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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檔案
2017-5-5 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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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錦嵐

近2年來,因應前年初的《法官法》優退新制實施,以及今年年金改革的衝擊,法官的退休、離職浪潮突然高漲,很多法官年滿60歲即提前退休(筆者上週評述的台中高分院庭長廖柏基即是其一)。主流媒體的報導大多傾向惋惜「某某法官、檢察官這麼優秀為何要提前離退?」,筆者則是驚嘆「某某法官的審判品質這麼差竟然還混得下去?」,以下要評述的〈馬震宇貪污案〉之受命法官曾德水,即是其一。

馬震宇是志願役士官,因虛報誤餐費詐領公款、侵占團體獎金,被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高院審判長葉麗霞、受命法官曾德水於民國104年7月審判本案,依11項利用職務詐財罪、3項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論處應執行刑9年9月,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3月23日發回更審(106年台上字第12號)。

綜觀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葉麗霞與曾德水的論證違誤,堪稱離譜烏龍的,至少有以下3項:

一、以擬制推測方法判斷事實,認定無出差必要,遽認為不實虛報

葉麗霞與曾德水的判決援引證人柯冠辰等人的證述,以及「出差派遣單」上的時間,先以推測方式判斷:被告「均有充裕時間得安排勤務、提前用膳」、「大可安排、調整出勤時間」、「因出差地點即採購地點,均於博愛特區附近,耗時不長,並無誤餐情事」、「得提早用餐,無需請領誤餐費」、「理應考慮中午同為其他機關午休時間,其復表明出差時間至下午3時,時間充裕,實無不考慮對方午休時間而急於出差之必要」,接著,再以被告並無申領誤餐費之必要,「公差」部分不切實際,進而逕認簽到紀錄註記「公差」部分不實,應是被告虛報詐領誤餐費。

法官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依真憑實據,不得以擬制推測方法判斷事實,這不僅是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所明定的ABC,更是社會基本常識。可是,葉麗霞與曾德水都是職司刑事審判逾30年的資深庭長、法官,如此水準之邏輯論證,竟然還能繼續在高院濫竽充數,誠屬不可思議!

二、論數罪併罰,犯罪所得竟是合計,恣意量刑

葉麗霞與曾德水是採分論併罰,論處被告罪刑,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各罪之犯罪所得多寡攸關量刑輕重,理應逐一分別審酌,科處適當之刑,不可恣意為之。

被告所犯詐取、侵占等罪,不法所得金額,僅在1500元至4000元之間,顯然符合情輕法重得援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的要件,可是,葉麗霞與曾德水竟然將詐取誤餐費部分(11罪)合計為22650元,將侵占團體獎金部分(3罪)合計為8965元,顯然不是就各罪的實際犯情逐一審酌,遑論是否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了。

還有,在詐財部分,11罪的犯罪所得不一,最少有1500元,最多4000元,可是,葉麗霞與曾德水的量刑卻是統一價─有期徒刑4年;在侵占部分,3罪的犯罪所得分別是2650元、3315元、3000元,也是統一價─有期徒刑3年,何以如此量刑,也是均無說明理由。

葉麗霞與曾德水量刑不審酌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恣意為之,顯然有欠妥當,輿論名嘴經常以「自由心證」譏諷法官「自由自在,諸法皆空」,雖然是望文生義誤解了「自由心證」─事實上,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很多法定、法理限制的,但是法官恣意量刑而挨罵,倒也不冤枉。

三、論數罪併罰,卻接續犯與數罪併罰夾雜敘述,概念混淆不清

刑法上接續犯與數罪併罰的定義明白清楚,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ABC,可是,葉麗霞與曾德水卻是混淆夾雜不清,在詐領誤餐費部分,先說被告是「接續」虛偽登載不實,接著卻又說被告是「分別」詐取未實際出差之誤餐費『共計』2萬2650元。

余論:葉麗霞有點冤,曾德水有夠混

熟悉高院法官生態者,讀完以上評述,大概不會否認「曾德水有夠混!」,但是,應有不少人會為葉麗霞抱屈,因為,不管哪個人當曾德水的審判長,都會跟著倒楣。即便是如此,筆者還是要秉筆直書,誰叫葉麗霞是審判長,既是審判長即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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