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林肯郡法院,2014/9/3公開張貼警語「CAUTION GHOST CROSSING(注意,有鬼經過)」,警告有鬼出沒,小心別被嚇到。
(法治時報2018-12-07台北報導)司法官場的奇怪案子,傳說很多,這些傳說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案情愈是重大,傳說就會愈多!
特別是「民事」案件的奇怪事,最為令人稱奇,因為,記者多數「不會也不懂」民事訴訟,除非,有當事人特別舉辦記者會,否則,民事案件的奇怪現象,很少有機會曝光。
有一起金額非常龐大的「都市更新案」,案情纏訟十多年,原告被告的「人次」,以及相互提起的「案子」,加總起來,都是以「百」為計。
最近,在二審開庭時,其中一造的「當事人」透過「司改幫」的辯護律師,突然主張要求變更「訴之聲明」。
就是,由一審原告主張的「確認原告所有權存在」,突然主張成為「確認被告所有權不存在」。
這種主張,對一般律師而言,都會覺得太過突丌,而不好意思提出。
偏偏,就是有大牌律師還在法庭上公然提出。
更奇怪的是,承審法官竟然當庭一副不置可否的樣子,好像可以變更,也好像不可以變更,這才是奇怪。
會有這種奇怪的「變更」主張,聽在內行人耳中,頓時會覺得,這豈只是很奇怪,簡直是有幾分不可思議。
何以,內行人會覺得確實是離奇,根據行家分析,理由如下:
一,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來是原告提出的訴訟,是原告要求法院判決,某物之所有權是屬於原告的,因此,所有有利於原告的證據,當然是必須由原告去負責提出,去負責加以證明,所有權確實屬於其所有。
如今,訴之聲明變更,變成要求法官判決「所有權不屬於被告的」。如此一來,就變成必須是被告負舉證責任,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該物的所有權,確實是被告的,不然,就會變成是別人的(不明第三人),這麼一來,等於是整個舉證責任的倒錯。
二,訴之聲明變更後,原告已無訴訟利益:法院民事訴訟有個「不告不理」的設計,其原理其實很簡單,就是要讓當事人進來「打自己贏」,得到自己應有的權利;而不是設計來讓當事人進來「打別人輸」。
會有這種原理,道理很簡單,別人輸不干你的事,只有自己贏,才有你的事,不干你的事,你就別來法院!
原來的訴訟主張是,原告擁有某物之所有權,所以,原告提出訴訟,自有其期待之訴訟利益可言,因為官司贏了,原告就擁有所有權。這是「打自己贏」的官司。
然而,換成是主張「該物不是被告所有」的爭訟之後,對原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別人(被告)輸了,自己也沒有好處,如果該物非原告所有,則不管該物的所有權是否屬於被告,原告都沒有任何利益!也就是,別人輸不等於自己贏,基本上,這種官司法院是不會理會,法院稱為「沒有訴訟利益」。
三,這種變更,被告無法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突然變更成為「被告沒有所有權」。
就邏輯上而言,這種主張的前提是,該物所有權人尚處「不明狀態」(非原告所有、亦非被告所有),如此一來,被告因為不知道「誰」是原告主張的所有權人,所以,也就無法提起反訴。
等於剝奪了被告「反訴」的權利。
四,這種主張有點像是來「亂」的:有內行人半開玩笑說,官司看了幾十年,沒有聽過這種打法,這種打法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來亂的!
理由是,原告會變更訴之聲明,應該就是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是,為了不讓被告拿到所有權,就故意改變主張,改成尋「被告」開心的主張,存心要搗被告的蛋,讓被告的所有權處於不明狀態。
司法會讓人民詬病,主要就是面對「來亂」的當事人,法官還保持曖昧,不給予明確的曉諭或闡明。
像這種情形,萬一法官當場不為曉諭闡明,等到判決時,才突然在判決書載明,原告「訴之聲明」已經聲請變更了,所以,被告敗訴!
這也就是常常聽到,國人耳熟能詳的「突襲判決」。
不過,德國人的訴訟制度能夠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同與學習(抄襲),有其週延之處。
據說,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因此,被告如怕法官進行「突襲判決」,可以提出請求,要求法官先就「請求變更」部份做出「裁定」,到底同意不同意原告的訴之聲明變更。
若法官真的同意變更,那就只有聲請法官迥避一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