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用「詭異判決」修理黃美瑛,且看她如何接招?
(法治時報2019-11-15台北報導)今年10月,行政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非常罕見」的判決,類似刑事法庭的「自為判決」!
這個判決,等於是將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凱擘」公司,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的四千一百萬元罰單,一筆勾銷。
這個判決,等於是將公平會「裁罰」財團凱擘公司不得有「壟斷且大小眼」的經營手法加以認可與鼓勵。
也再次證實,最高行政法院遇到財團就會非常出人意外的判決出現。
更不可思議的是,這種案件一般正常慣例都是「原判決廢棄」,將案件發回北高行再審,不會連原來行政部門的「罰錢處分」也一起撤銷的!
如果上網「查詢」行政法院的判決,「撤銷原處分」的判決,都只能找到「交通違規」的罰單,在八百多件的「撤銷原處分」判決中全部都是交通罰單,「凱擘」是唯一幸運的例外,不是交通罰單,也被撤銷原處分!
該案的訴訟緣由為:「全國數位」、「大豐有線」、「新高雄有線」及「數位天空」4家系統經營者,要委由「凱擘公司」上架收視戶,但凱擘公司卻以其「壟斷市場」(佔全國1/4)之優勢,要求這4家系統業者必須以「行政戶數之15%(又稱「MG15最低保證戶數」)」來支付授權費用。
問題是,凱擘公司對原有已經上架的「舊業者」(也就是投訴的4家業者之既存競爭者),卻僅以「實際收視戶數」做為計算標準。
甚至,更為氣人的是,這些舊有既存業者的「實際收視戶數」計算之後,還會打折優惠。
兩相對比,投訴不公平競爭的四家業者,不僅沒打折且還要求必須以「高於實際戶數(行政戶數15%)」做為計價。
這種利用壟斷市場,進行明顯「差別待遇」,且無正當理由,公平會於105年11月2日作成「公處字第105120號處分書」,明確認定「凱擘公司」確實有假藉財團勢力,壟斷市場之嫌,進行「新、舊」業者之間的差別待遇,並要求凱擘公司必須收到處分書一個月內改正這種劣行,同時罰鍰4,100萬元。
凱擘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凱擘,凱擘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原處分」及「台北高行判決」臚列凱擘公司的「不公平競爭」之成立理由,多達十多項,分別就:成本計算、廣告收益、設備效益、戶數多寡、其他代理業者、打折優惠比率、有無代理商等等十多項理由,一一反駁凱擘公司的主張,並認定該公司確實是假藉「財大氣粗」之「壟斷」,對業者進行「大小眼」欺負,確實會妨害社會上的整體公平競爭,因此罰他們四千一百萬元。
誰也沒想到,案子到了「三審」,最高行政法院會直接進行「自為判決」,一口氣廢棄原判決,還撤銷原處分!
凱擘公司靠著這個罕見的自為判決,馬上賺進四千一百萬元。
當然,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可以再為處分,同時,律師界也是睜大眼睛,在觀看公平會是否會再次進行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的理由,確實也很詭異:
詭異之一,「切割差別待遇」的不公事實對比:原處分以及原審認定,要求最低保證戶數」與「實際戶數再打折」都是構成「大小眼」的事實。但是,三審顯然為了替凱擘解套,少罰四千一百萬,硬是自行「切割問題」。
強行將「限定最低保證戶數之收費」與「實際戶數再打折收費」說成是「兩碼子」事,並強調,「實際戶數再打折」這個問題,不在本案審判範圍內,本案只判決「最低保證戶數之收費」有無差別待遇的問題。
這種認定非常荒謬,本來就是要「對比」才能顯出差別待過,一個要付「最低保證戶數」的錢,一個是「實際戶數且還打折出」,怎可不對比?除非,法官預設偏頗立場,才會有這種奇怪的問題切割。
詭異之二,創設「虛擬」收費一詞:三審除了切割「保證戶數」與「實際戶數」不同時討論外,還發明了「虛擬」收費的名詞,然後,再用這個自創名詞,將「最低保證戶數」當成是兩個不同的「議題」來討論。
最後,三審判決再特別強調,原來,公平會的處分是「錯在」於將「虛擬收費」當成「最低保證戶數」在看!
事實上,公平會的處分和北高行的判決都沒犯「虛擬收費」的錯,這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錯」,是三審「自創」出來的「虛擬」錯誤。
詭異之三,不論法律,只談事實:三審「照理」是討論法律問題的法律審,但三審的這個「自為判決」,並未提出任何「差別待遇成立與否」的明確法律見解,而是自行創設「虛擬收費」一詞,再用這個新創名詞,認定有違法理,且三審自為判決的「自行認定事實」,也都沒讓「參加人」、「被上訴人」對其認定的事實有任何機會表示意見。
這是藉終審優勢突襲當事人的惡劣作法,是司改最需要處理的。
有謂,會計上有「借方和貸方」,訴訟上有「原告和被告」;會計的最後結果,一定要借貸平衡。訴訟上最後結果,應該要「兩造心服口服」!上述三審這種「明顯放水」財團凱擘公司惡質壟斷的「詭異判決」,不只其中一造不服,就是小百姓看了,也會不服!
最後,就看公平會是否仍能堅持「公平交易」信念,再作出處分,不縱容凱擘公司這種惡質壟斷的經營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