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庭長開講
2017-5-8 法治時報
關係人是什麼碗糕?
很多人接到地檢署的傳票,一看,上面登載被傳喚的「身份」寫著「關係人」,就馬上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完全搞不清楚什麼叫做「關係人」?
又,關係人在法律到底要負什麼責任?甚至,證人出庭還有旅費可以聲請,那關係人呢?有沒有旅費可以聲請?
紀俊乾庭長指出,就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是找不到「關係人」這個名詞,也就是說,「關係人」在刑事訴訟的調查偵辦或審理當中,並不具有其法定地位,也正因為它並未具法定地位,因此,它就沒有相對的法定義務或權利,請領旅費當然也有困難。
以証人而言,其權利義務是必須出庭作證,不到可以拘提,但是,出庭必須說實話,說謊會有刑責,但是,既然是出庭作證說實話,當然也就可以請領旅費。
至於, 被告則是另外不同的權利義務,被告不到庭不但可以拘提,甚至,還能加以通緝,但被告沒有說實話的義務,不但不必說實話,還可以找最會瞎掰的「律師」在場陪伴,甚至,還可以及時提供法律意見,但是,被告不能請領旅費。
至於,關係人則什麼都不是,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因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就指出:
「刑事訴訟法就偵查中所謂之關係人,並未明定其屬性,檢察官對於某些尚非顯然已具備特定身分之人,以關係人之身分通知其到場,雖非法之所禁,究屬任意偵查之作為,並無強制力,如該關係人不拒絕陳述,自仍應於訊問前告知其證人得以拒絕證言之相關權利及適用人證之程序使其具結陳述,並不因檢察官係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而有不同。」。
「查吳某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經核檢察官係以關係人傳喚;原判決徒以檢察官並非以證人傳訊,而認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云云,難謂正確。」。
上述判決要旨強調的是,用什麼身份傳喚不是法官採證的重點,有沒有合法踐行拒絕證言權利之告知,才是重點。
紀庭長指出,檢察官辦案以「關係人」傳喚,被傳喚人收到這種傳票,擁有三個基本權利:第一,可以不到庭,第二,不得因為不來而加以拘提,第三,關係人到庭之後,得拒絕作證。
紀庭長進一步說明日本的作業方式,他說,日本檢察官也有類似的傳票,他們的稱呼是「參考人」,很類似我們的「關係人」,有趣的是,日本傳票上面如果寫成「重要參考人」,就是快要改列「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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