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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保障黑手」得介入終審!

(法治時報2019-12-26台北報導)戒嚴時期留下來的司法內規,法官在宣判前,必須事先將判決書送給上級長官審閱,該制度名為「送閱制度」,因受到全國法官反彈,而於1995年由司法院出面宣佈全面廢止,未料,最高法院竟然無視該弊病,仍然悄悄依「舊陋規」在掌握著重大的終審判決!

本報於日前披露之後,今又得到資深退休最高法院庭長指出,這種陋規是有「明文規定」的,是最高法院法官必須「遵守」的規定,因此,除了修法之外,最高法院的法官確實在判決之前,都必須「事前送閱」給庭長過目。

也就是依照規定,承辦法官「如果」事前不「送閱」給庭長看,是承辦法官不合法,並不是庭長不對。

庭長完全只是依法行事而已!

確實,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廿五條之規定: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這條條文明定,主辦法官要「事先」將案件「審查結果」,報給審判長定庭期,召開合議庭,進行案件評議。

如果主辦法官將審查結果報給庭長時,庭長有意見,主辦法官當然就得修正。這時就是庭長在主導案子的走向了。

且第廿七條則又更進一步規定:

「案情簡明之案件,主辦法官得預擬裁判書連同卷證送由審判長交付評議」。

這條條文的要求就非常明確,只是不是「太過複雜」的案情,最好是事先就「預擬」裁判書,而且,是要連同所有的卷證,一起送給審判長過目,再由審判長將全案交付評議!

案情是不是太過複雜,有時很難定義,就最高法院的庭長而言,當然,最好就是每個案子都是「案情簡明」,所以,就是每個案子都必須「事先預擬」裁判書,然後,還要把所有的卷證,一起送給審判長,然後,再由審判長將裁判書與卷證一起交付合議庭評議。

因此,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明定之下,確實,庭長「是依法」在進行「事先」審閱主辦法官的裁判書!

也有最高法院法官表示,每個庭長的個性不同,且每個案子的案情型態迥異,庭長不可能每件案子都有意見,多數案子會尊重主辦法官的裁判意見。

問題是,遇到有爭議案件時,就會變成「一言堂」,就會變成庭長說了算,這麼一來,就完全不可能有「推動」時代進步的「新見解」出現!

畢竟,老一輩的總是習於舊思維、舊觀念。

同時,若有長官利用這種生態與習性,特別關心政治敏感案件的走向,且只有院長知道案子在誰的手上,甚至,可以透過和庭長聊天,事先了解主辦法官的裁判書是如何書寫,如此一來,重大敏感案件的事先裁判,院長幾乎是可以一手掌控!

這些年來,最高法院法官一直有新人調進,新人菜鳥從來沒辦過法律審案件,不再關注事實,只探討法律,這種「差異」讓剛開始承辦法律審案件的法官,難免為之忐忑,多聽前輩「指導」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問題是,指導次數一多,雙方也就慢慢習於「指導者與被指導者」之關係,久而久之,也就變成不敢挑戰指導者。

也有資深退休庭長認為,這是司法職場的正常生態,庭長也不可能每個案子都干涉,再說,指導新手並非輕鬆事,說服溝通也很耗費時間體力。

至於,庭長是否因此「操縱」特別想要「關心」的案子,那也是庭長個人的法律見解之「表達」,且是在案件「評議」時之表達,不能因此就說是庭長個人介入干涉個案!

且合議庭法官多達五人,庭長不可能完全掌握每個法官的看法,大家都是在自由意願下,進行表決。

這位庭長的想法似乎也沒錯,只是,「例外」才可怕。

也就是說,這種「事前送閱」的制度,會有可怕的黑手介入之「漏洞」,這個「漏洞」就是首長可利用其個人才掌控與知悉的「分案」作業,案子在誰手上,何人承辦該案,進而了解其庭長是否可溝通,最終,進而藉此掌握司法終局審判的裁判書內容走向!

而且,這個黑手得以介入的「漏洞」,竟是以法律條文加以「保障」!

用法律保障關說漏洞!這就是我們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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