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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的「火速澄清稿」!

(法治時報2018-11-21司法記者寫稿,不能使用「火速」二字!

不然,將會「危害」台北地方法院的「形象」!

會害得台北地院必須為「火速」二字,特別另外「發佈新聞稿加以」澄清,解釋他們的作法很正常,很平常,沒有任何「火速」之嫌!

11/14「ETtoday新聞雲」發了一則獨家新聞,報導指出,有法官因為積案太多,且頻繁申請調動,台北地院卻「火速」同意。

該報導指出:台北地方本月12日召開院內法官會議,法官陳正昇以家庭因素申請調到新竹地院,台北地院火速同意,但知情人士指出,台北地院以鄰為壑,因為陳正昇積案太多,不敢作決定,案件一拖再拖,既然他結不了案子,乾脆讓他調動。法官們不滿北院的鴕鳥做法,議論紛紛。
結果,針對上述報導,台北地院於11/16特別發佈了一則新聞澄清如下

關於ETtoday新聞雲「獨/積案太多 法官頻繁申請調動 台北地院火速同意」報導之澄清稿

依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6條規定:「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

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官會議同意後,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院陳正昇法官因有上開情由,申請依據前開規定優先調動案,經司法院秘書長107年10月31日以秘台人五字第1070029308號函請本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6條規定表示意見,並於107年11月16日前函復司法院。

本院遂於107年11月5日發文訂於同年月12日中午召開法官會議,當日會議中,經與會同仁充分討論陳法官是否符合申請優先調動之原因,並就本院是否同意陳法官調動部分,進行數次表決,該ETtoday新聞雲報導稱本院「火速同意」,至屬誤會。

陳法官於104年間事務分配遷調日調入本院後,迄今均於本院家事法庭服務,接辦時間已逾3年。

截至10月底為止,陳法官未結件數低於家事庭平均未結件數,且遲延件數僅1件,並無遲延件數過多之情事。併予指明。


該新聞澄清稿說明了幾件事情:

一,該聲請很難適用「特別需求」:該新聞稿開頭第一段就自承,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6條規定「必須是有扶養、醫療之特別需要,且非至特定地區難以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才能適用,據了解,提出聲請的法官陳正昇並未真正達到「特別需要,且非至該特定地區,無法全心投入審判」的程度。

再說,「規定是否適用」,根本不應是「多數決」,法律見解不一時,才有「多數決」的可能。

「內規適用」應該是「核定者與被核定者」之間的「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問題,不應是「多數法官」說了算!

司法院的內規,顯然也有問題。

二,「三日內」發出開會通知,還不算火速?司法院「發出公文」給台北地院是在10/31,台北地院一接到就馬上在11/5「發出通知」,要法官一週後,也就是11/12出席開會。

如此的公文處理速度,中間相隔只五天,這樣算不算「火速」?

其實,台北地院是真的很「火速」。

因為仔細看看「日曆」,就會發現10/31是「星期三」,11/3、11/4是「週休二日」,11/5週一開始上班,就馬上發出開會通知。

也就是「只有三個上班日」,就發出開會通知,這還不算是「火速」嗎?

這樣的「作業速度」,記者用「火速」形容一下,台北地院有必要還要「特別」發新聞稿,加以澄清嗎?

台北地院的新聞處理之「工作同仁」,難道不會覺得自己是不是吃飽了太閒,成天沒有事幹,連這種事也要「澄清」?

三,進行數次表決,證明是在「火速」處理:新聞稿強調「當日會議中,經與會同仁充分討論陳法官是否符合申請優先調動之原因,並就本院是否同意陳法官調動部分,進行數次表決,該ETtoday新聞雲報導稱本院「火速同意」,至屬誤會。」。

任何一個參加過「開會並進行表決」的人,都知道會議中就某個議題,一再表決,那就是「急著」要達成「決議」,才會如此急躁的進行「數次表決」。

台北地院的新聞稿,自曝其短,承認「進行數次表決」,這明明就是「急著」想要得到「有決議」的答案,才會如此急燥。

如此急燥(三個上班日)的發出「開會通知」,如此急燥(進行數次表決)的想有答案,這樣的作法,難道還不算是「火速」嗎?

 

司法院長許宗力上台後,不知他腦袋是怎搞的,在他帶領之下,司法院底下的「各級法院」,經常性的發出「假新聞」、「烏龍新聞」!

台灣高等法院在9/20,很「無恥的正式」發佈「假新聞」,明明本報9/18的報導均屬「事實(法官賴淑芬為了吃案,惡整當事人)」。高院卻「睜眼說瞎話」,大膽發佈「假新聞」,誣指本報報導不實!

經本報持續報導,並指出台灣高等法院確實「惡意」發佈不實消息,且涉及該院內部鬥爭,有人遭到「陷害」等等。

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卻反而變乖了,默默不出聲了。

只是沒想到,這種「劣習」在許宗力的帶領之下是會「抄襲與傳染」的,台北地院竟然好的不學,「睜眼瞎說」倒是認真跟進。

明明是「火速」,還吃飽了太閒,特地發出新聞稿,強調沒有「火速」,是「至屬誤會」!

這些習慣「大膽睜眼瞎說」的都當上「首長」了,司法還會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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