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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員喜打群架,集體合照反彈監察院

(法治時報2019-08-20台北報導)監察院因為通過彈劾檢察官陳隆翔,卻也因此而遭到全國司法官員的「超過千人以上」的集體聯署「反彈」。

當時,據傳,連法官都有「兩百多人」參與聯署反彈監察院。

問題是,依照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七條)之規定,法官不得就即將進入審判之案件,發表任何意見,何況,是將要「審判」檢察官被彈劾的案件,院檢一家親,一向官官相護,更是易讓人聯想。

再說,監察院是彈劾公務員的「法定機關」,法官也是公務員,法官聯署嗆聲監察院,等於是受監督者「違法」對監督機關非法嗆聲,不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更違反了「程序法」規定的審判者不得有「預設立場」,否則即有「難期公平」偏頗之虞。

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目前已經進入司法院的職務法庭之「準備程序」,但是,有法界人士憂心忡忡地指出,監察院在這個時候,至少必須「要求」司法院做好「兩件事」。

如果監察院在這時候沒提出「兩個」要求,將會讓百姓覺得,監察院本身就是根本「不懂公平審判」最基本的概念與精神,找監察院陳情根本沒有用,因為監察院在司法院面前,根本沒有「監督」功能!

所謂的「兩個要求」就是:

第一,命司法院交出當時參與「連署」,痛批監察院彈劾不當的聯署法官「名單」,並命司法院應為「適法」之處理。

第二,現任「職務法庭」法官之中,有沒有是「參與聯署」的法官(或經聯署者支持而當選者),如有參與聯署之法官,必須要求該法官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因為這位法官已經明顯有「預設(排斥監察院)」的立場,根本難期會有公平審判。

台灣的司法被人詬病,看看這些「法官聯署」的行為,多達兩百多人,就能看出我們的「司法官養成教育」是多麼的失敗和荒唐。

我們的司法官員「養成教育」,是將「檢察官們」和「法官們」放在一起,一同訓練,一同上課,這些學員們都知道,他們將來都是「司法官員」,因此,他們在乎的是「交情」,在乎的是,日後大家熟識,彼此有個照應,遇到事情好商量,只要是同期的學員,就是容易靠著聯絡感情,擺平事情。

所以檢察官的起訴書,寫的再爛,法官也不會退回。因為,大家都是自己人,總要給面子;法官開庭若是偏頗檢察官,律師抗議沒有用,因為律師不是自己人,面子要留給檢察官。

這種概念運作久了,法官看到檢察官被彈劾,直覺就是不能接受。

因為,今日的檢察官,就是明日的法官。

今天會彈劾檢察官,明天就會彈劾法官。

因此,一定要聲氣相通,互相支援,一定要讓監察院清楚知道,司法官員們的「團結」和「不好惹」。

只是,這兩百多個法官忘了,檢察官是「當事人」,是刑事訴訟法明定的「當事人」,因此,他們對於案件是可以表態的,當他們起訴的案子被判「無罪」,他們是可以有立場表態的,可以批評法官的判決的,因為他們是當事人,他們不但可以有立場,他們還有公權力,可以上訴。

所以,「檢察官倫理規範」就是少了這麼一條:不得就即將繫屬或已經繫屬之案件表示意見!

法官不一樣,法官不是「當事人」,法官是第三人,是裁判者,法官一槌敲下,可決定爭執權益的輸贏,可斷奪財富的歸屬,因此,憲法言論自由的「表意空間」,法官因手握審判權而受到限制,不容法官對案子說三道四。

慘的是,全國法官竟有「兩百多個」,完全沒這種基本概念,竟然跟著檢方起哄,竟然無視法官倫理規範的約束。

更要命的是,事發至今,司法院長許宗力一點反應也沒有,好像法官起哄對著監察院嗆聲打群架,跟他完全無干?

檢察官辦案不公,經監察院表決通過「彈劾」,結果,檢察官群起反彈,總長還發表聲明支持,法官也跟著起哄,司法院長也不在乎,整個司法制度淪落至此,百姓如何相信司法還有自律與自制能力?

當然,最重要的是,監察院要懂得落實法律的規定,不容司法院視「法官倫理規範」如無物,如果法官「違法嗆聲」監察院,監察院都無能處理,那監察院也真的應該關門打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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