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群組上傳色情照,聽說line為此設回收功能!偉哉
(法治時報2019-03-28法治時報)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被「劍青司改」集團爆料「關說認罪協商」程序,法務部除了派台灣高檢署「組調查小組」赴桃園查察後,還為此召開「臨時」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彭的任免遷調案,並「決議」將彭調往台灣高檢署「靜候」行政調查結果。
法務部這種作法,完全不考慮自身的「社會形象」,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應有的「法治概念」,只想應付「改革派」而採取「無知又鄉愿」的笨招數。
何以如此「論斷」法務部「鄉愿」且沒「是非」與「法治」概念?
其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台灣的檢察官沒有「臥底」制度。
檢察官是堂堂正正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打擊的公權力代表,當檢察官出庭論告時,高等法院都還特別製作「名牌」,昭告旁聽人士,庭上的檢察官「大名」為何?
因此,檢察官面對壓力,既不該也不可以匿名的方式爆料。
且這個案子鬧得如此風風雨雨,最為關鍵的人物,桃園檢察官陳嘉義,絕對有責任出面,向社會大眾「說明」全案的來龍去脈,不可以躲在匿名之下,像個「臥底」份子般,透過司改團體不斷進行不負責的「放話」。
檢察官是打擊犯罪的主力,檢察官遭遇施壓或關說,絕對要有勇氣與責任,出面告訴社會大眾,這個案子的「關說」是如何進行的?是用什麼手段在施壓?施壓的手段如何讓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該手段是如何的破壞制度?
上述疑點都是陳嘉義檢察官應該出面說清楚的,不應該老是由不相干的外圍份子放話。
第二,認罪協商,如何「關說」?
檢察官陳嘉義「放話」,他被施壓關說的重點是,檢察長對他手上的案子,進行「關說」,要求讓被告認罪協商;但是,檢察長對外的說法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有權要求認罪協商,是檢察官已經答應又反悔,辦案態度反覆不定,讓百姓對「公權力的公信力」深深感到「不安」,才會有人陳情。
檢察官陳嘉義有責任「說明清楚」,因為若有「關說」,必有其關說「標的」,如:減少認罪代價(價金),或是,減輕刑責(刑期)等等;如果沒明確「標的」(協商條件),而是還讓承辦檢察官擁有「協商條件」的「百分之百」主導權,則何來「關說」壓迫?
「認罪協商」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和「檢察官」都享有的「權力」,是引進美國的訴訟制度,目的是節省檢察官和被告雙方不因訴訟,而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
陳嘉義檢察官有責任說明,該案被「關說」施壓的標的為何?
若真的像檢察長說的,只是提醒檢察官「公權力有要公信力」,不宜出爾反爾,則該檢討的是誰?
檢察官出庭論告,出爾反爾都不必檢討嗎?
嘉義地檢署才剛在上個月,就因為檢察官出庭論告,出爾反爾,反悔緩刑之答應,逼死嘉義市議員廖天隆,鬧出自殺命案。
難道「陳嘉義」與「嘉義地檢署」,有「嘉義」兩字者,都喜歡玩這種說話不算數的遊戲?
還是,百姓以後出庭收到傳票,只要看到印有「嘉義」兩字者,千萬不要輕易他們的話?
第三,認罪協商根本在「耍詐」?
依照桃園地檢署的新聞稿內容來看,該案一開始進行,法官就詢問公訴檢察官有無「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公訴檢察官的回答是:「就協商程序是有意願,只是目前尚未確切達成共識,是否仍請法院先行進行審查或審理程序之決定」。
檢察官陳嘉義這段回話,根本是在「打臉自己」不懂法律的離譜回答。如果要進行「協商」,當然就「不進行」審理程序。
因為法律明定,協商是在「審判外」進行。
請問,法官指揮訴訟,豈可命當事人「一邊準備和解」,「一邊準備辯論」?
陳嘉義檢察官對承審法官的回答,根本就是:我們會一邊協商,法官請你也一邊要求被告,準備調查證據與辯論。
陳嘉義檢察官這種荒唐作法,才會引來被告的辯護人陳稱:「…我們上周才跟檢座協商,只有兩天,因為時間太短暫了,且被告也表示願意親自跟檢方協商」。
陳嘉義擔任公訴檢察官,利用自己到庭論告的機會,「掌握」認罪協商大權,故意出爾反爾,耍弄被告,嚇唬被告,結果,法務部採取的措施竟是調走檢察長!放任檢察官繼續如此出爾反爾,利用權力耍弄被告。
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人民被賦予的權利,真的不應該被「少數」自稱「改革派」的人士如此壟斷耍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