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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外行?黃國忠囂張?

(法治時報2019-12-17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歷次審判有罪無罪,反覆不定,最後由高院更一審判「無罪」確定,監察委員陳師孟曾表示這種反覆不定的判決,造成各界對承辦法官的法律見解有所質疑,遂申請自動調查歷審是否有「法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

12/16陳師孟受訪證實,將約詢曾審理馬英九洩密案的台北地院法官,但日期尚未確定。

此消息一出,平常很少公開發言談話的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則是馬上公開「嗆聲」,法官唐玥已向他面報下月將就審判「馬案」接受陳師孟約談,他也和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通過電話;黃國忠說,基於為「機關」辯護的立場,「我鼓勵她去面對」,如果監察委員問題過於OVER、或悖離事實,要求唐玥向監察委員適度辯護、說明。

黃國忠還說,憲法規定監察委員可「事後」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或失職,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但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也是憲法所保障,「兩種權力本來應該相互制衡才是」,不過,既然唐玥已表示願意接受約詢,基於對監察委員的尊重,他同意並尊重唐玥的決定。

縱觀上述之報導,很明顯的可以看到:監委陳師孟的「辦案外行」,與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目無王法的「囂張行徑」。

何以說陳師孟「辦案外行」?

根據法界資深人士就案情分析,馬英九反覆「有罪與無罪」之間搖擺,其「關鍵」並不在於法官「有無」濫用自由心證!

而是在於檢察官的起訴事實與法條,本身有無具體明確?另外,就是法官有無逾越「起訴與答辯」範圍,率性自行進行非法的「訴外裁判」?

這「兩者(起訴是否紮實?有無訴外裁判?)」才是全案應該查辦的關鍵要點,如果監委不能掌握這兩個重點,只用一般社會大眾詬病的「自由心證浮濫」去查案,是查不到重點的。

再簡單一點的說明,監委要查的重點應該是:檢察官的起訴書是否證據齊全?法條引用正確?法律論述週延?

如果檢察官本身的起訴書就不夠週延,只是為起訴而起訴,則應該被追究的是檢察官的有無濫訴之問題,而非法官判決無罪。

反之,如果檢察官的起訴書,論述週延、證據齊全、判案完整,則監委只要虛心請教於承辦檢察官,法官為何如此改判,其不合理或不合法之處有無?就能清楚追究出法官是否濫權放水、訴外裁判了。

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卻被法官「改判無罪」,最不服氣的就是檢察官,監委只要約詢承辦檢察官,檢察官必是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因為說的不清楚,就是自己濫訴!說得清楚就是法官違法判決!

監委如果懂得找「承辦」檢察官來進行約詢調查,則只需「聽懂」檢察官的「辦案說明」,就能查清楚司法弊端何在:到底是檢方「濫訴」?還是院方「非法判決」?

承辦檢察官面對監委約詢,必會強調自己的起訴書之「完整與周延」,監委只要懂得拿著檢察官的「矛(起訴書)」,去好好質疑法官改判無罪的「盾(判決書)」,兩者相互切蹉一下,則誰對誰錯,誰是誰非,責任就會自明!

如此一來,同時也可免去司法院的「叫囂」,認為是在干涉司法獨立。

除了監委陳師孟的「辦案外行」,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的「胡言亂語」,才更是令人不忍卒睹。

黃國忠的胡言亂語至少有下列多項:

一,監委查辦「個案」法官為何要向首長報告?

監委要調查的是「法官個人」承辦的「個案」,與司法院和地院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權」完全無關。

因此,非常令人不解,法官唐玥為何要向院長報告將被約詢?

難道,當時承審馬案,法官要宣判前也有向院長「預報」主文?否則,何必報告院長將有約詢?

法官承審「個案」,一向強調獨立辦案,不受干涉,也就是,個案承審法官負完全責任,既然法官獨立審判並負完全責任,那監委約詢辦案的個人,法官個人為何要主動通報行政首長?道理何在?

