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多了,王令麟對三審也「嗆聲」!
(法治時報2018-12-05台北報導)照理,法院是最會搖筆桿的「單位」,因為法官天天在寫「判決」,判決中對「事實論述」與「邏輯架構」更是不容有錯,加上長官看中,交待「新聞稿」由其處理者,必又是法官之中的「佼佼者」,因此,法院發佈的新聞稿,理應萬無一失才是!
可惜的是,許宗力「當家」之後,整個司法體制下,各級法院不但無法滿足百姓對於司法改革的需求,就連最為簡單的「新聞稿」處理,其「正確性」也都在一直「衰退中」。
舉例而言,台北地院明明「火速」,卻澄清沒「火速」:
台北地院於11/16特別發佈了一則新聞澄清:強調ETtoday新聞雲報導「積案太多 法官頻繁申請調動 台北地院火速同意」與事實有出入,進而加以「強調」及解釋台北地院「沒有火速」處理法官陳正昇的請調案!
根據很多的「具體事實」與「常情判斷」,以及「法官私下」向記者的反應與透露,台北地院「明明」就是在「火速處理」法官陳正昇的請調案!
又,二審高院,大膽發佈造假新聞:
台灣高等法院在9/20,以很「無恥的」方式,大膽發佈「假新聞」,誣指「法治時報9/18」的報導不實(法官賴淑芬為了「吃案」,惡整當事人)」。
台灣高等法院「睜眼說瞎話」的劣行,經本報持續多日報導,並一一指出台灣高等法院確實「惡意」發佈不實消息,且其中還涉及該院「內部」的人事鬥爭,有人還因此遭到「陷害」等等。
最後,台灣高等法院才變乖了,默默不再出聲,也不敢再發佈不實的新聞稿了。
一審的台北地院、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因發佈新聞遭到「嗆聲」,顯然會有帶動效果。
最高法院發新聞,也遭當事人嗆聲:
最高法院於11/28發佈了一則判決新聞,說明「233名投資人以東森國際93至95年間財報不實,導致投資人受有股價下跌損害,向前董事長王令麟等人求償2266萬餘元。高院更一審判王等人免賠,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
結果,最高法院的新聞稿發佈之後,被告東森集團也發稿,指出最高法院的新聞稿,有諸多失真之處:
1.基本事實就搞錯:刑事本案確定判決,從未判認本件成立「財報不實」犯罪,新聞稿誤認本件有財報不實之情事,實屬違誤。
2.連檢方書類也抄錯:檢察官係起訴被告「填製不實憑證」而違反商業會計法,並未認定有財報不實情事,故本件亦無「新聞稿所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揭露財報不實之事實,新聞稿所謂「股價於96年8月13日因檢察官以系爭刑案提起公訴而揭露財報不實後確有下跌」云云,即有誤會。
3.「財報不實」與「科目調整」不同:又所謂之財報不實,向指財報之「主要內容」不實,本件交易之性質,究屬「交易」或「借款」,係屬科目調整問題,並無主要內容不實之情事。縱認本件交易之性質應為「借款」,惟全數款項於檢察官 96年8月起訴前之95年度以前之各年度均已收回,客觀上顯不足以影響投資人之投資判斷。
4.股票是抗跌的,新聞稿也搞錯:同前所述,本件並無「不實資訊揭露」問題,故亦無「不實資訊揭露後股價下跌」之問題。且前述刑事起訴期間,適逢金融海嘯,不僅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下跌,同類股及大盤盡皆下跌,且經比對,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下跌幅度反而較小,故相對而言係屬較為抗跌之股票,故新聞稿所謂之「資訊揭露」,顯與「股價下跌」間無因果關係。新聞稿未憑證據,逕認投資人受有差額損害之可能,難謂平允。
5.起訴書都沒提財報不實:檢察官係以「東森公司增資東森租賃等公司增資」、「詐貸」、「填製不實憑證」等事實起訴被告,但起訴事實並無「財報不實」,新聞稿所稱起訴事實包括「渠等以不實之系爭財報虛增該公司進、銷項金額」云云,亦有誤會。
6.新聞稿的事實前提就錯:前提既然錯了,後續論述及質疑「東森公司股票價格下跌與財報不實有關」,即欠妥當。況股票價格下跌是否受到財報內容影響,本應由主張權利之投保中心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未以其未盡舉證責任而駁回其上訴,反發回本案,甚不公平。
「審判,是一個國家的說服工程!」,好的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透過事實的調查、證據的檢驗,以及雙方的辯論攻防,理應就能建立其「說服力」,讓其說服工程結構完整。
判決書本身,只是將其文明理性的「說服過程」,再一次用文字留下公權力的印證而已。
法諺「法官不語」,當然也就是在意指,審判過程的文明理性說服過程如果充份紮實,那又何須多加無謂的言語或發新聞?
台灣各級法院,單是為了新聞稿的發佈,就頻頻突槌,由此可見其「本業」:「國家的說服工程」,必也是離離落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