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治時報2017-10-16台北報導)10/5自由時報在不太容易被翻到的後面(B3大社會)版面上,用「半個版」力捧法務部長邱太三「不耍花槍,紮實推動檢察改革」!

版面一看,就知道是「人情捧場」性質,因為整個版面不但看不到施政的「有料」報導,甚至,還讓不少法界內行人士看完之後,捧腹大笑不已,認為看到「捧場」新聞背後的「好多笑點」!

該報導極盡「推崇」邱太三的「優點」摘要如下:邱太三「帶兵是外方內圓」、「政治資歷完整」、「再議制度改革」、「檢察署要換招牌」、「老婆回任不沾鍋」、「國會關係良好」、「見監獄暴動,心中種下改革種子」等等。

為何上述這些「優點」法界的內行人一看,竟會認為是看到「笑點」?

竟會為之捧腹大笑不已呢?

根據內行人的一一分析,確實,聽完「解析」之後,就是外行人也會跟著為之哈哈大笑。

因為,這些優點有些「根本是違法亂紀」,有些「則是原則錯亂顛倒」,另外,有些「則是自曝其短」,甚至,有些則是:「如果這也是優點,那大概是真的找不到優點了」才拿來報導。

因此,有人就為之懷疑,這篇報導並不是記者真心想要捧場邱太三,是為了應付長官的要求,才在不得已之下,隨便寫寫交差了事。

根據內行人的分析,該篇報導的「笑點」一一解讀如下:

一,內外原則大錯亂:

該篇報導強調邱太三「帶兵」的個性是「外方內圓」。

內行人一看馬上指出,這個「優點」就出現了兩個「笑點」。

第一個「笑點」是:「外方內圓」,因為一般都是用「外圓內方」來表示「讚美推崇」,至於,「外方內圓」則比較少聽到用來肯定或讚美。

原因是:「外圓內方」表示「對外處事,得體有禮」不因情緒或失態得罪人,但是,個人「內心世界」則是原則堅定,不輕易放棄理想信念。

反過來,如果是「外方內圓」則是剛好相反。

「外方內圓」是表示,外表看來好像「很剛毅不妥協」,其實,內心世界很容易滑溜波原則,很容易妥協。

《後漢書·致惲傳》「案延資性貪邪,外方內圓,朋黨奸,罔上害人」更是極為負評用語”

因此,用「外方內圓」來形容邱太三,就一般經驗與認知,並不是很正面的肯定。

第二點「笑點」是:法務部長的職責在於「政策推動」,並不是負責「帶兵」打戰(個案偵查)。

就像當年前法務部長馬英九,在任內強力推動的「反賄選」政策、以及廖正豪部長任內推動的「掃黑」政策等等。

「法務部長」是負責擬定國家公訴力量「宣示戰鬥目標」的「總策劃」,並且要細部規劃與檢視達成目標之技術、管控、成果、檢討、修正等等,那有該「外圓內方」的變成了「外方內圓」,不該「帶兵」的變成了「帶兵值星官」。

難怪有謂,那文章根本是在「製造笑點」,並不是在「肯定」邱太三部長的作為。

二,根本是違法亂紀:

該文讚美邱太三,為了推動司法改革,決定明年開始「再議次數」限定兩次。

法界人士指出,這根本是「違法亂搞」的規定。

因為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寫得很清楚,「再議」之成立,只有兩種考量,一個是,當事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一個是檢察官的偵查「完備與否?」。

法律必須是講道理的,因此,刑事訴訟法才會只規定再議是以「有無理由」與「是否完備」兩項為限,而不是「次數」為限;如果有理由,或是不完備,則三次、五次也是應該給予再議發回。

反之,若是沒有理由,或是已經完備,則一次也不必給。

邱太三早已將自己「轉行」成為政客,法律原則與精神早就忘光,「再議」是不能「限制次數」的,就像人民陳情不能限制次數一樣,那是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

依照法律規定,只要再議聲請「有理由」,只要「偵查不完備」,就應該「發回續查」,或是「命令起訴」,不能有次數限制,再議「次數」不是部長的「檢察行政權」可管轄的。

部長只可以用「政策」來推動,檢察官辦案應力求減少再議次數,但不可限定「兩次」,法律並未賦予部長該權力。

如果部長對「再議」可用次數管轄,那天,司法院也用「次數」管轄檢察官對法官裁定的「抗告」次數,那天下豈不大亂?

再說,如果「再議次數」部長可以管,那難保那天書類「字數」也可以管,下令檢察官書類字數太多或太少,都不得起訴或處分?

三,檢察署換招牌,耍花槍:

邱太三認為,百姓常常搞錯「法院」和「檢察署」,因此,明年要換招牌,以後要讓「地檢署是地檢署」,「法院是法院」,一看招牌就知道不一樣!

自由時報力捧邱太三的文章標題是「不耍花槍」!

其實,搞這種「換招牌」的小動作,就是真正的「耍花槍」。

試想,老百姓打官司時,比較想要知道的是地檢署的「招牌」如何標示,還是比較想要看到「到庭論告」的檢察官是叫「什麼名字」?

人民最想要知道的,是地檢署的「招牌寫法」?還是想知道法庭上那個坐在檢察官位子的人,是叫什麼姓名?

司法院早就通令全國,法庭上的每一個工作人員,都要有「名牌告示」「職稱」與「姓名」,如:法官○○○、書記官○○○,通譯○○○,進入法庭,不管是當事人或是旁聽民眾,馬上一目了然,誰是法官,叫什麼名字,書記官是誰,姓名為何,一清二楚。

但是,檢察官不一樣,每個檢察官在法庭上,就是只有寫著「檢察官」三個字的牌子,既沒名也沒姓。

難怪有人取笑,很奇怪!為什麼我們的每個法庭上,都有坐著一個姓「檢」,名叫「察官」的人?

百姓在乎的是法庭上的人,是什麼「職稱」?叫什麼「姓名」?

結果,法務部不讓檢察官的「名字」告示國人,反而花錢玩「招牌改名」,如果這不是「耍花槍」,那什麼才是「耍花槍」?

(按,台灣高等法院為力求「法庭人員」透明化,主動替該院「到庭檢察官」製作姓名名牌,此外,全國法庭都還是一律,檢察官只有官銜,沒有名字)。

四,自曝其短:

除了上述「笑點」之外,該文還「讚美」邱太三資歷完整,當過「很多」副市長(其實這也正暴露出他「很少」獨當一面負責政策);讚美邱太三的老婆宋富美回任法官,邱是「不沾鍋」(該句讚美「沒頭沒腦」,完全看不出來,文章是如何得出「不沾鍋」之肯定);國會關係良好,未被立委責難(笑點:這不正就是「外方內圓」的見證嗎?表面方正,內心滑溜,所以立委放水?)。 

根據網路統計,邱太三部長是整個內閣團隊中,負評最多,正評最少的一個閣員,或許,自由時報的報導之後,他的網路「正評」數量可以稍稍改變一下,但是,如果該文被視為是「笑點」,而不是「正評」的話,則邱太三是否會因此「轉負為正」恐還是有待觀察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40969
(點閱即可看到:自由時報10/5用半版「力捧」邱太三之文章)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pla085 的頭像
    lpla085

    法治時報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