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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正架設「言論牢籠」?

(法治時報2018-12-14台北報導)在此之前,我們報導過,台北地院林鈺珍法官,可能是為了巴結新潮流(國內政壇最大最得勢的政治派系),惡意不公審判,打壓言論自由,其違反程序公平的具體事實,至少有:「刁難卷證不給閱」、「呵護證人不給詰問」、「隔空抓藥,將不知情證人說的,當有罪證詞」等等。

今天,「繼續報導」林鈺珍法官審判不公的劣行事實又一樁。

今天要報導的是,林鈺珍法官為了保護邱太三夫妻,特權回任法官的「事實」被證實,因此,被告主張調查的證據,林鈺珍通通裁定「不准調查」。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夫妻,為了貪圖司法官員的高額年金,於民國100年時利用法官法修法,提出聲請,要求讓宋富美回任法官,找了民進黨幫忙,並指定必須要「派駐」台中地方法院,法治時報收到看不慣他們夫妻作法的司法官員爆料,遂加以報導及評論,認為這是一種非常不該的關說行為。

邱太三提告之後,被告為了證實:宋富美能夠回任法官,根本就是一種「特殊例外」的情形,這種「特殊例外」的情形,只有「特權關說」才能達成。

而如何能夠證明:宋富美回任法官是一種「特殊例外」的情形?

要了解宋富美有無「特殊例外」或是「特權關說」之前,要先了解「法官回任」的生態與作業環境。

邱太三的老婆宋富美,是在民國100年時聲請回任法官,那一年,也是宋富美將「屆齡不得回任」法官的「最後一年」(55歲)。

依照司法院的「慣例」,一向不讓「年紀這麼大」的人,再回任法官;因為如果同意「年紀這麼大」的「老人家」回任法官,將有以下幾個後遺症:

第一,年輕在外玩樂,老了才想再辦案:聲請回任者,年輕時,在外面當律師,吃香喝辣,大把賺錢,或是出國遊學教書,總之,心不在審判,等到老了,玩不動了,體力差了,才要回來審判辦案,這對其他從「年輕時」就戰戰競競勞形案牘「成天辦案」的法官很不公平;

第二,辦個幾年案,就可以年金領一輩子:等到「老了」,聲請回任,幹個五、六年法官,就可以開始「完全」不辦案,卻天天領取「終身年金」待遇,這種吃定國家和納稅人的投機行為,對國家和納稅人來講,都很不公平;

第三,「老了才辦案」,真的跟不上時代的需要:其實,年紀大的人,再回任法官,也會有「跟不上」時代的問題,現今法令天天在翻修,犯罪手法也是時時在更新,民事糾紛型態更是不斷異動,雖然有法官資格,可以聲請回任,但在外面久了,往往已經和實際辦案脫節了,甚至,根本不太會辦案了,這個時候再回任,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既然,年紀大的「老人」聲請回任法官,在生態上有上述種種考量,則宋富美卻能在「屆齡」的最後一班車,順利聲請回任法官,當然就值得懷疑她的「人事」作業,有無特殊之處?

如何去「懷疑」一個「老人」法官的回任,有無特殊之處?

這個很容易,因為司法院這些年來,為了處理法官的「遷調」以及「回任」,設計了很多的「內規」,這些「內規」都是一再被法官們「質疑和挑戰」之後,不斷研修與改進成慢慢形成的。

例如:想要遷調進入某個熱門法院,司法院明定各種計分方法,年資、辦案成績等等,「回任」也是一樣,雖沒有明文規定不要老人,但是「潛規則」就是「不要老人」回任!

在訴訟進行中,針對「宋富美法官」的「回任」聲請,請求法官林鈺珍「函查」司法院,就有關「法官回任」的一些相關「統計」數字,以查明宋富美的回任有無特殊之處?

一,   有無任何「相似」案例,像宋富美法官年紀這麼大(55歲),卻還能順利聲請回任「成功」者?

為了了解這個問題的答案,當事人提出聲請,請求林鈺珍法官向司法院查詢:

95年至105 年間,1.提出「申請」回任法官之「總人數」、2.「被駁回」的聲請人數(也就是不同意的回任人數)、3.司法院「同意回任」的總人數?,4.駁回人數之「個別年齡」請以列表釋明,5.同意回任人數之「個別年齡」請以列表釋明。

上述這些數字,無關個人資料,全是「統計」數字,但是,卻可以看到,最近十年來,共有多少人提出聲請法官回任?多少人順利聲請成功?多少人被司法院拒絕無法回任?這些「成功回任」的聲請者,他們的年紀各是「幾歲」(例如:50歲有2人,48歲有1人等等)?還有那些無法回任的聲請者,他們的年紀又分別是「幾歲」等等?

