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流傳「宅卡 啦 」挖苦民進黨,只說用途不說來源
(法治時報2019-09-09台北報導)綠委陳明文高鐵300萬元現金延燒,除遭提告涉犯「特殊洗錢罪」外,還傳出法務部政次護航說。今更為驚人的:法務部政次、洗錢犯罪防制辦公室主任陳明堂,竟公開宣示「法務部沒有特殊洗錢罪這項罪名」。
報導指出,陳明堂表示,法務部不會針對個案評論,有無構成犯罪,等待檢方調查;但身為洗錢防制的主管機關,陳明堂強調:「根本沒有特殊洗錢罪啊。」
(上述相關報導請見;「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0928」上報/王怡蓁/2019/9/7該報導標題:「陳明文300萬掉高鐵疑雲,法務部駁斥:根本沒有特殊洗錢罪啊」。)
該報導中陳明堂一再強調,並沒有所謂「特殊洗錢罪」這個罪名。結果,該報導一出,最高法院多位法官一片嘩然,私下紛紛表示真的很「不可思議」,為了一個立委陳明文,竟把法務部的「兩個政次」都給賠上去了。一個是「碧仲就輕」,一個是「(罪名)搞明堂」!
三百萬洗錢案,法務部遭到非議的是;政次蔡碧仲,竟針對「陳明文個案」公開表達「法律看法」,並宣導百姓,如果分批領錢,就可以逃避通報;至於,陳明堂次長則是公開宣示,要把司法院多達「461個判決書「使用的「特殊洗錢罪」之罪名加以消滅,當成不存在!
最高法院法官很不客氣的「直接介紹」判決字號,希望法務部有空可以好好看看,且當年如果不是法務部修法後,廣為宣導,司法院的法官又怎麼會這麼清楚,連這個新法是「參考澳洲法例」都寫上去了?
最高法院上個月8月8日才剛宣判兩個外籍人士的洗錢罪(馬來西亞籍的HO CHIA LENG與泰國籍的KONGKAEW PANSUVAN:「108年台上2500號」)在該刑事判決文中,寫得清清楚楚,原審只顧慮到未成立「特殊洗錢罪」,卻忘了可能涉及「一般洗錢罪」。
該判決文特別論述「一般洗錢罪」與「特殊洗錢罪」之差異:
「故而新法乃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 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3 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今年7/18「最高法院108年2057號刑事判決」也在論述「一般洗錢罪」與「特殊洗錢罪」概念。上述此兩案都是最高法院刑七庭的判決,受命法官都是林恆吉,庭長都是徐昌錦。
此外,網友也取笑法務部,建議該部官員有空不妨學「如何上司法院判決書網站查詢」。
因為,只要打上「特殊洗錢罪」這個法務部認為不存在的「罪名」,司法院的判決書網站,馬上跳出來多達「461筆」的「判決書」在判決「文中」都有使用到「特殊洗錢罪」這個法務部認為不存在的「罪名」!
同時,在多達「461個判決書」使用到「特殊洗錢罪」這個法務部認為不存在的「罪名」時,最早出現的第一個判決書,竟然是一年半前,在107年2月13日由「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4刑事判決」做出的判決書,就已經「很過份」的開始使用了,完全不在乎法務部「認為」這個罪名不存在!
至於「最新」判決書使用「特殊洗錢罪」這個「罪名」則是不到十天前,8月30日才剛剛由「士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也使用了這個法務部認為「不存在的罪名」。
民進黨執政,最不可思議的地方,竟為了要替立委陳明文「圍勢」高鐵三百萬洗錢案,硬要把法院已有461判決書使用的「特殊洗錢罪」罪名,加以呼攏這個「罪名」不存在!
難道,為了立委陳明文的300萬洗錢疑案,連461個法官已經使用過的「罪名」,都想加以「湮滅」?
資深法官取笑:高官都宣示要「湮滅(特殊洗錢罪)罪名」了,承辦檢察官當然配合「湮滅(特殊洗錢罪)罪證」了!
罪名沒了,罪證當然也不該有!
看宅卡啦 點此影片連結:https://youtu.be/EnGxdoJes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