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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爭產官司新聞屢見不鮮

(法治時報2019-06-20台北報導)近來多則國際新聞,如「反送中條例」、「英商林克穎引渡不成」等,使得我國「司法主權」的維護再次成為焦點,無獨有偶,富商為了規避稅賦或國際化,往往會到海外成立公司,再回台投資,成為外國公司,但生前的規劃,如果沒有將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也一起納入考量,以致不夠週延,則過逝之後,遺屬的爭產官司,也會陷入複雜無比的考驗。

特別是,遇到對我國判決不承認的國家,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則他們的判決我們也不會承認。

在這種情形之下,海外的爭產官司,就變成要在「互不承認」的兩個國家「互打」,且相互打出來的結果,又都互不承認,如此一來,不只花費的律師費用以及時間精神,都是兩倍以上,更辛苦的是,法院及外交單位,也要陪著他們的爭產官司忙,不停的外交查詢,不停的研究涉外法律。

L姓台商生前在「英屬維京群島」成立公司,投資海外,再由海外公司投資回台,成為控股公司,掌握台灣子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L姓台商則是海外公司的負責人,長子也是海外公司的董事。

L姓創辦人過逝之後,長子和次子兩人立即陷入遺產爭奪戰,這場「海內外」的遺產爭奪戰,法律上具有參賽資格者,共有三人,即配偶(媽媽)及兩個兒子(長子、次子)。

在這場海外遺產爭奪戰中,弟弟出手又快又狠。

先是利用媽媽的信任,以及「海外」繼承法律與公司移轉登記之規定不同,啟動變更聲請,讓媽媽為海外母公司的唯一股東,然後,再以媽媽名義(已是海外公司負責人),「開除」哥哥在海外公司的「董事」身份。

接著,又以媽媽的負責人名義,重新聘任「台灣公司」的代理人,由此代理人管理台灣子公司等等。

在這場佈局中,不論是海外的母公司,或是台灣的子公司,一時之間,似乎都在一下子的時間內,全部成了弟弟的禁臠。

哥哥不只是「海外母公司的董事」被「英屬維京群島」的法院認定除名,插手不了海外母公司的股權,甚至,台灣子公司又被弟弟派了「新的」代理人進場管理,眼看著「父親名下」的全部家產,都快要成為弟弟一人所獨佔獨享。

在這種情形下,繼承官司是一定會打的,而且,是一定會在兩地同時進行。

不過,主要戰場還是在「台灣」的法院,因為不管是父親生前,或是繼承的媽媽,或是繼承的兄弟兩人,都是以「台灣」為主要住居地。因此,官司的進行自是以台灣為主。

然而,人算有時不如天算,很多時候,官司的勝負並不是人為計算可以掌控的。

在這起「兄弟爭產」官司中,最為關鍵的地方還是在於「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在我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我們的法律明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402條第一項第四款明文:「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也就是說,這起遺產爭訟官司,儘管弟弟先下手為強,透過媽媽的登記,掌握了海外公司的全部股權及經營權,但是,就我國法律以及法院而言,這場海外勝戰並不能算數,還是要看他們的法院是否承認我們的判決,才能決定他們的判決是否在台灣也算數。

如果他們不承認我們的判決,則我們的法院還是要重新檢視如何適用我國法律去分配與繼承,不可能是「外國法院」說了算。

這起海外遺產爭訟官司,我國還特別出動了外交官員出面洽詢,因為我國在「英屬維京群島」並沒有辦事處,是透過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輾轉查詢,才得到正式函覆。

沒想到,當地的答覆一回來,整個案情為之大逆轉,他們很明確的答覆:該國不承認我們的判決!

似乎,世界各地的法律人個性都一樣,完全沒有任何「外交詞令」的模稜兩可,含混不清。

按,外交部公文「外條法字第一○二○一○八七四九○號函」轉請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協查,業據該大使館以聖克字第一○二○○○○三六三○號函復本院:「本案經數度聯繫英屬維京群島司法單位(Judicial Branch) 及檢察總長辦公室有關旨揭查詢事項,本年9月26日業獲檢察總長室檢察官Miglisa Cupid答覆英屬維京群島法院不承認我國判決。」。

上開兩函文一出,整個爭產官司為之大逆轉。

原本已被弟弟視為「囊中之物」的海外母公司,一下子情勢完全轉變,父親生前的「海外財產」,並非如「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所裁決的,全歸媽媽一人,而是須依我國法律繼承規定,從新認定。

我國法院在判決書中就指出:「足見我國法院並不受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所為系爭裁決之拘束,原告主張我國法院應自動承認並禁止再實質審查而受系爭裁決之拘束云云,並不足採。」。

易言之,縱然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曾經准許「媽媽(配偶繼承)」繼承遺產,並合法擔任該地法院判定的「管理人」,且是已經在當地裁決「確定」,但台灣的法院還是「不用理會」英屬維京群島法院的判決,要依我國法律進行審判整起遺產爭訟的合法分配。

據了解,這起「海外遺產」官司衍生出的「國內訴訟」,民刑事案件原被告加總恐以百計,每個承辦法官都很頭大,又是外文法條,又是家事紛爭,因此,往往會想勸和兄弟二人,以和解落幕,但此案好像已成家族意氣之爭,外人很難加以勸解。

至於,將來財產紛爭,誰贏得多,誰贏得少,則還很難預料,因為案情牽涉到的又是物權、又是股權、又是繼承權、又是海外母公司等等,相當複雜,但可以確定的是「台灣法」將優先於「外國法」。

跨海爭產問題,就算長榮張榮發有預立遺囑,海內外遺產全給張國瑋,但最後仍是須依我國繼承法,將「特留分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同為台灣人的L姓台商遺產糾紛,更不可能因生前沒預立遺囑,就以外國繼承法,由單一繼承人獨攬遺產,這在我國是說不過去的。

至今可以確定的是,台灣「司法主權」在面對中共百般打壓,又遇到「外國」如此明確告知:「該國不承認我國判決」的情形下,我們的法官不論是基於法律規定,還是國家尊嚴,當然是也絕不可能去「承認」他們的判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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