如果,數字顯示,宋富美是唯一一位「55歲聲請回任成功」的「幸運者」,那就可以證明,這麼幸運的事,為何不會發生在別人身上,只會發生在她的身上?

且她的老公還帶著法官協會的人,「非法」前往立法院找民進黨「關說施壓」法官法,則其「夾帶人事案」的可能性當然就非常大了。

而調取「統計數字」是最簡單的證明,如果有多位年紀一樣大(都是55歲聲請回任),也都順利回任,那顯然就是被告「報導不實」,確實應該判處有罪,因為宋富美並不是「唯一」的一位幸運者。

結果,這麼「簡單且客觀」的調查方法,這位極為明顯預設立場的法官林鈺珍,下了一個「不用調查」的裁定!

她的理由是:申請回任之各項統計資料,究竟能否釐清前揭待證事實,並非無疑,實難認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而有調查之必要性。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聲請,經核均無必要,應予駁回。(看不太懂她在說什麼?

二,宋富美的回任法官,並非只有「年紀特殊」,她連「派駐地點」也很特殊,這份特殊有無異於常人(其他法官)之處?

因為邱太三他們夫妻,家在台中,所以有此一說,透過關係他們指定,回任之後,一定要「派駐」台中地區。

問題是,台中是個熱門法院,一般法官想要「調進」,都要「排隊」多時,宋富美法官回任台中地院,到底有無「特權插隊」或「關說插隊」的可能性?

因此,向承審法院林鈺珍提出調查請求:向司法院調取「100 年」當時各地法院之法官,申請「遷調」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人數」、及「順利遷調」至該院之「人數」,以及這些「如願」的「聲請者」於原服務機關服務的「年資」?

因為,台中地院很熱門,大家都在排隊,最後是以「原服務機關在任之年資」排序,如:「賈法官已在屏東地院十年,而甄法官則在高雄地院八年,依原駐地服務年資排定優先順序,那就是「賈法官優先」。

因此,只要調閱100年司法院人事遷調時,聲請調進台中地院的聲請名單,以及順利如願的名單,再比對他們的年資,就可以知道,宋富美的派駐台中有無「特殊之處」或是「特權介入」?

若有「關說」,就會有「插隊」現象,調取統計資料就可以看出,有無「插隊」之事實。

若事實上,有很多人年資條件比宋富美差,還是一樣順利聲請進入台中地院,則當然是「報導不實」,應該課以刑責。

反之,若是有很多條件不錯,卻無法順利進入台中地院,則宋富美法官顯有「插隊」之嫌,那就當然是有「關說」的可能性,也就是可受公評之事。

(事實上,據了解人事作業官員透露,「回任者」根本沒有年資可言,「100年」另有兩位聲請回任者,都是司法院「指派地點」(即:高雄、桃園,因此兩地院最缺人,故直接指派),回任者「不得指定」派駐地點,宋富美是當年的「例外」。)

結果,上述主張的「特殊或特權插隊」的「調查方法」,台北地院法官林鈺珍也是一樣,下個裁定,就是「不用調查」!

她的理由是:100 年間,申請遷調臺中地院之各項統計資料,究竟能否釐清前揭待證事實,並非無疑,實難認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而有調查之必要性。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聲請,經核均無必要,應予駁回。(這是典型百姓看不懂的官話,且裁定書還強調:不得抗告!)

 

總之,該案在林鈺珍法官的主審之下,這個「數字」不用調查,那個「數字」也不用調查,更過份的是之前已經報導:證人這個問題不必回答,那個問題也不必回答!

試問,這樣的官司還用打嗎?

記者跑新聞寫報導,難免會遭到黑道混混找麻煩,但是,黑道兄弟至少也能講道理,道理講得通,黑道也會禮讓,可是,打官司遇到林鈺珍,根本沒有辦法和她講道理。

林鈺珍法官是否要巴結討好新潮流,以冀望日後夤緣攀附好升官,外人難以得知,但是,看看她的審理過程:「卷證」不准閱、「證人」不准問、採證「邏輯不通」,最後,是連調查「統計數字」也不能調取!

請問,林鈺珍法官這樣預設立場的偏頗審理,還有「公道」可言嗎?

這就是蔡英文的司法改革!這就是新潮流掌權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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