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大法庭 尚未開張
(法治時報2019-10-29台北報導)台北市羅斯福路「倍適得」電器公司失火,殃及大樓住戶與管委會,受災戶對電器公司提起告訴,台北地院以法人「不能單獨行為」及「未有疏於建築法規過失之不法性」,判決受災戶敗訴。
受災戶不服提起上訴,法官裁定受災戶應繳「總額」,但未細分「各戶」應繳金額,以致上訴戶繳上訴費時,須自行拆算,卻因少算7,165元,只繳交了14萬零九百餘元,法官即以上訴「不合法」將該戶之「上訴」駁回。
如此一來,該受災戶的一千多萬元之賠償,就將完全喪失請求機會!
更狠的是,因為上訴戶並未「撤回上訴」,所以,已經繳出但未足額的14萬餘元,法院也不會退還!
也就是說,只因上訴人自行「拆算」(4個原告)法院裁定,少了七千元,不僅失去了「一千多萬元」的「請求權」,就連前面受災戶自行「拆算」失誤的14萬餘元,法院也不會返還!
很多百姓聽到這種案情,都忍不住驚呼,這簡直比當「強盜土匪」還好賺。
因為,當強盜或土匪還要冒被抓的「風險」,但是,法院在收裁判費時,完全「沒有任何風險」,且只有當事人擔心害怕會「逾時」,會超過法院訂下的要命時限,再怎麼缺錢,三更半夜都要去想辦法湊足錢,趕著送去給法院。
但是「算錯」繳進去的錢,不但短少不能「補繳」,且原來已經繳交的也不退還!
這起百姓不懂計算,只因「短繳七千元」,就失去「千萬元請求權」,以及已繳之「14萬裁判費」也不退還的法院霸道案例,是由台北地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1238號」裁定所為。
這個裁判費的繳交問題是出在,一審起訴求償的四個受災戶,法院裁定他們四人應「合併」繳交22萬六千餘元的「上訴費」。
但因其中兩人不上訴,剩下兩戶要上訴(其中之一是「大樓管委會」)就必須各自「拆算」應付額。
又,我國司法訴訟裁判費之收費,有一套很複雜的「打折」計算方式,金額愈大,折扣愈多,且此案又有「受災比例」換算問題,而其中一人因為金額未超過「百萬」,沒有打折問題,只要依照上訴「加成」(上訴要比一審多付50%)即可,換算沒問題。
但是,大樓管委會請求金額超過千萬元,會有打折優惠,所以在拆算時,管委會試算錯誤,才會少算了7,165元,只繳了140,939元。
一般遇到這種情形,法院「多數」正常的處理方式,是會直接「打電話」給當事人,通知當事人過來補繳,而當事人接到這種電話,也絕對不敢怠慢,因為這是有明文規定的期限,超過就不行,所以,通常都會火速前往補繳。
再說,「十四萬元」都已經在前面自行拆算繳交了,再怎麼笨,也不可能會去想要賴後面短缺的「七千元」不繳。
只是百姓萬萬沒想到,台北地院遇到這種情形,電話也不打,也不裁定當事人補正(未委任律師),就是直接以「裁定駁回」,即使當事人事後補繳,也還是不准。
更狠的是,依據法院作業,當事人已經繳交的裁判費,除非「撤告」或「撤回上訴」,才會退回部份款項,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撤回聲請,則已經繳交的費用,法院是一律不會退回。
當事人遭到這種極為難以接受的裁定與作業方式,當然會找律師提起抗告,沒想到,提出抗告之後,也是一樣「抗告駁回」(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370號)。
當事人當然氣得受不了,抗告律師也覺得這樣的裁定內容,有不少相關的案例顯示,法院這種認定,其實存有矛盾。
即裁判費「短繳」是否得補正?是否全案即失去訴訟權益?
根據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185號判例,認定抗告人短繳裁判費,法院並未定期命其補繳,原裁定遽將其上訴駁回「自難認為適當」(不合法)。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曾經處理過這種案子,認為如此作業不合法。
但是,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17號裁定,則又認為,欠繳(短繳)部份上訴費,視為全部上訴不合法。
因此,綜上兩個案例,就可看出,這是明顯法律見解之岐異,且是具有原則性的重要岐異,因此,當事人不甘心只因少了「七千元」,就不准打「千萬元」官司,實在太不合理,且就是最高法院本身曾經作過的裁定,也彼此打架。
因此,根據新修訂的法院組織法,當事人將聲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自從修法通過成立以來,迄今尚未開張,說不定這個「七千元」短繳就把百姓「千萬官司作廢」的裁定,會成為民事大法庭的開張案子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