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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長江惠民怕「檢察官人多」的地方,擠輸部長?

(法治時報2019-05-22台北報導)承辦曲棍球協會弊案檢察官陳隆翔,5/14遭監察院彈劾「辦案放水」,引發全國司法官「集體幫派化」,法官二百多人公然違反法官倫理,就即將繫屬之案件公開表態批判連署。

更扯的是,檢方兩大龍頭: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則是為了「搶作秀」與「討好下屬」,不惜粉墨登場紛紛發表「反彈」監察院的聲明。

這種現象說明了:這個國家「法務系統」的兩個最高首長,在面對「法律」與「人多」之衝突時,他們先後用行動宣示:他們的考慮不會以「法律與制度」為核心,只會考慮如何往「檢察官人多」的地方擠。

這種陷國家「法治制度」於不顧的現象,堪稱是蔡英文當選總統以來,信誓旦旦要推動「司法改革」的最大笑話!

法務部長蔡清祥,於案發兩天後(5/16)公開表態且重話出擊,強調檢察官偵辦案件之「法律見解」判斷,不容監察院以彈劾的方式介入處理。

沒想到,部長蔡清祥這一重話與表態,馬上刺痛了總長江惠民!

雖然江惠民在第一時間就以「檢察官協會」立場發表聲明力挺,但看到5/16部長的重話出擊,二話不說,立馬再出招,趕在隔天的中午(17日) 又發表了總長的「四大聲明」:(摘要)

一、全力支持連署:彈劾檢察官偵辦曲棍球協會案,嚴重侵害檢察官職權「正當行使」,基層檢察官發起連署,本人全力支持。

二、替基層擋壓力:檢察總長依法對辦案品質,需負概括責任。外界對檢察官有意見願意虛心檢討。但維護純淨辦案空間,是檢察總長的天職,本人當全力替基層抵擋任何外來不當壓力。

三、造成寒蟬效應:監委彈劾檢察官已實質侵害檢察核心事項,讓辦案檢察官有遭受秋後算帳的恐懼感,已造成全體檢察官的寒蟬效應。

四、結合基層打拚:身為總長,不宜參加連署,但此案的發生更堅定了信念,將更加努力與基層檢察官共創讓人民滿意的司法。

本報已多次強調,「彈劾案」就像「起訴案」,還有待「職務法庭」的審理程序及判決宣示,然全國「大批」司法官員卻如此「糾眾反彈」,且還有頭頭出面搶頭彩,這已是與「黑道集結」沒有兩樣。

內行人都知道,該彈劾案主辦監委高涌誠是受段宜康陳情,監委蔡崇義只是被利用。監委想提「糾正案」只要一人即可;想提「彈劾案」須有兩人合辦才行。高監委打一開始就找蔡監委「一起」辦案,顯見預設立場就是要提「彈劾案」,蔡監委無知遭利用,司法官員卻找出蔡監委舊判決圍毆。

由此可見,事實真相要被「外人」了解,真的很難!

更何況,一兩千位反彈司法官員根本沒看過彈劾卷宗,怎知「內情」是否真是應該彈劾?

話說回來,總長為了和部長搶著作秀,發表的「四大聲明」,更是必須加以好好檢視,就是要「作秀」也不容總長級高官帶頭亂來,顛倒是非,胡說八道。

江總長的四大聲明之「第一點」,強調要維護檢察官職權的「正當行使」,言下之意,江惠民是在為陳隆翔在查辦曲棍球弊案時,絕對「沒放水」做背書;但,看在內行的法律人眼中,陳隆翔檢察官辦案真的是沒有「放水」嗎?

就監察院的新聞稿隨便拿一段來「檢視」,就可看出陳隆翔「當然」有「存心放水」之虞。

監察院之新聞稿有載:李○惠「未經同意」刻製多名學員印章,並使用其中四名未領取零用金學員之印章核銷,此涉「盜刻」而陳檢卻以「代刻」認定。

就這段新聞稿所載,請問:檢察官認定是「代刻」印章,監委認定是「盜刻」,這是「法律見解」的「核心判斷」嗎?

全國的司法官員們,動不動就用「法律見解」之「核心判斷」當成司法權絕對壟斷之權柄在操弄,其實,真的是太濫用了!

就是擔任房仲業務,全沒法律背景的「年輕人」也都知道,這絕非法律見解之「核心判斷」,這有沒「委任書或授權書」的問題,因為房仲接案子,最在乎的就是要取得屋主的委任書、授權書,豈有房仲懂的法律,檢察官不懂之法律?

曲棍球協會弊案的證人筆錄都表明,他們不知道自己印章「遭到代刻」,這麼明顯的「冒刻」,檢察官是負責「追究刑責」的公權力,豈會不知「有權代刻」不構成犯罪,「無權代刻」則構成犯罪。

檢察官辦案之初始,即如此主觀率斷認定「冒刻」的印章為「代刻」,若說這不是假藉「法律見解」當權柄,擺明著要「放水」弊案幕後的共犯,那什麼才是「放水」呢?

檢察官「放水不追究」的嚴重性,就和江惠民當年在台中擔任檢察長時,對邱太三「濫權追訴(選罷法)」一樣的可怕。

江惠民當年的「濫訴(邱太三)」,至今未曾公開道歉,怎還有臉強調他要「替基層擋壓力」?當年被他「強迫上訴(邱太三案)」的檢察官,後來轉任法官,難道他沒有「施壓」的罪愆或責任在內嗎?

至於,江總長認為此彈劾案「已造成全體檢察官的寒蟬效應」,那江總長可真是胡塗至極,年紀大了,不明究裡了。

監察院在調查陳隆翔檢察官時,據在場人士表示,陳檢察官的答話態度根本是比監委還凶,加上數千位司法官員「連署」力挺陳隆翔,這到底是「仗勢糾眾」還是「寒蟬效應」?

其答案,應是連三歲小孩都知道!

江總長最後強調,他要和基層檢察官一起創造「讓人民滿意的司法」;雖說,每個人都有作夢的權力,但是,身為總長應該是沒有「公開說夢話」的權力。

要讓「人民滿意的司法」,是檢察官擁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負起多大的責任,只要檢察官手上擁有「有權無責」(「國賠法」有免責條款)的公權力一天,人民就不可能有滿意的一天。

江總長為了和「部長」一別苗頭,緊接著部長的第二天,緊急發表四大聲明,卻夢話連篇與不明究裡,不禁讓人想起俗語:猴子爬的愈高,紅屁股露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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