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法,陳瑞仁又來了!
(法治時報2019-04-01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有兩個法官(林鈺珍、林欣苑),對於陳瑞仁檢察官有無在民國100年,利用法官法修法「藉機關說」,高度採信陳瑞仁的「純潔」說法,陳瑞仁說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理,因此,重判本人應該要負誹謗邱太三的刑責(拘役50天)與賠償責任(80萬並登報道歉)!
特別是林鈺珍法官在一審判決有罪的判決書中,完全採信陳瑞仁的荒謬說詞,做為有罪的論證。
這兩個法官如果「稍微」帶點「良心」,然後再「稍微用心」一下,看看立法院最新發出的開會通知(2019/4/3),然後,再啟動一下每個人都有的「基本常識」之「判斷能力」(雖然很多百姓辱罵法院有很多「奶嘴法官」,完全不具「常識判斷」能力,但本人不願如此認為),就應該會「好奇」一下,為何已經八年了,陳瑞仁對「法官法」的影響力還在持續發威發酵?
為什麼立法院要「修法」,通知「開會」的人員之中,竟然還會將「陳瑞仁檢察官」納入與會人員?
這個陳瑞仁檢察官是基於「何德何能」,竟然能夠「把持」法官法的「修法」影響力,長達八年之久,請問,為什麼非他不可,道理何在?
這個公文一發出,就有多位資深司法官員忍不住提問,為什麼又是找他?
難道,就只是因為當年他「介入關說」有功,就可以持續享有這份「特權」?
一來,他的「現職」是在最高檢察署,且是剛剛掛牌,強調要負責「大法庭」的檢察官,怎麼又會和「法官法」扯上關係?
有人因此譏笑,陳瑞仁在檢察體系的功能,簡直像「解嚴前的國民黨」,包山包海,無所不能。
再者,他的現職「既不負責」法務部的修法「政策」,也不是正式立案登記的「檢察官協會」之「理監事」,名不正言不順,為何老是找他?
試問,司法官場這麼多的資深優秀檢察官,為何不邀請,就老是邀請陳瑞仁檢察官?
他的職務與此「修法」有何關聯性?難道,就因為他私下搞了一個非法組織(沒有立案登記)的「劍青檢改」,就必須找他參加修法?
若真是因為這緣故就找他,則無異是在宣告,找他去的目的就是為了「護航」,為了讓「反動勢力」得到發聲管道,他是反改革的最佳代表。
很多人不解,國內竟有這種「持續八年不退」的立法院影響力之能耐的檢察官?竟然能夠在八年前,就非法(未登記遊說)介入法官法的修法,然後,一直持續發威發酵到今天,還繼續受到邀請,參與立法院的修法會議?
陳瑞仁擔任檢察官,領取司法官員的加給,卻不知好好專心「辦案」,成天都在外面,利用檢察官的身份,亂搞關係,到處套交情,這種不知法律人的「基本羞恥感」的概念與作為,已經見諸報導的事蹟,實在是不勝枚舉。
結果,立法院的委員也是「鬼混」到家,竟然找這種「人才」出席法官法的「修法」。
陳瑞仁檢察官的違法失態的「不堪」事蹟,舉其犖犖大者再簡單介紹一下,供司法官員以及立法委員們重新回憶一下,免得這些要員太快得到「健忘症」。
一,假藉辦案,賴在總統家裡吃飯:2006年陳瑞仁去李登輝家進行「證人」訊問,問完,就在賴在李家吃飯,吃了好幾個小時以上。
二,敢吃飯,不敢承認:上述「假藉辦案討飯吃」的行徑,卻拖了三年,一直到2009年,才敢承認有這回事。這種行徑(敢吃飯,卻不敢承認)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18條規定:不得利用調查機會,接受官民招待。
三,違反當事人身份,找法官「拜碼頭」:陳瑞仁利用與邱太三前部長的私交關係,調最高檢察署,就馬上跑去最高法院找庭長吳燦,要吳庭長出面他去最高法院法官辦公室,一一拜碼頭,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檢察官)」,卻私下找法官「拜碼頭」,失態貶抑檢察官的尊嚴與地位,幾十年來,最高檢的檢察官,從沒人像他這樣作過,讓該署同仁覺得丟臉不已。
四,發佈新聞稿,自承「反動派」:陳瑞仁對於他在100年的法官法修法過程中,曾在新聞稿自承:「後來法官協會幾位會員請我幫他們聯絡邱太三,去向民進黨團勸說不要引進外部委員(當時邱太三是亞洲大學法律系主任,我則是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從這段自承的新聞稿,可以看出,陳瑞仁是司改「反動勢力」的重要幫手,當時有錢建榮、林孟皇兩位法官非常強烈且積極的主張,真正能除弊,必須要有「外部委員」。結果,依陳瑞仁的新聞稿內容看來,他自承他是「反動派」的幫手,是他在幕後偷偷逆向操作!
五,特權關說,不敢登記:遊說法在民國96年就已經通過,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進行遊說,但必須登記,陳瑞仁檢察官於100年時,「非法偷偷」帶著法官協會的法官,去向立法院「遊說(非法關說)」,卻不敢登記,請問,這是「耍特權」,仗勢不甩法律規定?還是嚴重「無知」,不知道有這個規定?
民進黨執政,「司法改革」讓人民完全沒信心,看看立法院的法官法「修法」,竟然找上陳瑞仁這種「八年前」就存在的「反動派」幫手,就可以知道,這個政黨真的是嫌1124輸的不夠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