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又「沒是非」的許宗力院長
(法治時報2018-12-06台北報導)2018/12/4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會「無異議」通過,彈劾桃園法官俞力華,這個彈劾案,無異是在狠狠打臉司法院長許宗力。
因為,許宗力院長才在一年多前,由其主持的人審會上,通過了俞力華法官的「升等評鑑」,讓她成為實授法官!
同時,與這個「彈劾案」一起見證台灣司法墮落「史實」的是─該人審會會議前,不計毀譽,出面提供「(不適任)證據」的法官林孟皇。
只因他強力主張,應「主動淘汰」不適任法官俞力華,不可讓俞通過「升等」的他,卻在今年七月「留任二審法官」之審議時,遭到年輕委員們的報復與清算,「多數」不同意他的留任。
監察院通過彈劾的「問題法官」,一年前,順利通過升等,因為,有司法院長許宗力在主持會議上的「力保與加持」。
一年後,反對問題法官「升等」的林孟皇,則遭到清算,主要就是因為他堅持,司法院應該要「主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司法院在許宗力主持領導下,竟然出現如此光怪陸離的現象:被彈劾的法官,可以順利「升等」,但是,反對被彈劾的法官升等,卻被清算,不得留任!
違憲院長許宗力,如此嚴重乖離普世價值,沒有是非的處事風格,怎麼可能一直穩坐大位不倒?
也難怪重用他的蔡英文,支持度會一直穩定下滑。
桃園的「問題法官」俞力華,早在106年的「升等評鑑」會議時,就是非常有爭議,會議中,正反兩面的意見很紛岐,最後,俞力華法官以些微之差險勝(12:10)。
那場會議,是許宗力院長剛剛上任非常關鍵的「起手式」。
整個司法官場的官員們,都很在意地「關注」著其發展與結果。因為,許宗力院長主持下的「最後結論」,等於就是今後許宗力對待「問題法官」的基本指標。
因此,那場會議的結論,也等於是在向全國法官做出「宣示」:今後,「有問題」或是「鬼混」的法官,在他領軍的司法院體制下,將會有什麼「下場」?
結果,許宗力院長主持之下,故意透過「表決」的「手法」,正式向全國司法官員做出「宣告」:你們大家請放心,「鬼混」、或是「有問題」的法官們,你們通過不用擔心,因為,司法院會採取「多數決」,只要多數的委員們,採「集體官官相護」,護航你們,你們就不會有事!
只是,這種表決結果,同時也產生了一個嚴重的後遺症,那就是當時「誰主張」俞力華是不適任者,誰就要倒霉「被清算」。
當時,「強力」主張俞力華是不適任的法官,也就會是那個「最倒霉」的法官,而那個最倒霉的法官,就是一直堅持主張要「主動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林孟皇法官。
為什麼他要倒霉,他會倒霉?
因為,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全部委員」都是「內部委員」(都是法官們),司法官場的傳統習性就是「官官相護」,他們很多人無法想像,林孟皇法官竟然與他們不是同一類,不是同路人!
不只如此,林孟皇竟還主張,法官的「人審會」要主動出手,去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林孟皇說到做到,他還在「法官論壇」主動提供法官俞力華的「問題」所在與證據)。
現職的年輕法官,都是剛通過國家考試,才取得任用資格沒幾年,距離真正「實授法官」還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如果,林孟皇法官這種主張,成為「主流」,那這些還很年輕的司法官員,無形之中,會加重「被淘汰」的危機。
所以,像林孟皇法官「這種異類」如果不加以好好「教訓」,不讓他吃點「苦頭」,他不會懂得,自己錯在那裡。
如果一個人(或是一個法官)不懂得自己錯在那裡,那他當然也就不會去改進,那他更不懂得如何去「合群」,如何去改變自己的「錯誤」主張。
於是,機會來了,東森司法新聞報導指出:今年七月三日,司法院人審會否決了一項「號稱史上最高規格的人事案」。
就是將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高院服務任滿三年,申請「繼續留任」高院,司法院長許宗力將人事案送請人審會審議,引發法官論壇爭議,有法官直罵林孟皇「踩著別人的頭墊高自己」,即使林孟皇辦案成績是留任人選中最優秀的,人審會仍投票表決,以11:12決議否決林孟皇留任高院,林孟皇將回任一審法院。
去年,許宗力院長和呂太郎秘書長兩人「親密合作」,將「鬼混且嚴重有問題」的法官俞力華,力保通過「升等評鑑」;今年,則是將力主「人審會」應主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精神的林孟皇,丟給「官官相護」的年輕狼群去表決。
果然,林孟皇遭到了「清算」,受到「史上最高規格的人事案」審查,確定無法留任二審,必須被打下一審。還好,12/4監察院通過了「彈劾」俞力華法官案,算是某種遲來的正義。同時,這個彈劾案也算是「間接」還給了法官林孟皇一個公道!
因為,這個彈劾案的成立,等於就「間接證明」了,林孟皇法官當時的主張是「正確」的。
當時,如果院長許宗力和「人審會」不要替俞力華「圍勢」,同意林孟皇的「主
動淘汰」主張,也就不會有今天遭到「彈劾」的難堪了。
這真的是應了一句:「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附錄)俞力華法官彈劾內容摘要:俞力華原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97年8月19日起擔任候補法官,103年5月29日擔任試署法官,106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於107年9月10日辭准在案。
監察院表示,俞力華任職法官期間,將依通常程序起訴的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於準備程序時,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改為簡易程序進行,導致此案自103年12月30日收案後遲於106年3月20日終結,其間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行為,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
監察院指出,俞力華在98年度至106年度受理案件中,「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68件,其中又多以簡易案件居多,尚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進度,也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有違法官法相關規定,監察院今天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提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全場無異議通過彈劾。
蔡崇義、高涌誠表示,俞力華違失情節損害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更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全案後續將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