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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仍有送閱,就會有黑手滲入!

(法治時報2019-12-25台北報導)戒嚴時,執政者為了充份「掌控」法官的判決書(主文),要求法官在做出宣判前,必須先將判決書的法官「手寫本」,送給院長過目之後,才能宣判,也就是俗稱的「送閱」制度。

送閱制度的「目的」美其名是提升裁判品質,但實際上是讓行政首長藉著宣判前的「送閱」,可將「黑手」伸入判決主文的修改或要求!

解嚴後,八十年間,台南地院傳出「院長利用送閱制度」,進行關說判決案件,當時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司法院長林洋港當機立斷,遂決定先行取消「合議庭」和「實授法官」的事前送閱制,改為「宣判後」才送閱。

到了八十四年,台中地院法官發起「箱子還你、獨立還我」運動,要求全面廢除事前送閱制度,不限合議庭或實授法官,並舉行全國法官「無記名」投票。

當時的司法院長施啟揚,眼見司法改革聲浪高漲,且法官多數贊成廢除事前送閱,遂在「順應民意」之下,順勢全面廢止。也就是候補法官也由「事前送閱」全部改為「事後」送閱制。

這個廢除「送閱制度」雖在八十四年正式宣告「全面」實施,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真正實施「事後送閱的審級」,只限於「一、二審」的法院,只有地方法院和高等法

院適用,至於,最高法院則是完全沒有改變,還是依舊存在著事前送閱!

也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是存在必須「事前送閱」給庭長「過目」,如庭長對受命(承辦)法官之法律見解,或是判決主文,持有不同看法,受命法官必須將判決書拿回去,重新寫過,並依照庭長的「見解和判斷」,重新撰寫判決主文及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的「審判」,不是法官個人可以「獨立」審判,而是必須「聽命」於庭長!

若是受命法官不同意庭長的「指點」,堅持依照己見,不願意重寫判決,表面上,案子還是可以進入「合議庭」,由一位庭長、三位陪席、一位受命,合計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一起進行「評議(討論)」,最後,再由五位法官,以投票表決「決定」該案之法律見解與判決主文。

如此看來,表面上,似乎受命法官還是有獨立判決空間,是將案子交由五法官共同「評議(討論)」,並進行「表決」來得出結論。

但事實上,最高法院基於多年來的「傳統」,合議庭的五位法官,就跟台灣的不分區立委投票一樣,並不是「票票等值」。

庭長「一票」的影響力,往往等於其中三位陪席的「總和」。

也就是說,當合議庭進行討論表決時,因庭長「事前」已看過該判決內容,且也事先表示過「不認同」,因此案子一提出於合議庭,庭長一定會「馬上」表態,認為該案的法律見解與判決主文,應該如何如何「判決」才是正確。

這時,其他「三位陪席」幾乎都是「無異議」的「附和」庭長,這種一面倒向庭長的評議討論,多年來從未改變過,也沒有例外發生過。

也就是說,雖然解嚴多年,「事前送閱」的制度也已經在一、二審徹底取消,但是,就最高法院而言,「事前送閱」並沒取消,判決書還是要「事前送閱」給庭長過目。

庭長還是可以和戒嚴時一樣,將自己不同意的判決內容(主文),加以退回,要求法官重寫!

就算受命法官不重寫,堅持將案子提出,進入合議庭表決,基於傳統思維,多數陪席法官都會尊重庭長的「見解」(或指令),而以「一言堂評議」的方式,否決不聽話的受命法官之判決。

多年來,外界並不知道最高法院「還存在」著這種戒嚴時期的「內規」,加上新手法官剛調升最高法院,終日誠惶誠恐,害怕擔心自己的終審判決出錯,對庭長的指點,總是全面配合,不敢有二心。

使得這個「陋規」存在多年,至今依舊不變。

這個「陋規」最可怕的地方,就是院長如透過和庭長「溝通」,只要庭長同意,願意出面要求主辦法官,則案子就可以百分之百,透過行政首長(院長、庭長)的溝通,而決定該案的終審走向。

最高法院是案件的終審法院,等於是「一槌定音」的要命關鍵審級,其關鍵形式有三:撤銷發回、上訴駁回、自為裁判!

諸多政治案件都是在終審時,出現令人意外的結果,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扁案的「自為裁判」。

最高法院的資深退休法官指出,最高法院這種「隱藏版」的「送閱制度」,在現任院長鄭玉山手中,被發揮得非常淋漓盡至,也就是因為這樣,執政黨才會捨不得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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