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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頭嚴重受損,司機重傷,檢方聲押被駁

(法治時報2018-10-25台北報導)普悠瑪列車翻覆慘案,一發生法務部就宣佈,全案由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指揮調度辦案,宜蘭地檢署李金定檢察長則是轄區主要負責人。

結果,每次一出現重大刑案,檢察體系的傳統老毛病─「拚命聲請羈押被告」就一定會再出現一次。

檢察官辦大案,好像不向法官聲請「押人」,就不會辦案似的!

果然,該案宜蘭檢察官在「王添盛檢察長與李金定檢察長」的指揮偵辦之下,毛病果然再次重演。

這次,結果還是一樣,法官狠狠打臉,甚至,公佈裁定書中,還故意透露出,檢察官的筆錄有「造假」之嫌!

死裡逃生的尤姓司機,肋骨斷裂、頭部有撕裂傷,22日晚才進行頭部手術,雖經由救治,已有基本行為能力,可簡單言語,但仍須觀察。

這位倒楣的司機,據媒體報導,是從10月22日上午9點就開始遭到警方訊問,期間包含夜間偵訊,警檢審三方合計馬拉松車輪戰式,前期還沒有律師陪同的訊問,總時間已經過了20小時。

一個年輕力壯的健康人都已可能吃不消了,更何況是一個傷勢如此之重的中年患者?

幸虧宜蘭地院負責裁定的法官,腦筋清楚,23日晨5時裁定50萬元交保。

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要「討債」!

因為,被告有「串證之虞」及「逃避賠償之可能」。結果,法官狠狠打臉,認為證據明確,被告坦承,至於「賠償責任並非羈押考量」之條件。

記得2013年媽媽嘴命案發生時,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也是拚命地一再提出聲請,要法官裁定羈押「媽媽嘴」的負責人。

數次聲請,數次被打槍,最後證實,案情水落石出,媽媽嘴負責人確實與命案無關,還好,士林法官沒有同意羈押,不然,國家又要花錢賠償冤獄了。

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不聽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的話,未將妨害性自主被告羈押,雙方當庭對幹,還引發震驚全國的「法官要逮捕檢察官」風波。

該被告歷經檢方三次抗告,全是「交保裁定」。

檢察官對於羈押人犯的聲請,必須懂得衡量全局做出判斷,死裡逃生的尤姓司機連行動都有困難,康復後更要回去上班,他是要如何逃亡?

難道,一定要用收押,逼得他馬上被鐵路局撤職,檢察官才會開心?

年輕檢察官可以不懂得慎重羈押的道理,他的主任可以不懂嗎?他的檢察長可以不懂嗎?負責全權指揮偵辦的王添盛檢察長,會不懂得這個道理嗎?

戒嚴時期,警察辦案一定打人,當時「刑警打人」可還振振有詞,被告不打是不會輕易供認犯罪,這些被告就是骨頭賤,不打不供,一打就全都供出!

結果,終於打死人,「王迎先命案」就是多名刑事局高階警官聯手,將無辜被告王迎先活活打死,再丟包橋下的悲劇。

這些警官被起訴之後,全國刑警終於不再打人了。

奇怪的是,經過這個出事之後,一下子,警察不打人也會辦案了,治安也沒有因為警察不打人,變得比較差。

真正會辦案的檢察官,別說提出聲請羈押,往往是連被告在那裡都找不到,但就是能夠漂亮破案,那才是真正的辦案高手。

檢察官辦案的「無恥」,是為了得到聲請羈押裁定的「獲准」,竟然各種不實的手段也都會很勇敢的做出來。

而且,最過份的是,上面這些主管與首長,平日作威作福,卻在這個時候完全不盡監督責任,也不加以過目一下,完全放任他們的大膽作為。

以普悠瑪列車翻覆慘案,死裡逃生的尤姓司機之聲請羈押卷證來看,法官明白指出:檢察官以被告辯稱曾要求暫避停頭城站檢查一節,核與證人即頭堿站林站長及謝列車長謝證述不符(被告以車上有人誤乘為由,要求臨停頭城站),因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法官指出,頭城站林站長證稱:因無線電不清楚,請問是否乘客誤乘要求停車,並非被告主動以乘客誤乘要求停車。

列車長亦證稱:「司機其實不知道到底有無人誤乘,有無人誤乘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沒有跟司機說,所以不清楚他為何要這樣說,值班站長就跟他說調度員不准臨停頭城站,所以列車動力還是時有時無的前進。」核與列車司機不會與乘客接觸之理相符。是檢察官以前情認被告有勾串之虞,容有違誤,亦無足採。

綜合證人可以明白看出,檢察官是以「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的事(車上有人誤搭想下車)」,栽贓被告有串證之虞。

如此大案,如此方式辦案,民眾如何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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