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倒洗澡水,連孩子也倒掉」!
(法治時報2019-11-11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於11/8做了一個司法專題:「司法龍頭喬不攏 防逃機制如虛設」,主要是在探討,刑事訴訟法中的「新版防逃機制」,已於7月17日施行,對未受羈押的重大被告,可祭出「穿戴電子腳鐐」來防逃。然而為了「到底該由誰來執行」的問題,司法兩大龍頭機關(司法院、法務部)意見不一、僵持不下,以致空有防逃立法,實務卻「空轉」四個月,形成防逃上的大漏洞。
法部的主張簡潔有力:「誰放人就誰負責」,也就是說,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法院裁不押,並改成「穿戴電子腳鐐」替代,就應由法院監控。法務部還舉例,人犯法院裁改具保,交保金也是由法院收,同理類推,法院裁改穿戴電子腳鐐,也應由其負責。
司法院則說,刑事程序沒有「誰放人誰負責」之理論,法官基於中立制衡角色做出裁定,應由偵查主體負責執行,方符合權力分立。司法院表示,交保金由法院收,這是跨機關的協調幫忙,不能擴大到所有裁定都由法院執行,不然把交保金交還檢察署負責也可以。雙方對此槓上,開過多次會議,迄今未達成共識。
自由時報這個專題報導,呈現的正是司法改革「失敗」的最佳答案與寫照:司法院和法務部高層官員遇到「新問題」時,腦裡第一個出現的想法,都是如何利用新問題來「增加權力」並「減少責任」!
法官林孟皇對此專題報導,也有他的看法和意見,因此,他也出面投書蘋果論壇發抒看法。
林孟皇認為,檢方責無旁貸,並舉他自己曾經多管閒事,裁准「拍賣」還在審理中的犯罪所得(名牌包)為例。當時為了進行拍賣,他也曾和司法院、法務部連繫,雙方給他的答案都是「無解」。
還好他不信邪,最後不但「有解」還順利進行了拍賣,且各方反應甚佳。
其實,林孟皇的合議庭法官之裁定,以及林孟皇的多管閒事,他們著眼的是百姓與社會的「問題解決」,而不是像司法高官們著眼的是「權力如何增加與責任如何減少」。
就像前台北地院法官廖紋妤,在審理剝皮酒店坑騙案,以其開庭嫻熟的「訴訟指揮」技巧,讓主謀當庭同意再拿8千萬賠償被害人,公訴檢察官林淑玲更是全力配合法官。且為讓被害人一審就能取回遭騙財物,廖法官的結案時間硬是拖延了一年多,這些多出來的辛苦,全是為了百姓(受害人)著想而「多幹」的活。
廖紋妤法官看到的,就和林孟皇合議庭看到的一樣,是百姓訴訟問題的「解決」,而不是把案子丟出去的「輕鬆結案」。
就像現任大法官張瓊文,在年輕當小法官時,審理一起「一屋兩賣」的案子,兩造都是受害人,加害人早已潛逃無蹤,張瓊文為了讓雙方把損害降到最低,苦口婆心慢慢引導案情走向,最後雙方理性達成彼此最有利的和解。
結案當天,兩位被害人一起向張瓊文深深一鞠躬,感謝老天讓他們遇到了張瓊文法官。
其實,張瓊文不是為了那個鞠躬,而是為了解決百姓的痛苦。
林孟皇法官、廖紋妤法官、張瓊文法官,他們永遠都不會是司法官場的「當權者」,他們也都沒有加入「司法幫派」,但是他們默默在做他們看到的:「百姓問題的解決」。
話說回來,其實,電子腳鐐誰執行的爭議問題「答案」再簡單不過了。
不論「羈押」或是「電子腳鐐」,都是為了「辦案需要」。
檢方為了確保「偵查(人犯沒跑掉)」的進行,院方為了確保「審理(有人可審判)」的進行,那一方想要「確保」自己的職責能夠順利進行,當然就是那一方去負責執行,不是嗎?
豈有檢察官的「偵查」工作之確保與落實(不讓人犯跑掉),只因法官認為「確保手段」過激,穿戴電子腳鐐即可,不必加以羈押,就變成法官要負責執行電子腳鐐之理?
檢方若不服法官裁定的「手段」,難道不會抗告嗎?難道沒有其他手段可以辦案嗎?
法務部這種像力挺檢察官像「小孩子」似的辦案心態,實在要不得,這是典型像個幼兒般的「要不到就耍賴,就要求對方負責」的耍脾氣。
「強制處分」的手段,多道過濾,對人權而言就是多道保障,檢方豈能因為多了一道過濾手續,就要求「過濾者」要負責?
這種思維實在很像「倒洗澡水,卻把裡面的孩子也一起倒掉」(院方提醒孩子洗乾淨,檢方卻要求把孩子倒掉)!
這種荒謬思想,竟然還能硬撐四個月,抵死不從,實在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