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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鄭玉山喜歡見縫插針?

(法治時報2019-08-15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因為「分案霸凌」,鬧得滿城風雨,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終於在13日發表聲明並坦承,造成法官分案不均,是「我未能及時察覺,是我做得不夠好的地方」。

其實,鄭玉山做得好不好,司法界的官員,甚至,最小的基層員工,只要和他共事過的,都心知肚明,都有共識。

他公開不公開認錯,對於問題的解決關係不大。

倒是,鄭玉山身為院長,卻喜歡「操弄」法官之間的「恩怨是非」,才是最要不得的事。

做為首長,理應「調和」同事間愉快共處的工作氣氛,豈可為了掌權操作方便,老是故意利用同事之間的舊日情仇?

根據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的文章指出:

「楊絮雲是106年9月7日調派最高法院,同月11日,林恩山主持分案作業,將8件「特殊商事專庭」案件分給楊絮雲,當時,「特殊商事專庭」只有楊絮雲一人分案,林恩山竟將8件「特殊商事專庭」案件都分給楊絮雲承辦,形同指定分案。

這是林恩山第二次主持分案作業,其嚴重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對司法年資逾30年的林恩山法官而言,能說是「意外」或「沒經驗」嗎?

退步言,林恩山這次分案是「意外」、是「沒經驗」,下次分案日,同年10月,林恩山又分案3件「特殊商事專庭」案件給楊絮雲,迄107年2月為止,林恩山共分15件「特殊商事專庭」給楊絮雲,竟然比同是「特殊商事專庭」的其他6位法官分受的總件數14件還多,這幾次分案都是由林恩山主持,這還能說是「意外」或「沒經驗」嗎?

假若再參考另一分案數據,自106年9月至107年3月,楊絮雲所分的「特殊商事專庭」案件共20件,不僅分案數已超過其他6位「特殊商事專庭」法官收案總和(15件),而且不能折抵或停分任何案件,這20件案中,不乏卷證龐雜、案情繁難之著名案件,例如,王又曾案、翁大銘案、RCA案、幸福人壽案、太平洋崇光百貨案、太平洋建設案…」等等。

黃錦嵐記者的這段文字,一揭露,司法官場的資深官員馬上指出,這又是再一次「恩怨操作」的明顯痕跡。

原來,當年林恩山與楊絮雲都在二審時,事務分配剛剛結束,兩人原是同一庭,林恩山是庭長,楊絮雲是庭員,兩人之間為「裁定」補費之認定,產生了不愉快的「退件不公」風波。楊絮雲也是投訴不斷,且鬧開來之後,為了平息風波,還特別情商黃國忠法官,破例為剛剛分配好的庭組,改成和楊絮雲「對換」庭組,才得以平息風波。

可見,兩人間的「不愉快」,早在二審法官同事間盛傳。

如今,狹路相逢,又在三審共事,根據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的報導,林恩山對楊絮雲的分案,有所偏頗。

那就非常容易讓人聯想,若沒「院長」的幕後加持「安插」,怎有可能會發生再次「對撞」意外?

再說,這種安排更是陷林恩山於「不義」,林恩山是出了名的老實人,很可能真是無心之失,然事情鬧成這樣,瓜田李下,林恩山也是有口難辯了。

一般正常首長,若得知這般恩怨情結,早就用心安排,刻意錯開,唯恐不及,定是於公於私,都想方設法不讓兩人再相逢,那有還故意「安插」分案之理?

偏偏,鄭玉山擔任院長以來,「用人」就老是喜歡在同事間的恩怨縫隙找「安插」。

法官黃瑞華與院長鄭玉山也曾鬧得很不愉快,鄭玉山一得知,原來,法官黃瑞華與庭長吳燦,當年在一審板橋地院時,就相處不來,鄭玉山即全力加以重用吳燦法官。

事實上,吳燦本就很優秀,獲得重用,也是理所當然,但不應該是在恩怨縫隙間,成為「被安插」的思維。這會讓恩怨色彩蓋過才華亮度,對吳燦不公。

鄭玉山這種作法,就是「不厚道」,它等於是在提醒大家已忘懷,或快忘懷的舊恩怨。

當個首長,理應營造「法官愉快共事」的環境和氣氛,就算彼此存有心結,至少也要儘量加以避開,豈可反其道而行,像是專心在「見縫插針」。

做為院長,真的不該有這種心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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