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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30聯合報報導,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公開證實,查黑中心以「辦案為由,條件交換李進誠辭職」。

(法治時報2017-11-22台北報導)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6年,最高法院今年七月撤銷發回,指出原判決就李進誠洩密對象事實認定說明前後矛盾。

台灣高院現正開始進行「更三審」的審理!

這起「司法官轉戰金融市場」的涉案纏訟官司,已經十多年了,許多人事早已全非,但,當年檢方查辦該案的「新手法」則是在該案之後,不斷發揚光大,且持續發光發熱中。

司法官場人士回憶,這起案子早在扁朝時代就發生,卻至今仍未定讞,其中,一位當時參與一審審判的法官,曾經向他的法官同事透露,這個案子在審理調查期間,他就曾向當時的審判長反應,這個案子的「內線認定標準」有問題,因為,依照歐美國家的股市內線認定標準來看的話,該案是不成立的!

但是,當時的審判長因為和檢方辦案官員私交甚篤,就告訴受命法官:沒有關係,不要用「內線交易」的認定方式,只要用「共犯來認定」就可以成立。

於是,該案的「發展」就出現了檢方後來辦案經常採用的手法:用「小被告」綁住「大被告」,用「緩刑小被告」(緩起訴)綁住「有罪大被告」的創新手法!

也就是院方少數知情法官所說的「小案綁大案」、「小人物綁大人物」之辦案手法。

這種「辦案手法」後來發展出最為經典的案例,就是兩三年前,南部某位「議長」(其實是議員)的「當選無效」案。

該案的辦案手法,是檢察官「鎖定」某位有意問鼎議長的「議員」,展開查辦賄選行動。

檢方在該案採取的手法,就是典型的「小案綁大案」、「小人物綁大人物」之辦案手法:

先對「議員」的「競選總幹事」下手,但,並不是直接查辦競選總幹事賄選,而是針對競選總幹事的村里長「小樁腳」,一一抓來問話,並曉以大義,只要認罪,就不會有事,頂多緩刑(或是緩起訴),但必須「供述」總幹事送錢買票的「供詞」,才能脫身,否則就會向法官提出羈押聲請等等。

這些「小樁腳」聽檢察官的話,配合「供述」總幹事買票的「筆錄」之後,果真都沒事回家,且不配合提供買票筆錄的小樁腳,也真的被移送聲請羈押。

檢方有了小樁腳聽話「供述」的「總幹事買票筆錄」之後,再根據這些「筆錄」,開始追究競選總幹事的「賄選」,俗語說的「賊咬一口,入木三分」,而今,不是「賊咬」,是自己的「樁腳咬」,那就不是「入木三分」而已,那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因此,法官很快就判決競選總幹事「賄選有罪」成立。

先用小樁腳「咬死」總幹事的「筆錄」,將總幹事「送進」牢裡,這時,真正鎖定的目標─「終極標的」也就正式出場,以總幹事的「有罪判決」去提起「議員」的「當選無效」之訴!

等到「議員當選無效」的官司一宣判成立,「議員身份」沒了,「議長」也就自然消失不見了。

於是,一場政治鬥爭的遊戲,就這麼一層一層的巧妙往上推進,從「小樁腳」的「認罪」,一直到「議長(員)身份」的「消失」,透過司法公權力的操作取得完美演出。

內行人分析,如此層層綁案,一層一層往上推動,被鎖定的「終極目標」想要脫身,除非找到非常高明的律師,且是真的敢和檢察官、法官摃上的律師,否則,案子一旦啟動,被告根本無解。

這也就是為什麼李進誠官司已經打了十多年了,既也無法判決定讞,而他也脫身不了的真正原因。檢方十多年前「綁住」他的手法,是連他這種檢察官出身的人,都還不懂得運用的「新招」!

檢方這種辦案手法,被告很難打贏的關鍵在於,被告不是和「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打官司,而是和檢方認定的「起訴書」以及「他案」法官認定的「判決書」在打官司。

所謂的「官官相護」在這種辦案手法裡成為「官官相抄」

檢方抄「緩刑(起訴)筆錄」,院方抄「檢方起訴事實」;「民事法官」再抄「刑事判決」的認定事實,如此「官官相抄」之下,被告有利不利的「真正事實」已經不存在,或是不重要了。

當年,展開偵辦李進誠之前,媒體報導,有人放話要李進誠「自動辭官」放棄金檢局「局長位子」,當時,金管會的主委不接受這種要求,要李進誠好好繼續幹,沒多久,李進誠就出事了。

其實,檢方辦案時,有些政治成份很高的案子,就是會用「小案綁住大案」、「小人物綁住大人物」的手法,議長就是會因小樁腳「丟掉」議員身份,金檢局長就是會因緩刑共犯「丟掉」局長位子,政治人物或是喜歡當官的人物,一定要懂得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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