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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泰釗用行政調查「黑掉」石木欽,功勞簿應記一筆?

(法治時報2019-09-25台北報導)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於9/12被法務部政風處長沈明倫「逼退」案,創下司法史罕見先例,十多年前的不當飲宴,竟能成為特任司法官去職的理由!

目前,前委員長石木欽似將遭「逼退怒火」集中在司法院長和秘書長身上。

但是,根據檢方「自己人」透露出來的消息顯示,這個案子似乎有一個上面交待下來的「黑石計劃」,其中,高度配合及操作的單位,法務部以及相關所屬的檢察體系,應該也都有份。

也就是「黑石計劃」在執行時,檢方採取了很多很奇怪的查辦動作。

根據檢方「自己人」對辦案手法的了解和透露,針對石木欽展開的「黑石計劃」,檢方確實有「很多奇怪」的查辦動作。

至少,下列多項手法是以前從來沒有見過的:

第一,多年「行政調查」的老案竟「跨區」查辦:台北地檢署發動多人,搭著高鐵,支領出差費,「遠赴」台南官田工業區去進行監聽搜索!去針對委員長石木欽「十多年前的不當飲宴」案,大動作「搜索查扣」翁茂鐘十多年來的行事曆。

這種特殊「案例」的出現,根據檢方資深人士回憶,簡直是「聞所未聞」,除非「上上級」有特別出面交代,否則,這種跨區行政調查「行動」,根本走不出台北地檢署的大門。

因為,每個地檢署都在「喊著」案子太多,且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每個地檢署都有自己的轄區要管轄,台北地檢署不可能吃飽太閒,跑到台南官田工業區去查辦「十多年前的不當飲宴案」,這簡直是檢方辦案的天方夜談。一般正常作業,案子早就交給「政風或廉政署」了。

第二,一紙公文就能移轉,卻親自出差:資深檢察官指出,每個地檢署都在「喊窮」,就是想要出差辦案,「出差費」也都會被「嚴格」管控,怎麼可能讓「行政調查」的案子,跑到台南工業區去出差調查?

一般「正常」作業程序,台北地檢署只要一紙公文,指出「管轄權」在台南地區,就將案交出了,怎可能還會讓案子超量的檢察官,放下台北的案子,拿著高鐵出差票,跑去台南去進行「行政」調查?

最明顯的「案例」就是陳明文的「特殊洗錢罪檢舉案」,台北地檢署就是一紙公文「要求」移轉管轄到嘉義,高檢署馬上裁定指示,全案交給嘉義偵辦。

既然陳明文的刑案都「可以移轉」了,怎麼會「委員長石木欽」的行政調查案,卻不能移轉呢?

第三,行政調查案件,竟然採取強制處分:台北地檢署在查辦石木欽「十多年前的不當飲宴案」時,針對涉嫌人翁茂鐘,採取了「監聽」以及「搜索」的大量「強制處分」,且這些強制處分竟都是在「他字案」的「案號」之下進行!

六法全書規定地清清楚楚,檢察官有「刑事」偵查權,所以才能「擁有」強制處分權的使用,可對涉刑案可疑被告進行「搜索、監聽、限制出境、查扣」等等強制處分,但都須有法官令狀。

至於,一般「行政倫理違規」案件,不屬於檢方查辦(屬廉政署),同時,為了明確「區分」公權力強制處分之使用的「合法性」,檢方一旦採取了「強制處分」之後,就必須立即將案件改成「偵字案」。但,石木欽委員長的「十多年前不當飲宴」行政調查案,檢方已經採取了「強制處分」,卻仍舊使用「他字案」號,未將案號改成「偵字案」號。

台北地檢署這種作法,是很罕見的「非法強制處分」之「偷跑」侵權行為!