二,黃國忠知情後,為何要「通報」秘書長?

監委要查辦馬案判決反覆不定,要辦的是具體「個案」,並非「機關」制度。

監委在查辦最高法院的「分案霸凌」弊端時,其查辦對象是「最高法院」這個機關的「分案制度」,因此,司法院有必要了解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務(分案制度)之弊端有無及如何改進,所以,監委的調查報告也是要求司法院應進行「職務監督」。

但是,馬英九無罪案與其不同,監委查辦的是個案承辦法官之個人審判過程,有無濫權或違法之缺失?

試問,法官個人承審個案,有無濫權或違失,負責行政業務的院長黃國忠何干?

黃國忠自己向媒體坦承,唐玥已向他面報將接受陳師孟約談,他也和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通過電話,黃國忠為何要進行「行政體系」的通報?

黃國忠這項「通報」的「職務作為」,是基於什麼「規定」?

法院組織法裡頭可有那一條規定,監委如果約詢法官,院長應進行行政通報給司法院秘書長?

三,通報動機不單純,難道是想掌控案情?

監委調查個案,對內都必須堅守「保密」原則,除承辦監委外,其他監委都不能利用同事情誼「打聽」案情,可見監委查辦案件有其高度保密之要求。

既然,監察院查案,連內部同仁都必須保持「機密」,那為何台北地院卻能將監委的約詢加以「進行通報」上級行政長官?

難道,是想要藉機進行關說嗎?或是,想要藉機利用媒體放話,營造壓力,以打群架的手法,逼迫監委改變態度?

不管黃國忠的動機為何,其笨不可及的「通報愚行」都是在紊亂國家行政體制,不應通報而為通報,就是在「濫用」行政通報管道,藉此經營司法官場之私人訊息「密道」!

四,黃國忠為何預設立場,監委問題會過於OVER…….

監委都還沒有開始正式約詢,黃國忠就很囂張地開始「放話」,強調如果監察委員問題過於OVER、或悖離事實,他會「要求」唐玥向監察委員適度辯護、說明。

黃國忠這番話,非常嚴重地暴露出,地方法院院長假藉其「行政首長之行政權」,在進行非法「干涉監察權」的進行。

第一,監委尚未問話,他就假設問題太過OVER、或悖離事實;試問,在這種「放話」思維之中,黃國忠的眼裡還有監委嗎?

第二,再者,他只是行政首長,並非辯護律師,也不是該案之合議庭長,他根本不知全案內情,憑什麼「要求唐玥向監察委員適度辯護、說明」。

第三,萬一(只是假設),監委約詢之後,唐法官面對問題,願意認錯呢?那豈不是會得罪了黃國忠院長,而不敢認錯?

第四,黃國忠如果沒看過「全卷」,他又如何確定應有「適度辯護說明」,而不是坦然面對檢討?

五,法官接受約詢,黃國忠囂張表示「同意」:

黃國忠自從接任台北地院院長之後,司法官場許多官員都對他「另眼相看」,原因是他接任之後,把自己弄得很囂張,司法官員對他的評價,或許涉及升遷恩怨,不能完全相信。

但是,看他得知監委展開約詢調查時的對外「談話」口氣,就可非常明顯看出他的囂張。因為,監委約詢法官,不需任何首長同意,就是監察院長也不能不同意。

結果,他對媒體卻是公開表示:「既然唐玥已表示願意接受約詢,基於對監察委員的尊重,他同意並尊重唐玥的決定」!

黃國忠院長真的沒權力這麼說話:「同意並尊重唐玥的決定」!

他頂多只能表示「尊重」,他完全沒有資格表示「同意」!

古人說「語為心聲」,黃國忠無意間透露出來的「語言」,他敢公開表示他「同意法官」接受約詢,這就是他內心最真實的聲音!

這必是他內心認為,他應該掌控法官對外的「一切言行」,就算是監察院約詢,也是屬於他的管轄範圍!他才會這麼囂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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