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犯案多,法官你累了嗎?
(法治時報2019-09-04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再不趕緊全面「落實」,則不只有老百姓會「受害」,其實,法官也會成為「受害人」。
只是,法官受害的情形,或許會比百姓好一點,不至於受到財產權益的損傷,而是辦案「突槌」的丟臉沒面子。
但是,這種「受害情況」對自律要求較高的法官而言,有時,比財產權益受損還要難過,還難以撫平。
以最近「最高法院」的「離奇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被告已確定還被抓來判)」,資深司法官員就指出,這種情形,其實,就是整個司法體系的運作,都有問題了。
也就是司法行政文書作業的「管控」,根本已經生鏽了,才會發生類似的事情!意指,不該將上述「突槌」的案例,看成是「單純」終審受命法官王國棟或庭長洪昌宏的失手或迷糊。
何以如此說?
資深法官指出,一二審的承審法院,不論是在判決書上或上訴作業上,都有告示能否上訴,且都得檢視能否上訴,「不能上訴」或「已經確定」的案子,在提出上訴時就會被「攔截」無法提上訴。再說,已經有罪確定的被告,還有必須送執行的問題,怎麼可能還能隨便上訴三審?
易言之,「不能上訴」或是「已經確定」的案子(被告),照理,根本不應該跑到三審法官的手上。
這是二審「法院」就應該完成的審核機制,二審法院沒有善盡「審核」功能,收到上訴狀,就把「全部被告」通通往三審送。
這種閉著眼「轉送」上訴的作業,是有問題的,也是司法院應該要好好檢討的。許宗力當院長,不能把司法機器搞到崩盤才想放手!
二審確定不能上訴三審,這與法官負責的「審判核心」完全無關,這是司法行政首長官員應該負責的「審判文書作業機制(俗稱「走卷」)」的嚴謹與否有關。
常年來,不少司法官員喜歡「擔任」司法首長,不論是院長、庭長、廳長、甚至,審判長,反正頭銜裡面只要有個「長」字,就會是覺得比同仁高一等,或是自我感覺良好,覺得在司法官場將是前途一片光明。
然而,「作官」擔任行政主管或首長,並不是要讓他們「享受官威」或是出門有座車司機「侍候」,而是要讓他們利用手上的行政監督指揮權責,去好好落實司法文書行政作業的紮實管理與效率提昇。
舉例而言,在沒有電腦管理的時代,各地法院都曾傳出,書記官藏匿卷宗造成案件遲遲無法執行,最後罹於「時效」人犯脫罪之多起案例,已故司法前輩劉瑞村,在台北地院當院長時,為了根除這種弊端,總會特地安排周末前,親自出馬,無預警突襲檢查書記官的「檔案櫃」,要求所有卷宗全部取出,再一一核對案號,「院長大官」執行「這種小事」為的就是落實司法文書作業的「管理」。
有沒有上訴,能不能上訴,二審當然有責任檢視。
或許有人會替首長說話,不以為然的反問,車手是否要「強制工作」,是三審才確定,不是二審就能駁回上訴的。
但這個問題對內行人而言,根本不存在。因為去年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66號判決所闡明的想像競合之法律概念,可都已經成為一二審普遍引用的共識與案例。
該判決的重點就是在說明,車手犯「詐欺罪」與「組織犯罪」之間,數罪與一罪的過度評價疑慮已作明白區分,上司法院「判決網站」只要打「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66號判決」,將會出現各地法院多達一千四百多個引用的判決。
可見「能否上訴」與「確定了沒」,與法律見解無關,與「走卷」的「人為管控」品質有關。
二審首長對能否上訴三審的「管控」漫不在意,倒霉的三審法官就會受害!
遇到優秀的司法文書作業人員(書記官),可以讓辦案的司法官工作輕鬆很多,這是許多司法官員的普遍經驗與心聲,有時,司法官員為了爭取優秀的書記官搭配,不惜和首長或同事摃上,可見司法文書作業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可惜的是,司法改革口號喊了幾十年,書記官的地位和待遇,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改善。
資深法官還指出,問題不是「只有」出在二審的上訴審核,三審的收案部門,也隨著三審首長的更替而出現了「危機」。
據資深法官回憶,類似108年台上字第1553號這種案子,一到三審收發人員手上,經驗老到的文書工作人員,一眼就會看出,那些人有上訴,那些人沒有上訴;那些人可以上訴,那些人不能上訴。
文書老鳥往往一眼就看透關鍵要點,且還會貼心的在卷宗上加「註記」,此案那些人是不能上訴,那些人是可上訴的。
可惜,這些經驗老到的文書工作人員,遇到首長不能善待,多數心灰意冷的提前退休走人,沒有老一輩的招呼,意外就出來了。
司法改革,再不改掉「官癮」毛病,好好專注審判品質的提昇,及文書作業的精準與效率,必可預見未來的受害人行列中,司法官員也會慢慢穿插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