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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珍用職權打造此倆成「聖人」!

(法治時報2018-12-12台北報導)看外國法律電影,最精彩的部份,就是法庭上的詰問,同時,往往看到他們的律師,就一兩句或一個簡單的事實陳述(如:吸毒、暴力、非法前科等等),就瓦解了證人的整個可信度。

這種情節,在台灣的法庭上,永遠不可能看到。

因為,遇到林鈺珍法官開庭,透過她的訴訟指揮,特別是她對證人的詰問要求,才讓人恍然大悟!

原來,我們的法官在開庭時,被告是「不可以」去質疑證人的「人格可信度」!也就是說,被告對證人提出的問題,只能針對法官「想要聽」的,如果問的問題不符合法官的需求,法官只要一句:與本案無關,證人無須回答,故事就結束了,被告就不能再問了!

問題是,如果「證人」是一個「天生的說謊家」,卻又不能透過「人格可信度」的質疑,去拆穿他的「說謊習性」與「習慣」,只憑藉一張「證人具結文」,就能保證證人所說的都是事實?這根本是天方夜譚,與社會常情完全不合。

偏偏,現行體制下,法官認為,證人都有寫下「具結文」,證人如果說謊,是必須要負起偽證刑責,所以,這張具結文「足以保證」證人說的「證詞」,都是跟上帝或聖經一樣可信的。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於民國100年時,和檢察官陳瑞仁,一起「非法」前往立法院關說「法官法」,遭質疑趁機「夾帶關說」他老婆宋富美的回任案」。

因「檢察官陳瑞仁」是「非法帶團(法官協會)」前往「立法院關說」法官法的重要證人,因此該案被告於一審時,特別要求「傳喚」陳瑞仁檢察官出庭作證,以查明「法官法修法」時,宋富美法官「有無」被「夾帶關說」之可能性。

前提是,陳瑞仁檢察官的人格特色(個性),就是一個喜歡「享受特權」,喜歡經營司法官場的「特殊人脈」,喜歡違法圖謀「私人小利」的人。

上述這種事實,由下列「多個事實」可得到證明:

一,到「證人」家裡問案,還順便吃飯:媒體報導以及上網就可以找到,2006年,陳瑞仁檢察官曾到李登輝家,進行證人訊問,問完就在李家吃飯,吃了兩個小時,到了2009年,他才承認有這回事。這樣的行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18條規定:不得利用調查機會,接受官民招待。

二,有辱三審檢方尊嚴,跑去串門子:陳瑞仁利用和前部長邱太三同期的關係,在邱太三下台前,特別調到「最高檢察署」當「辦事」(沒實缺,硬塞)之後,陳瑞仁還是喜歡「搞私交」,搞司法官場「特殊人脈」,就故意違反常態,跑到最高法院找「庭長吳燦」要他帶著陳瑞仁,到最高法院的法官辦公室一一「拜碼頭」,這種作法明顯「貶抑」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身份,且陳瑞仁的檢察官身份,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卻私下跑去找法官拜碼頭,這種要不得的心態,豈有不會私下去替人關說回任?

三,非法勾搭法官協會,搞特殊官場人脈:陳瑞仁於100年時,「特別由他出面」,安排「法官協會」的多位法官,「非法(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迥避法」、以及「遊說法(未登記)」,前往立法院找民進黨的柯建銘、蔡英文。這些安排,都是陳瑞仁透過邱太三兩人,不顧法律規定,只為建立司法官場的特殊人脈,就無恥的安排。

而邱太三老婆宋富美,也就是在那個時候,提出司法院的回任聲請。

四,回收官場利益,佔到好缺:邱太三一上台,就馬上把陳瑞仁調到法務部擔任「參事」,這非常容易讓人聯想,莫非是在「回饋」當年的協助「帶領法官協會,施壓司法院」有功啊!