第四,大動作搜索,卻沒有「偵結書類」:上述提到,檢方一旦採取了「強制處分」動作,就必須將案子改成「偵字案」。

而「偵字案」和「他字案」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偵字案號」的案子,承辦檢察官在「結案」時「一定要」製作出不起訴或是起訴的「偵結書類」,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

反之,「他字案」的案件在結案時,因為是內部的「行政」公文,不是刑事訴訟法的「書類」,檢察官就可以「偷偷」用內部行政公文的流程,進行上級「簽核」結案了事,不必製作起訴或是不起訴的「偵結書類」。

在人權保障的法律概念下,人民的權利受到「強制處分」之限制時,必須是「刑事案件」才可以,所以,一定要改成「偵字案」。

一般「行政案件」則絕不可以如此(強制處分)進行。

簡單舉例以說明,不能因為當事人交通違規,檢警就跑到「違規」嫌疑人家裡「監聽、搜索」。但是,嫌疑人如是涉及殺人刑案,檢警當然可以進行「搜索逮捕」的強制動作。

「十年前的不當飲宴」這種公務員倫理規範的「違規」,卻以「監聽、搜索」等等大動作反覆加以跨區(超出管轄地)進行,這種辦案精神沒有「上上級」的加持,是不可能在台北地檢署出現的。

台北地檢署動用了「強制處分權」,但卻沒有「偵結書類」,只有內部「簽結公文」,這是非常詭異且不合法的辦案手法!

第五,「簽結」可以偷偷結案,「偵結」不能偷偷結案:又,為什麼翁茂鐘的「他字案」採取了強制處分動作,卻又用「內部簽結」的方式結案,資深檢察官指出,因為一旦製作「不起訴或起訴」的「偵結書類」,「依法」案子就必須要「公告」,讓社會大眾與知與聞!但,若是內部行政簽結,則全案不必「公告」,最多就是寄給當事人一張已經結案的制式化公文就行了。

同時,利用這種簽結手法,還可以「留一手」用來「恐嚇」商人,暗示當事人「如果」不聽話,還是可將「簽結」的案子,製造一下新證據,拿出來重新分案,改成偵字案,將舊案重炒,將商人將折騰一次。這是「簽結」最狠的地方,只是這種作法根本違法。

台北地檢署可能是為了配合「上上級」的「黑石計劃」,罕見出差查辦「十多年不當飲宴老案」,再以非法的強制處分進行「簽結」,故意不偵結,種種罕見手法,顯示上上級加持意味濃。

第六,北檢結案時間,高度配合處長上任:台北地檢署的「行政簽結」時間,也是非常地「巧合」,就在司法院政風處長沈明倫就任的「前兩天8/27」,依據公文流程速度,剛好前一任的政風處長林嚞慧,8/28交接,看不到該案之調查公文。

8/29沈明倫一上任,就剛好看到全部行政調查的卷宗!

這種巧合,如果沒有上上級的暗中操盤,更是不可能發生。

法界很多人非常不解,若真有逼退石木欽的「黑石計劃」,那目的到底為何?外界有各種不同原因的猜測,如依照法界人士之看法,排列其「可能性」,大致有下列數種:

第一,圍魏救趙: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遭到監察院調查多時,且罪證明確,「黑石計劃」案爆發後,「鄭玉山案」果然也就都沒有聲音了,顯見是為救鄭玉山所為。同時,還可教訓周盈文法官的爆料鄭玉山,周曾是石的行政庭長。

第二,管中閔案:此案政治意味濃厚,承辦的石木欽卻是高層「完全無法接觸與預測」的獨立審判,如此高度「獨立」辦案且又位居「終審」,必須除去。

第三,刑庭決議:石在最高法院當法官庭長時承辦刑案,對人權保障判決用力深,檢方曾對他的「刑庭決議」發動靜坐抗議,此番趁機幹掉他,檢方日後少障礙。

第四,一勞永逸:石木欽在司法界不論輩份實力高又強,明年大選之後,他出頭機會很大,「黑石計劃」可將他徹底出局,一勞永逸。

種種傳言紛紛出籠,真相大概只有「司法高層」或「上上級」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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