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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半世紀的「爛尾樓」中泰花園,最高法院使出「虛幻掌」

(法治時報2018-11-22台北報導)11/21上午,台灣高等法院的13法庭,「中泰花園爛尾樓」建案爭訟開庭,卻看到了最高法院法官練就的「驚天神功」─「虛幻掌」。

照理,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全國的最高指導法院,是判決定讞的法院,但是,如果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140號),卻就完全「不存在的」「事實與法律關係」做出判決,並撤銷原判, 要求二審查明,則不但二審法官很慘,當事人可就更苦了!

也難怪,二審庭長最後要問被告律師:「土地的取得」與「合建契約繼受」,其法律關係是怎麼建立的?

訴訟上,很難就「法律關係無法建立」之事,去作出判斷的!

最高法院在該案所使,江湖少見的「虛幻神掌」,功夫了得,對著百億元大案,一次出「三掌」,打得當事人和法官差得吐血!

最高法院的「虛幻神掌」功夫奧妙處,在於使出民法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須遵守「地主與建商」合約簽定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提供義務」!

這般要求,真的有如「虛幻掌」,「虛幻」且「難以捉摸」:

第一,「虛幻掌」第一招(法官不懂「使用執照」):「中泰花園合建案」中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提供義務」,是指在聲請「建築執照」時,地主具有提供義務,但實際上,地主也已經提供過了,不然根本無法動工,義務已經盡過。

該「建案」成為爛尾樓,是因未按圖施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成違建。

又,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格式與內容,都是內政部制式化規定,「專供」土地建築審核使用,並非一般土地之授權租用或使用!

三審法官「明顯」不懂「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有所差別!

沒有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根本無法取得「建築執照」,房子都蓋好了,當然是已經「給付」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了,不然根本不可能施工蓋房子!

已經「提供過」的事實,卻要求當事人還要「再遵守」它的誠信原則,這根本是法官自己「有違」認真辦案原則,那是當事人「有違」誠信原則?

第二,「虛幻掌」第二招(已失效合約,無法再解除):原有地主和建商,因該建案早已成為半世紀以來,最為有名的「爛尾樓」。且年代久遠,地主和建商之間,死的死,跑的跑,早就變成下一代的「繼承人」,和「新的」法定代理人了。

又,原「合約條款」中就設有「解除條件」(六百個工作天內完成興建並申領使用執照),該建案因糾紛,早已「成就解除」條件,等同合約已失效,最高法院法官卻要求「已經失效」的合約,必須被遵守「合約義務」,不得合意解除義務。

此乃虛幻神掌第二式,面對「失效合約」,還是不得「免除義務」,必須對著「空氣」繼續遵守義務。

第三,「虛幻掌」第三招(新地主也要挨「虛幻掌」):赫赫有名的「中泰花園」建案,是四十年前就已存在的「爛尾樓」,起因是:地主和建商合建,地主出土地,建商出資,但因未取得「使用執照」而成為違建,也無法交屋。

當時,「建商」和「購屋者」合意解除瑕疵擔保責任,以購屋者不付尾款,建商只給房子,不給使用執照(無保存登記)及土地,並讓其進住。

此舉,雖然解決建商無法交屋的「困境」,但卻造成「地主」土地被無償「佔用」,還得每年替「購屋者」繳交土地稅的不公平現象。

原有地主一直到死,都無法擺脫此一夢魘,甚至,還把「欠稅」責任遺留給「六個繼承人」!

新的建商相中該地,想加以解套重新開發,乃出面「繳交欠稅」且以雙方同意之價錢加以收購。可惜,六個繼承地主只買到五個,剩下一個以「土地法34條之一」完成。也因為六個繼承地主沒有一起賣,可看出「土地買賣」和「合約繼受」根本是兩回事,新建商並沒繼受舊合約。

 

被告主張,當初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屬「有權占有」的法律權源,且,新建商買下該土地,即須繼受「舊地主與原建約」的約束,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見解,就是依此並加上了誠信原則,而使出「虛幻掌」的加強版,隔空打中「新地主」。

 

其實,最高法院法院面對這種案子,應要做出的法律見解當是:

該案中就「有權」與「無權」占有之間的「判斷」,應是以何標準去做為「釐清」的基準?

而不是使出虛幻掌,打高空,要求探討「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常常被抱怨,積案太多。

這些積案,很可能不是一二審,判決寫得不好,案子不斷被上訴三審及撤銷發回造成,有時,更有可能是因為,最高法院法官自己練出驚天神功,打出虛幻掌,製造無法真正在「法律對打」,卻又沒有「續查意義」的案子,才會讓案子太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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