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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設地雷 炸人格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9-10-25台北報導)10/24高院宣判,邱太三自訴本人誹謗案改判無罪,結果,媒體的標題都是以「逆轉」、「大逆轉」來形容。

看到這樣的「標題」,實在是很難接受。

這種標題是以「有罪推定」的概念在「下標題」,所以才會以「逆轉」來形容。

如果是以「無罪推定」的概念來下標題,那應該是要下「 還言論自由公道 」才對啊!怎麼會是「逆轉」?

台灣媒體如果連最基本「無罪推定」的概念,在下標題時都還欠缺,那他們遲早會自己遭到這種錯誤概念的報應。

此案既然是媒體都在關心,可是,媒體竟然只有蘋果記者有打電話問我,改判無罪的看法。

我說,當然應該要判無罪,記者很好奇,問為什麼?

我說有三個理由:第一,一審法官故意斷章取義,我報導重點是「邱太三夫婦貪圖年金,民進黨黨團出面關說回任」,一審擷取成為「邱太三關說回任」。

這是明顯惡意擷取以及栽贓的作法。

第二,證人陳瑞仁「根本不知道」宋富美要回任,卻能作證「其回任沒關說」,這種荒謬作證,就像「根本不知某人要不要去高雄,卻能作證其沒去高雄」。

事實的發生,有前後必要性時,必須先確定證人知道第一事實,才能作證第二事實。(如:要先知道許宗力有沒有結婚,才能作證他有沒有家暴;如連他有沒結婚都不清楚,不能作證他有沒有打老婆)

一審法官荒謬證詞的採用,就知道一審法官是明顯的「預設立場」,就是要判有罪。

第三,宋富美在55歲時,才搭回任末班車,聲請回任,且一滿60歲,就馬上辦理退休,開始領取「年金」,這種作法當然是「可受公評」之事。

我沒有看到判決書,但從媒體報導二審改判的理由,顯然二審是以上述的「第三個理由」(可受公評、沒有真實惡意)來改判。

同時,二審也沒再使用一審那兩個「栽贓」的理由(斷章取義、憑空作證)來栽贓。

所以,我認為當然應該改判無罪!

媒體以「有罪推定」來下標題(大逆轉),已經很不該了。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承蒙法院「還公道」的人,媒體應該要給發表的機會,結果,只有一家媒體記者打來問,這種不公(有罪推定)的滋味,只有遭遇過的人,才知箇中感受。

這次打這個官司,讓我深深體會「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也才知道為何百姓痛恨我們的法院。

二審辯論時我說,我從事司法新聞報導三十多年,經過這官司我才深深感受到,我們的法庭「太不在乎」人格(特質)。

我說,這個案子裡有四個人:被告、原告,證人、律師。

結果,當被告的我,看到其他三個人都是「說一套、作一套」。

「原告高喊要改革年金,結果自己貪圖年金」、「證人(檢察官)高喊司法正義,不畏權勢,結果跑到李登輝家,賴著吃飯四小時」、「同一個律師,就可受公評之事,替段宜康打官司,就說那是言論自由,在本案就說是誹謗」。

都是「兩套標準」!

我說,我一生沒有辦法去寫我不相信的事!

我並舉例,我父母親的故事。邱創煥當省主席時,母親節表揚我媽媽為模範母親;到了父親節,公所通知我家填寫資料,要表揚家父為模範父親。

家父要我快填寫資料好提報,我告訴很敬愛的父親,我不想填寫,因為您年輕時女朋友太多、太花心,有些女友名字,我們當孩子的到現在還說得出來,我不認為您應該受到表揚。

父親當然很不高興,但我有我的堅持,我無法撰寫我自己不相信的文字,即使是自己的父親,且是已經幾乎內定,填寫提報就會表揚。但因我未填寫,父親沒能受到表揚。

說這段家內事,是想說明,在一審有罪的法庭上,原告、被告、證人、律師四個人,只有被告是一套標準「堅持只寫自己相信」的文字,卻被判「有罪」!

經過這案子,我才體悟出,原來百姓對法院的不滿,是來自於我們的法庭根本不在乎「人格(特質)」的堅持或投機,只在乎司法官場的「權威」。

而法庭會不在乎「人格」,當然是來自司法官場帶動出來的。

當法官之「人格特質」在辦案時,是會有所堅持,會投書媒體發表其堅信者,就會二審不得留任。

當法官之「人格特質」是堅持講出他確信的憲法精神(大法官不得連任),也就會被移送評鑑。

倒是,擅長拍馬逢迎,喜歡迎合的投機人格,則是一直升官,升到秘書長、大法官為止。

  原來,「人格」是司法官場的地雷,同時也是法庭的地雷,什麼時候會不小心踩到,根本無從防範。

奇怪的是,憲法說,法官要有獨立人格,但實際官場卻是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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