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政客在玩的,檢方也學了!
(法治時報2019-03-29台北報導)針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關說「認罪協商疑雲案」,法務部3/27召開臨時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後,確定將彭坤業檢察長調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這個人事異動,讓很多院方人士看不懂,不知道檢方的「人事處置」為何是這種模式?
因為,這種人事安排無異是「先遊街示眾」,然後「再作出宣判」,等於是,已經先行認定彭檢察長確有不當,然後,再等調查報告的「文字修飾」之後,再加以公告。
院方人士會有不解之處,在於法官們就其法律認知,會認為「認罪協商」是被告也有的「權力」,並非只有公訴檢察官才獨有,何以檢察長不能「提醒」公訴檢察官,如果已經展開協商,至少要把「程序」走完?
其實,院方會看不懂檢方的處置,是因為院方不了解檢方的「辦案模式」。
檢方資深官員指出,當高檢署的行政調查出發的第一天,一次派出三個檢察官(宋國業、許鈺茹、周士榆),且兩天密集開庭兩、三次,這種辦案效率是連部長蔡清祥都有點嚇到,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其中,宋國業還是現任高檢「襄閱主任」,等於是「派出要員」、「火力全開」的專程去查辦彭坤業,這種行動與仗陣,一看就大概可以「預知」查辦的結果了。
資深官員解釋,檢方針對百姓辦案,到底是想搶風頭?還是只作作樣子?
那完全是要看檢方採取的「強制動作」有多大?
如果又是「搜索」、又是「聲請羈押」、又是「限制出境」等等,那就是擺明著要作秀,要出風頭,要強力偵辦了;反之,如果只是「函查」,發個公文(就像花蓮地檢署去年查辦縣長時的作法),那就是只在「交差」了事。
一樣的道理,查辦自己人也是有分「等級」,如果只是「發函」約詢,然後行政公文簽結,這是在「打發」,是在作出形式上的簡單交代。
去年有某個檢察長,可能精神有異常,經常狂打騷擾電話,被害人受不了,投訴法務部,法務部發交高檢署調查,高檢署的處置方式就是如此,隨便約詢,輕描淡寫,結論倒是很有趣,回覆表示,被投訴的官員之異常行為,與被害人檢舉的法律規定「有間」。
只用了一個很奇怪的名詞「有間」,就全部結案了。
反之,如果像這次在「查辦」彭坤業檢察長,則是一次三個檢察官出動,且是襄閱帶頭,然後,仗陣嚇人的「三堂會審」:宋國業、許鈺茹、周士榆三人一排,整齊「端坐堂上」展問筆錄訊問,檢察長則有如被告一般。
這種問訊方式,不是預設立場,應該不至於如此開庭的。
聽說,事後襄閱還告訴人家,他都沒有出聲。
資深官員一聽,更是驚呼,壞了,「襄閱」主任對於行政調查訊問檢察長的「開庭」,竟然採取「不出聲」的態度,那不等於是「變相鼓勵」放手追殺,故意讓年輕檢察官「縱情」隨便發問?
聽說,這次的調查內容,簡直就是「網路辦案」的「經典版」。
只要是「網路上」被檢察官們提出來的「質疑」,也不管該質疑是否「合法」「合理」,甚至,根本是胡說八道,完全沒有內規辦法提及,或是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一律列為問題「重點」加以追問。
有良心的法官在辦案時,會經常詬病檢察官,老喜歡在偵查時,玩不老實的「兩手策略」。
傳票通知是「證人」,到庭之後,馬上突襲,改為「被告」訊問;偵查中,檢察官告訴被告老實認罪,會請求法官給你「緩刑」,起訴後,公訴檢察官翻臉不認帳,要求法官判刑,這種情形才剛剛在上個月的嘉義市發生,被害死者是市議員廖元隆,廖議員的冤情,上網打死者名字就可以看到。
現在,這種不老實(其實是不要臉)的「兩手策略」,已經「進化」到檢察官也可以拿來「玩死」檢察長,開庭時,答應有要進行認罪協商,開完庭後,上網爆料,檢察長「關說」認罪協商!
結果,玩「兩手策略」的檢察官沒事,提醒不要這樣「玩被告」的檢察長下台!
難怪,曾當過「被告」的某位檢察官感觸很深的表示「她曾調卷看過卷宗後,堅持不玩兩手策略,堅持不上訴,讓全案確定」,結果,遭論壇砲轟,而今,檢察官玩「兩手策略」,論壇卻是大力喝彩支持。
有良心的檢察官,也開始看不懂,台灣的檢察體系,現在到底流行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