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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的司改 救濟制度瓦解?

(法治時報2019-10-24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受理聲請「限制出境」之解除,法官下裁定時也不翻看「日曆」,明明期限最後一天是「例假日」,依法必須順延,因此當事人的聲請根本沒逾期,卻被法官當成「逾期」將聲請裁定駁回。

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向二審說明其聲請「沒逾期」被法官視為逾期。

結果,二審法官則是搬出法條,還是駁回抗告。

理由是:依法律規定,不得提起抗告!

也就是說,是法官自己算錯日子,然後據以提起救濟,結果,二審法官卻說,依法不得救濟!

這就是由蔡英文召開的「司改全國大會」兩年之後的「司改成果」?

這起一審出錯,二審封殺的案子,是臺北地院108年聲字第1397 號刑事裁定。

該裁定書中載明:

「是聲請人於108年6月25日已知悉遭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卻遲至108 年7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此有聲請狀之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所定5 日之聲請期限,故聲請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問題是,6/25起算,五日內,最後一天是6/29,當天正好是連續六日的「例假日」,也就是6/29、6/30都是例假日,法院根本沒開門,想遞狀也無門可遞,且法律也明文規定,遇到例假日順延,因此,應該是7/1才到期。

所以,當事人的律師在7/1提出抗告,並沒有「逾期」的問題!

這裁定依照大法官271號釋憲之解釋,是不生效的,二審是應該給予適當救濟機會的,而不是援用法條規定加以封殺。

再說,一審的裁定書也還寫明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百姓看到法官的裁定書寫明「五日內得以抗告」,當然還會抱持一絲希望,依法院裁定書所載之指示,趕緊找律師,依法官之言,五日內提起抗告。

案子到了二審,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則是「抗告駁回」。

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得抗告!」

如果許宗力不是司法院長,而是一般小百姓,當他遇到這種「裁定」,不知道他做何感想。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理由,說明道「(限制出境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是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再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故受處分人因不服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而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不得抗告。」。

全案在一審時,法官計算期限時太過「草率」,根本沒翻閱「日曆」,就把人民的權益給犧牲掉了,就把日期給「算錯」了,明明沒有逾期,卻當成逾期;而且,也還把法律搞錯了,不得抗告的寫成可以抗告!

百姓當然不懂「能不能」抗告,看到法官的「裁定書」所載,寫明可以抗告,當然依法力爭,五日內提起抗告!

二審法官則是搬出法條,告訴百姓,你不能抗告,你提出抗告也是沒有用!

百姓遇到這樣的司法裁判,真的是不知如何是好?

資深司法官員對此則表示,這和「最高法院」之前發生的「被告沒上訴(二審確定)」也被「三審抓來判決」,都是一樣的「程序問題」嚴重出錯。

這都不是「實質審判」出問題,而是「程序」上不嚴謹的問題,資深官員指出,程序問題的改善,基本上是可以透過「行政首長」的用心,來推動改善的。

就看「首長」是否用心,因為「程序問題」是固定的,是技術性的,是書記官都可以幫忙注意到的,是無關「自由心證」審判裁量,如果首長平日有用心注意提醒或督導,是能夠確實加以提昇的。

資深司法官嘆氣道,一審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三審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這兩人都是司法院長許宗力「極為倚重個案」的院長。

司法官場的資深官員都知道,不要在許宗力院長面前,隨便批評這兩位許宗力的愛將,那會讓自己受傷的。

至於他們「兩院」的裁判品質如何,從這些「出錯」就能看出,這兩院院長的心思並不在此(提昇裁判品質)。

因此,當事人的案子上了這兩個法院,只能靠運氣,因為,這兩院的「裁判品質」不在「司法改革」的範圍內。

這位官員的感觸是否貼近真實,看來,只有司法官場的官員自有公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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