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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爭繳費,卻忘了「不被摸頭」的自治權

(法治時報2019-05-23台北報導)蔡英文政府執政至今,民調保證低迷,最大關鍵就是她的所有改革,都只在乎「表面」,而不是著眼在真正自由解放的「關鍵處」,加以放手改革。以4/25才通過的行政院版本之「律師法」大修改,就是又一個典型案例!

在行政院剛剛通過的新版「律師法」,依行政院的修法重點說明,多達22項重點,且修法內容之說明,更是長達一百五十多頁,但,綜觀所有修法內容,非常可惜的是,整部「律師法」最關鍵的「自治條文」之鬆綁,卻是動也沒有動,依舊是保持著「戒嚴時期」的易於綁架與「摸頭」的「寵物條款」。

何謂律師法的「摸頭寵物」條款?

該條款的規定非常簡單,全文不到二十個字,且是藏在律師法第十一條的屁股後面之第四項:「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這個條文的「威力」在於,它限制住「一法院只能一公會」,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律師公會為例,已經多達五千人以上的會員,但卻不能再另行成立新的「公會」。

這個不合理的「條文」,既違反世界潮流,更是違反自治精神。

馬英九時代特別通過的「人權兩公約」中,有關人民組織結社的「自由」,就有特別提到「各縣市限定商業公會單一化」是與公約精神不符的。

地方縣市的商人們,都還懂得去注意屬於他們的組織結社之權力,必須加以自由開放;成天鑽研法律為生的律師們,竟然不在乎他們應有的「組織結社」權力之自由開放?

這不是很諷刺嗎?

戒嚴時期為了掌控與監管人民,表面上開放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但是,透過各種公會只能「單一組織」,也就是一個縣市只能有一個公會的手法,照樣可以達成掌控與監控。

因為如此一來,政府對地方上各行各業的活躍份子,就能藉此「單一公會」的成立,加以吸收他們擔任「理監事」,讓他們有參與感,同時加以籠絡。

這種「統治」模式的好處是,既能與地方精英直接建立「溝通」管道,更能間接掌控底下的「會員」不作怪,一舉兩得。必要時,遇到不聽話者,就鼓勵「取代者」進行改選鬥爭,以保隨時聽話。

這種模式在「律師公會」更是特別有效。

律師遇到開庭態度不佳、不遵守程序規定的「劣質」司法官員,其惡質脫法行為,百姓當事人是沒有能力指正的,因為當事人不懂程序法的依據,但對律師而言,要把遭遇到的劣質司法官員之劣行,說箇明白並不難。

但是,律師也是有所顧忌,不敢「單獨」和司法官員對抗,怕日後執業遭到報復,因此,藉由「公會」出面,加以檢舉,既能糾正司法官員的劣行,也能保護律師的執業與百姓應有的權益。

問題是,戒嚴至今,透過一個區域一個公會,使得律師公會變得「很好摸頭」,只要首長出面,和顏悅色說幾句好聽話,公會「頭頭」就不再堅持,就犧牲無知百姓應有權益,就能換得司法首長的「尊重與禮遇」,這種免本生意,公會「頭頭」應該是永遠樂見吧!

多年前,司法院曾經花公帑,宴請全國律師公會的理監事吃魚翅,就是這種「摸頭」的傳統作風與風氣使然。

要改變這種「喜歡被摸頭」與「享受被摸頭」的傳統,只有開放「律師公會」的組織結社自由。

讓「頭頭」變多了,個性變強了,首長摸不遍、或摸無效,才能真正發揮律師在野法曹的精神。

試想,以台北律師公會多達五千多的會員為例,卻幾乎沒有任何像樣的公益成就表現與改革實益,有的,只是每次改選時,有志者爭著出風頭,尋求建立「被摸頭」的機會而已罷了。

但,如果開放法律規定,讓有志者可以「另行組織」不同目標與理念的各式公會,則年輕律師們必會朝著不同目標,去組織結合相同理念者,共同追求他們想要的公會理念。

或許,新公會的「理念」是想著重在「法學研究」;或許,新公會的「理念」是想著重在司法改革,甚至專門「檢舉」司法官員的不法;或許,新公會的「理念」是想著重在國際觀,想多舉辦外國律師座談或法院之觀摩等等;總之,一旦開放自由組織結社,不再是大家一起吃大鍋飯,只負責製造「少數頭頭」的模式,相信律師公會的「活力」就會真正的展現,解嚴的意義也才會真正的落實。

可惜,這次的修法,「律師公會單一化」的「舊法」依舊在,容易被「摸頭」的精神也還在,容易成為司法首長「樣板或寵物」的危機也還在。

只可惜,律師本身就是不覺醒。悲哀啊!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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