罪」給台北地檢署查辦。

台北地檢署目前最紅的檢察官之一,就是林達檢察官,不知道是檢察長的指定分案,還是剛好湊巧,案子就是分給了他。

依照司法官場幾十年來的辦案「慣例」,無論再怎麼「會辦案」的檢察官,也是不可能去查出「法官會隱匿公文」的證據,並加以起訴的。

因為,常年以來,司法官場的生態,就是「法官、檢察官」之間,像是「擁有刑事豁免權的一家人」,他們除了涉及罪證明確的「貪瀆罪」以外,其他的「刑事責任」幾乎都是是不會「上身」的。

可能就是這種概念的養成,林達檢察官接到林文舟法官的「隱匿公文案」,也就是採取極快的辦案方式,三兩下,很快就結案了。

殊不知,這種「快速且應付式」的辦案方式,對林文舟法官而言,是很不利的,因為,案子是監察院移送的,監察院是基於「尊重刑事偵查權」專屬於「檢方的權限」,故必須將案子移送檢方。

一旦檢方隨隨便便,應付式的加以「偵結」,那就表示:檢方的「刑事偵查權」已經用完了,已經結束了,已經行使告一段落了,林文舟法官有沒有「隱匿公文」的刑事責任,已經不再屬於「刑事偵查權」的行使範圍了。

那接下來就是監察院的「監察權」之調查空間了。

如果案子在檢方,遲遲沒有結案,監察院是不會展開調查的,因為,監委會尊重檢方的偵查權行使,同時已經「移送」也對社會有了交代。

北高行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涉嫌騷擾女助理,原被職務法庭判免職,再審後於婦女節改判罰薪俸一年,引起移送機關監察院強烈不滿,今年四月以「合議庭組成違法」為由提起再審;監委王美玉、方萬富調查後,另爆「案外案」,指審判長林文舟未把陪席法官謝靜慧的簽呈交出,涉嫌隱匿公文,遂將林法官另案移送檢方偵辦。

監委方萬富面對媒體時指出,法官林文舟以「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庭配置及代理順序表」的「備考欄事由」擔任審判長,說法牽強;且謝靜慧審理時就發現此事,三月二日還特地「寫簽呈」請林文舟轉交石木欽,希望石能就此事,召集十二名職務法庭法官開會討論解決之道。

謝靜慧還把「簽呈副本」送交合議庭其他成員與石木欽,石因遲未收到轉交正本,三月五日便請林說明。

監委調查之後,發現謝靜慧法官所寫的「討論合議庭合法性」的「簽呈」,不翼而飛,懷疑林文舟法官「隱匿公文」。

因此,監委除了提起「再審」之外,同時也移送「告發」案,告發該案有「公文不翼而飛」之「隱匿公文」的犯罪現象。

檢方查辦之後,很快結案,認為沒有「隱匿公文」之嫌,聽說,該公文「正本」經過消失一段時間之後,目前又已經突然「靈異式」的出現在相關「卷宗」了,所以,檢方很快就加以結案。

監委接到檢方結案的書類,得知檢方已經不再偵辦刑責,於是決定由監委繼續追查,看看到底該「公文」是怎麼回事,為何正式流程的公文「正本」,「公懲會委員長」會老是等不到,也看不到;而當檢察官一展開查案,公文「正本」就很靈異式的出現,讓檢方可以配合結案?

法院,是個握有「判生判死」權力的公部門,它的公文「管控」與「流程」,豈容如此靈異?

因此,監委們認為,在廿一世紀的今日,當然必須好好調查一番,以了解箇中蹊蹺。

林達如果採取「極慢」辦案方式,把林文舟法官的被移送案,慢慢辦,說不定,案子拖久了,監委們忘了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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