 

結果,當法官林鈺珍在開庭時,整個詰問過程,讓人覺得法官的訴訟指揮,根本就是拚命在「迥護」證人陳瑞仁,這種情形與場景,可由當天的「筆錄」想像其精彩畫面。

精彩迥護A:為了讓陳瑞仁檢察官有機會澄清,他調到法務部擔任參事,以及調到最高檢察署都不是他「開口要官」,甚至,他是有勸阻,所以,在法庭詰問證人時,特別問了陳瑞仁檢察官:「你有沒有勸阻部長,同期同學這樣的人事安排,會讓人有論議,這是某種「交情循私」的觀感?」。

這時自訴人律師主張,與本案無關,被告則是主張,自訴人與證人關係匪淺,必須查清他們的「價值觀」差異。

結果,法官林鈺珍馬上跳出來迥護:證人毋庸回答問題!

精彩迥護B:請問陳瑞仁,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檢察官並不負責「立法事項」,你(在民國100年時)引薦法官協會去找立法委員(進行關說法官法之立法),與你當時擔任新竹檢察官的公務身份無關,請問,你是在100年5月12日那一天前往立法院,當天是星期四,並非假日,請問,你離開你的駐地,有無請假?(主要想證明:證人身為公務員,其人格「守法性」的基本概念)

法官林鈺珍馬上跳出來迥護:指示毋庸回答! 

精彩迥護C:2017年6月1日,你(陳瑞仁)發佈新聞稿(該新聞稿強調,他根本不知道宋富美正在申請回任法官。是造謠者移花接木,把完全不相關的人事時地物拼拼湊湊,用來做不實的人身攻擊,企圖撕裂台灣的司法,請國人明察,切勿聽信不實指控。),請問,你替邱太三「澄清」沒有關說,這和你在法務部的職務和工作,有何關聯性?

法官林鈺珍馬上跳出來迥護:證人毋庸回答問題! 

精彩迥護D:2017年6月1日,你(陳瑞仁)在上班時日,發佈新聞稿(替邱太三澄清),請問,你是如何發佈?是上網或是以紙本?這算不算是一種澄清稿?(並向法官說明,證人為本案重要關鍵證人,他的「出面澄清」有必要了解其中的關聯性)

法官林鈺珍馬上跳出來迥護:證人毋庸回答問題! 

反而是最後,陳瑞仁基於自己的利益,主動表示願意回答,認為文章報導時,提到他陪同邱太三,一起前往立法院黨團幫忙關說,所以,他的澄清稿是基於他私人的地位發佈的!

總之,整個詰問過程,法官林鈺珍根本「不在乎」事實真相的調查,而是對證人陳瑞仁充滿了保護的愛意,只要自訴人律師提出異議,林鈺珍法官馬上就聽話,告訴證人不必回答!

不過,就是如此,證人陳瑞仁還是「說謊被抓包」

當被告詰問,證人陳瑞仁,你在100年5/12以及6/3前往立法院以及民進黨團時,有無做遊說登記?

結果,陳瑞仁竟然回答:依據遊說法是被遊說者要通知遊說者補行登記,他跟法官協會都沒有接到補行登記通知

事實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事先」聲請並登記,遊說法13條的條文可是規定的清清楚楚: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因此,被告當場再次詰問,遊說法的規定是事先申請,不是補行登記,你們是否事先沒有申請?

這時,陳瑞仁一邊承認,沒有事先登記,一邊還是繼續「說謊」,他說:「我們當時只是要聯絡,至於,能不能見切面都還不知道,當然還沒有去登記,5/12當天在立法院都只是民間司改會的林峰正跟我們談條文,我們並沒有見到民進黨團!

陳瑞仁檢察官腦筋不清楚,又偏愛說謊!

遊說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管控不當遊說,當然要採用「事先登記」,且事先登記都必須載明遊說法案的源由、目的、遊說團體、職稱等等、「被遊說者」就會安排見面時間!

陳瑞仁的「說謊」習性,再次得到明確「印證」!

可怕的是,法官林鈺珍不僅利用她的訴訟指揮權,拚命迥護證人不必說出真相,甚至,還將陳瑞仁的證詞,拿來當成有罪證據使用!

像林鈺珍這樣的法官,還適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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