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作踐百姓人格,全憑「與本案無關」五字!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9-06-19台北報導)以前常自認司法新聞跑了三、四十年了,什麼司法官僚與手法沒見過?
直到最近,看了幾個案例,對比之後,才發現「司法弊端」有如「無底深淵」,根本沒有窮盡認知之日。
最近綜觀三個出名案例,才驚覺台灣法庭上,最為可怕的是,有關「人格特質」(品格證據)的認定(存在與否),全憑法官一句話說了算。
如果法官認為該案中,「人格特質」是重要的,是想要加以援用的,法官就拿來加以論述;反之,如法官對當事人或證人的「人格特質」沒興趣,不想聽或不想採,就一句「與本案無關」,輕輕鬆鬆打掉。
易言之,法庭上當事人「人格」存在與否,全憑法官主觀好惡,當事人完全沒有置喙餘地。
這個問題,現任公懲會委員長(曾任最高法庭刑事庭長)石木欽語重心長地說,此在實務審判上稱為「品格證據」,確實,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到「量刑時」才有明文規定,必須要將「品格」列入考量;至於審判中,品格證據的納入與否,完全付之闕如,這確實是個問題。
石木欽說,他在最高法院當庭長時,就有注意到,並著手在收集相關案例,想找機會,運用判決加以詮釋,可惜案例還沒收齊,就被調整職務了。
引起我個人注意的第一個「沒有人格存在空間」的案例是:
王令麟聲請「暫時性出境」的案例。
王令麟因為涉案(台北監獄瀆職案)被限制出境,該案目前還在一審北院審理中,這案子單單一審就拖了四年,也因這案子,就把他「限制出境」長達四年了。
王令麟想聲請「暫時性」解除限制出境,因他所掌控高達數百億元的事業體,有很多是境外的重要契約與管理,需要出國開會洽談監督考察等等。
王令麟的聲請狀特別請求法官,准駁與否之前,開庭傳喚他,讓他有當面說明出國的需要。
法官邱瓊瑩、郭嘉、李陸華三人合議之後,不用開庭就加以駁回。
王令麟聲請暫時出境,當然要說明(交代)他一定會準時回來接受審理。其中,王令麟解釋的理由之一就是:這些年來,他雖然涉案很多,不管是「台開案」、「力霸案」或是本案,他接到的傳喚就算沒上千,至少也有七八百次以上,他沒有一次不到庭的。
王想說的是,這是一種「人格特質」的到庭保證,王以其之前傳喚都會到庭,做為人格行為上不會有不到庭,遑論逃亡傾向之說明。
結果,法官不用開庭,也不想聽他的理由,就以一句「與本案無關」,就認定王令麟以前「數百次」的到庭,並不代表本案的「下一次」就會到庭,就把王令麟的「人格保證」給打掉了。
第二個「不必有人格存在空間」的案例是,檢察官證人陳瑞仁出庭接受詰問的案例。
這是我親自體驗的「案例」,就是法官林鈺珍傳喚檢察官陳瑞仁當證人,讓我詰問時,我才真的開了眼界。
法庭上,我想詰問證人幾個「具體事證」(跑到李登輝家作筆錄,卻接受招待吃飯三小時;利用檢察官身份跑去立法院關說法案;利用同學身份進入法務部當參事等等),以「證明」陳瑞仁這個證人,其「人格特質」上總喜歡利用擔任檢察官「擁有公權力」的身份,去圖謀自己私人「社交人脈」關係,壯大自己的政治資源等等。
因此,他的「證詞」也是和他的「人格特質」一樣,會有類似上面這種「夤緣附貴」的傾向,而不會有「公正客觀」的陳述。
這也就是外國法律電影上,常常看到的精彩詰問,證人出庭,總是要先接受證人「人格特質」的詰問與證明。
結果,法官林鈺珍根本已經預先設定答案,就是想要判「有罪」,就是要採信陳瑞仁的荒謬證詞,所以,在她不想聽到證人「人格特質」之負評的前提下,她馬上扳起臉孔,在法庭上迅速丟出一句「與本案無關」,被告就連問都別想要問證人了。
當事人王令麟,說他有被傳喚一定會到庭的「人格特質」,法官不想採,就說「與本案無關」;被告想證明「證人」有喜歡夤緣附貴的「人格特質」,法官不想聽,就說「與本案無關」。
原來,我們的法庭上,最讓人民痛苦的是,百姓的「人格存在」與否,全憑法官主觀好惡,法官只要一句「與本案無關」,當事人、證人的「人格特質」就全部消失不見了。
也就是,百姓(甚至涉案官員),只要上了法庭,每個人(不論是當事人或證人)的「基本人格特質」之存在與否,完全無法主張,除非法官同意。
所有的人格特質之「主張」,全看法官心情,只要法官不想聽,法官只要簡單說一句「與本案無關」,法庭上所有人的「人格特質」就全被槍斃掉了。
原來,審判中「槍斃」人格尊嚴的扳機只在「與本案無關」這麼簡單的一句台詞上。
「人格特質」的存在,到底重不重要?法官論述時會不會援用?
答案是:當然重要,法官也很會援用!
不信去看看「法官論壇」上重砲猛打錢建榮法官的「作者:瓦倫西亞的月亮,為什麼錢建榮不該留任二審之(第三篇)」一文中,這位署名「瓦倫西亞的月亮」之法官作者,他不就寫道:
「可能有錢粉要答辯,上一篇批評錢建榮在桃園地院的案子,應該要看他在高等法院的案子,決定他能不能留任,才算合理,這話對也不對,我從桃園地院的案子開始講,是要證明這個人從根爛起,死性不改。」。
寫文章的這位法官,他的論述觀點就是從「人格特質」著手,他認為錢建榮的「人格特質」是「從根爛起,死性不改」,所以,錢建榮的「一審判決品質」,當然可以「用來否定」他的「二審適任」。
瞧,這篇「法官批判法官」的文章,用的不就是「人格特質」的論述。
台灣法庭為何沒有「人格特質」的論述空間?為什麼台灣人上法庭,會沒有「人格特質」可以用?可以主張?為什麼法官只要一句「與本案無關」,就能消滅百姓的「人格特質」?
資深司法官員試著分析其「可能來源」:
戒嚴年代,因應政治需要的「冤案」、「栽贓案」經常可見。
法官為了配合統治者,不讓受栽贓者脫身,在「自由心證」上必須有一套「簡潔有力」的運作模式,來加以定型化,來方便司法官員合理合法即可「入罪於人」的官版作業公版。
這個官版作業公版,就是一句簡單不過的「與本案無關」。
只有消滅法庭上的「人格特質」論述,才方便戒嚴統治的操弄,會從事理念抗爭運動者,其人格特質往往多較正向,讓人格特質沒有論述空間,政治栽贓案件就會好作業。
只是這種「戒嚴餘毒」,並未因為「解嚴」而得到平反,而得到應有的「人格尊嚴」論述空間,加上「法官訓練」採取的是「師徒制」,學長學弟在實習傳授時,口耳相傳,看到的就是這句最為好用的「與本案無關」,就可以徹底消滅法庭上的所有「人格」,豈有不加以好好學習並推播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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