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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院長黃國忠會是幕後操控「黑手」嗎?

(法治時報2018-12-17台北報導)台北地院的官員們,可能為「討好」當權的「新潮流」,在承辦邱太三夫妻為貪圖年金,利用民進黨「特例」回任法官一案之誹謗民刑告訴時,拚命「打壓言論自由」,刑庭法官林鈺珍採用「卷證不准閱、證人不准問、統計數字不准調,不知情的證人可當有罪證據」等手法,硬判被告有罪!

接著,民事審理法官林欣苑,持續同事林鈺珍法官的「偏頗」傳承,一點也不遑多讓,12/13第一次民事求償部份開庭審理,法官即以「言詞辯論」進行,並要求被告答辯等等。

被告依據傳票所載之「答辯」要求,及起訴狀「不明確」的請求內容,擔心法官有「偏頗之虞」,因此具狀載明五大理由,提出迥避聲請。

未料,林欣苑法官居然可以「一邊開庭,一邊公然說謊」,實在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根據當天在場的媒體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今首度開庭,但黃(越宏)聲請法官迴避,卻未敘明理由,因此法官認為沒必要停止訴訟程序,改訂明年1月24日下午開庭。(聯合報)」。

及「台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即進行言詞辯論,黃越宏「放法官鴿子」未到,而在開庭前聲請承辦女法官林欣苑迴避,改由他人審理,但被打臉,法官當庭指黃越宏未敘明法官迴避的合理理由,並指有「延滯訴訟」之嫌,改訂明年1月24日再度開庭。(自由時報)」。

記者不可能看到卷證,記者之「傳述」必是來自法官的開庭宣示。

由上述兩家媒體之報導可見,法官林欣苑是很明確的在庭上公開宣示:「黃越宏聲請法官迥避,卻未敘明理由」!

法官林欣苑這般法庭公然宣示,完全與「事實」相反,是一邊開庭一邊說謊。

因為在聲請迥避狀上,載明了五大理由,認為有偏頗之虞,難期公平(1.原告請求依據不明、2.要求在依據不明之下答辯、3.突襲式言詞辯論、4.刑事事實未定、5.原告政治地位龐大等等),未料,法官林欣苑竟然公開在法庭上「說謊」,誣指被告聲請迥避,不具理由!

法官林欣苑可以用她的「審判心證」之「合法特權」,公開宣示,甚至斥責,當事人聲請迥避的理由都不成立,都是放屁,都是狗屎主張,因為那是她的「見解」,也是她的「言論自由」。

但是,她沒有資格或權力,故意「扭曲事實」,公開宣示:迥避聲請卻不具理由!

「見解」和「事實」有別。

理由能不能成立,那是「見解」,見解是主觀判斷,可見仁見智;但「有沒有」提理由,那是「事實」,「事實」不容扭曲顛倒。

上述報導,可以看出,法官林欣苑就是利用手上的公權力,一邊開庭,一邊在說謊!在顛倒事實!

這樣開庭態度與心態的法官,試問,如何能期盼其會進行「公平、客觀、公正」的審理?

仔細看看媒體報導,有關法官林欣苑的開庭宣示,似乎可以看出,其訴訟指揮的駕馭與高度,真的有待加強。

第一,聲請人「依法」不得進法庭陳述:根據民事訴訟法33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即不得聲請迥避。

林欣苑法官理當了解此一規定,若是遇到一位公正清明,且指揮高度夠的好法官,那就有可能會在法庭上「上記者一課」,闡明當事人今天是不會來出庭的,因為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已經聲請迥避,就不會進來法庭陳述,一旦來進行陳述,其聲請就會被駁回。

結果,林欣苑不但不釋明,反而因此認定被告是在「延滯訴訟」,所以,她堅持要繼續進行審理,並馬上訂出庭期!

被告是因為法條規定,及為了讓聲請迥避「有效」,故不進法庭陳述,並非藉此「延滯訴訟」。

林欣苑身為法官,明白法條規定,卻不願向媒體說明,還反而藉此宣示其主觀認定「延滯訴訟」心證,這種作法與反應,真的不像是一位會公平審理的法官應有之作為。

第二,無理由就可輕鬆駁回,何須法官多嘴多言:根據民事訴訟法34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如果真的像林欣苑所云,此一聲請案沒有「載明」理由原因,依法,三日內還可以補正,若超過三天沒有補正,就會被駁回。

該聲請狀是在12/11提出,是在開庭「前兩天」,並非「臨時」,又,如果真的沒載明理由原因,12/14就可直接輕鬆「駁掉」,何勞法官林欣苑在法庭上多嘴多言的宣示「無」具明理由?

第三,理由成立與否,林欣苑沒資格判斷:雖然常年司法都很腐敗,很受百姓詬病,且還不准人民聲請迥避(絕大多數駁回),但是,體制上還是要講求一下「表面上」的公平,因此,任何法官被聲請迥避時,都不可以由被聲請法官「自行」認定成立與否。

這是「表面公平」的制度要求。因此,不管是用什麼理由聲請,林欣苑只能「依法」表示意見,交由其他法官判斷,不是她說了算。她不可以在法庭上「表示」她對聲請迥避「理由之看法」,這是對負責裁定法官的基本尊重。

第四,她對「延滯訴訟」的認定,實屬心證新解:林欣苑法官「主觀」認定,當事人聲請迥避是為了「延滯訴訟」,請問,連「第一次開庭」都還沒有開始,「迥避聲請」的裁定不管有沒有被吃掉,也都還沒下文,法官如何斷定這是在「延滯訴訟」?

依常情及實務經驗,「延滯訴訟」總是開了幾次庭,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或請求調查事項,屢現故意延滯之舉;或是,預見顯無勝訴,才有施用「延滯訴訟」之可能與判斷。

試問,天底下那有「集合根本還沒開始,就率先宣佈某某人喜歡遲到」的道理?

案子根本連第一次開庭,都還沒有開始進行,法官就主觀認定當事人是在「延滯訴訟」,這般「心證判定」未免太過主觀草率,實屬千古難得一見的「心證新解」。

這真的很像「集合時間還沒開始,官員就率先宣佈,某人已經遲到了」。

再說,「換個角度」,法官林欣苑為何不檢討一下自己,是不是有可能,自己想要打壓當事人,或是預設立場的「偏頗決心」,太過明顯的顯露,才會有這般主觀「認定」?

在此奉勸台北地院法官們,利用手上的「審判權」,聯手打壓「言論自由」,對司法形象是絕對不會加分的,更何況,打壓的效果,是在討好被人民唾棄的「派系政客」!

再說,將來所有的審理卷證,都會存在法院的「檔案室」,遲早有一天,台灣司法不再放任法官如此胡作非為的,那時候,過往惡行罪愆,總是要被檢視的。

不然,也很有可能像黃世銘總長的下場,最風光時,被各界盛讚並捧為「司法鐵漢」,但那知,轉眼間,很快淪落成為「戴著鐵漢面具」的「有罪司法小丑」。

辦案憑良心,打壓或偏頗,就像造業一般,遲早要還的,走過的,一定都會留下痕跡,給自己尊重法律規定的空間,也是在給人民尊敬司法的空間。

當事人進到法院,並不企求法官充當神明般的靈驗,只希望法官願意誠心,依法「公平審判」罷了。這樣的要求,很過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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