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對錢的霸氣,慘輸陳明文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9-09-05台北報導)立委陳明文於3日將300萬現金丟在高鐵車上,本人於4日前往台北地檢署告發他兒子涉及「洗錢」,很多人來表示讚佩,記者很開心地處理我的告發案!
看來,台灣人民還是有一股企盼社會能向上提升的心情。
我的告發,其實是很多司法官員私下幫忙的,因為,洗錢防制法有新修法,我是不可能懂得這麼多,案發第一時間,有多位司法官員給我訊息,告訴我這個事情不單純,應該有涉及新修法的「特殊洗錢罪」。
經過指導我才知道,以前的洗錢防制法,只有針對「一般洗錢」,就是要有犯罪為「前置」,但是106年的修法,增加了「特殊洗錢罪」的刑責,不再必須有犯罪為前置,只要大批不尋常現金,且不能(肯)合理交代來源,就是構成犯罪!
多位司法官員告訴我,依照媒體報導的案情看來,這是會成立該罪的。
所以,我就很快在9/4寫好告發狀,到台北地檢署檢舉陳明文兒子陳政廷的犯罪嫌疑(如下文所載)。
另外,更有檢調辦案人員告訴我,依照他們的辦案經驗,陳明文這300萬應是屬於「黑錢交易的丟包」之手法!
何謂「黑錢交易的丟包」之手法?就是:
1.「交易雙方」不能曝光,但又必須把錢交給對方,讓對方願意「幫忙」或是「好辦事」。
2.雙方就事先約定好「交錢地點」,同時,登機箱必須是「不上鎖」,因為一旦上鎖,還要當事點交「鑰匙」,多一道手續,多一個麻煩。
3.交錢地點最好是「公眾場所」,且又有足夠的隱密性與安全性,因此,高鐵的「商務車廂」成了最佳選擇!
檢調人員的案情分析,完全符合這次陳明文「丟300萬元」在高鐵、且不上鎖,自己又不想(忘了)拿走的特點。
唯一突槌的是:怎麼會被高鐵的人撿到?難怪有媒體報導,陳明文對於高鐵的處理很不滿意!
真相到底如何?當然只有靠檢察官去查明了!
以下是本人「告發狀」原文,這是多位檢方官員幫忙才寫出的告發狀,希望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不要「吃案」才好!
檢舉陳政廷「涉嫌洗錢」卻以「立委父親給錢」做掩護!
陳政廷涉及洗錢防制法15條的「特殊洗錢罪」:「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規避洗錢防制程序罪」,該法為106年新修訂,專門用來對付抵死不肯供出前置犯罪,又無法合理交代金錢來源者所設。
檢舉事實:根據媒體報導,及陳明文兒子公開承認,高鐵北上列車3日拾獲一只置有300萬元現金的行李箱,失主為民進黨立委陳明文, 陳明文妻子廖素惠說,這筆錢是拿給么兒陳政廷的創業資金; 陳政廷說,這筆錢是到菲律賓開珍珠奶茶店的創業資金。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陳明文么兒陳政廷說,行李遺失讓大家關心,非常抱歉,要感謝台灣高鐵及警方協助尋回行李箱,這2年我因緣際會前往菲律賓當地台商工作,在菲期間讓我產生了創業的想法,日前父親到菲律賓探視我,我們感受到台灣珍奶可打進菲律賓市場,討論之後,爸爸決定讓我投資,支持我在菲律賓開台灣珍珠奶茶店!讓台灣珍奶南進。
陳政廷表示,300萬現金是用來付台灣廠商設備、原物料及外幣開戶費用,很感謝台灣高鐵及警方協助取回,最後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指教等等。
綜合上述台詞可知:「高鐵撿到的三百萬是陳政廷的,來源是陳明文給的」,但這種說法有法律規定與常情。令人高度懷疑陳政廷是在「非法洗錢」,立委陳明文只是用來「掩護」的藉口。
檢舉法律依據:上述報導及「陳明文父子」共同公開承認說詞,可明顯看到陳明文兒子「陳政廷」涉及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特殊洗錢罪嫌。
因此,希望檢察官能對「立委陳明文」的兒子陳政廷為下列偵查:
一,銀行要證明,確實是陳明文領的錢:三百萬如確是陳明文給的,則陳明文必須「證明」是那一天,那一家銀行提領的錢?又提領後,該銀行超過五十萬必須要進行通報,該銀行通報了沒有?為兒子清白,陳明文有證明義務!
二,特殊洗錢有兩種可能:若陳明文無法證明領錢是那一天?那一家銀行?那就是陳政廷在洗錢,並以立委父親為託辭說謊。
而陳政廷若是「說謊」,其目的有兩種可能。
A.他本人涉「特殊洗錢罪」,藉口父親給錢。
B,陳明文父子在幫某台灣及菲律賓不詳共犯製造「金流斷點」,兩人都涉洗錢防制法15條特殊洗錢罪。
三,檢方偵辦重點至少應及於:
1,何人何時帶上高鐵?要往何處?要交給何人?
2,是否利用高鐵做為夾帶移轉,並製造「金流斷點」?或是涉及非法交易之「付款」?
3,是否為政治獻金或賄款,疑遭到「跟監」而故意丟包?
4,是否為選舉賄選之「預付款」,雙方條件未談妥,對方不敢收受,拒收所遺留?
5,法務部洗錢專責次長蔡碧仲,就是陳明文推薦,應主動迴避本案之所有相關調查,且調查期間不得與陳明文有任何聯繫。
此致 台北地檢署 檢舉人:黃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