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報2019-08-30台北報導)本報接獲檢舉信,指稱花蓮地檢署的「事務官」工作分配,非常不公平,前後任組長的工作分配,差異很大,新任組長少分一半的案件,且還領取主管加給,也就是一個月領取十一萬元,卻只辦了四件案子!
檢舉函指出,某位事務官因得到主任檢察官的「特別欣賞」,靠著關係,就佔盡許多特殊好處,如:
1.「分案」比別人「少一半」,別人如果分案要辦「二十件」,那他就只有分案「十件」,一樣的薪水,享有特權的組長,就是比別人輕鬆一倍,很不公平;
2.別人請病假太多,考績就無法得到甲等,但是,這個事務官在107年時整整請了「病假三週」,結果,當年度「考績」竟然還是可以得到「甲等」;
3.另外,根據花蓮地檢署的分案要點,如果因受訓而停分案件,結訓後要將案件補分,但是,這位事務官也未補分案;
4.這位存心偏袒等主任檢察官,為了「護航」該事務官當上組長,特別修改「票選」辦法,讓檢察官也加入投票,同時,主任檢察官私下再以「主任」的長官身份,拚命幫忙該事務官「拉票」,有明顯「選舉不公」之嫌。
5.再說,事務官的「組長」,與主任檢察官的工作不同,主任檢察官必須要看組內檢察官的卷,但是,事務官組長並不必看卷,因此,實在沒有道理,要減少一半的「分案量」,且還因此多領取「主管職務加級」,造成工作與所得的雙重不公現象。
綜合上述不滿,投訴者認為,該事務官「組長」明明家住台北,卻願意遠赴花蓮工作,兩地來回,令心不禁懷疑,就是仗著有主任檢察官相挺,可以調整制度配合個人需求,同時也讓花蓮地檢署成為某人的安養天年之院所。
這種現象對於全民企盼的「司法改革」實在很具諷刺性。
針對上述投訴,檢察長洪信旭的回應是:
被檢舉的這位事務官「組長」,因為有嚴重青光眼,加上又是「組長」,所以,才會減少分案。
至於,組長不用看卷,前任組長並未「減少分案」的部份,洪信旭檢察長的說法是:前任組長有沒有「減少分案」,他並不清楚,因為當時他還沒有到任,他到任之後,組長就是有減少分案,因為「組長」負有行政工作,減少分案是很合理的事。
又,據洪檢察長他的了解,「病假」還是可以考績甲等,要「事假超過五天」才不能甲等,但是該事務官「病假」請了多少天,他也是不清楚,因為那是107年的事,他還沒有上任。
有關「票選組長」一事,確實是檢察官也有參加投票,但是否有「主任」出面替特定人士拉票,這個他也不清楚,因為那不是他任內進行的選舉,倒是這位組長的表現,他到任之後,就他個人的觀察,他是認為該組長表現得非常優秀,每件交待的事情,他都很用心的完成任務。
至於,因受訓而減少分案,結訓後補分案,這一點洪檢察長表示,沒有這樣的規定,受訓就是停止分案,結訓後也不會補分案。
不過,洪檢察長對於身體不好(嚴重青光眼),卻安排角逐「組長」並當選而出任「行政工作及主管」一事,明顯與一般社會概念不同,則未做解釋。
依一般社會概念,公務員如果身體健康欠佳,有些首長確實會出於體恤部屬之心,視其體力狀況,安排較為輕鬆且能勝任之職位,但很少故意安排「票選」成為「主管」以達到「少分案」又「多加給」之案例。
此外,洪檢察長的「人事請假」規定之認識,明顯有誤。
只要上網就可查到相關規定,事病假超過五天,就不能當成「甲等」的一般條件。超過十四天,就不可以考績甲等。
銓敘部87.08.26. 八七臺法二字第一六六三四七九號函就有清楚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為考列甲等一般條件之一目。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所稱「未超過五日」包括五日在內,所稱「超過十四日」不包括十四日在內。
可見,洪信旭檢察長的「人事法令」知識確實有誤。
檢舉者的結語,特別挖苦,花蓮地檢署會發生檢察官跑去「恐嚇幼園兒童」之事,根本不足為奇,因為,地處後山,天高皇帝遠,沒人管得到,很自然地,上樑不正下樑歪,「內部」人事事務分配都不公,「外部辦案」當然也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