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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再三呼籲檢察官別濫權,可法官總故意矇眼!

(法治時報2019-03-21台北報導)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黃姓女子被告「妨害家庭」案時,以類似拍「三級片手法」命被告「全身赤裸、兩腿張開、拍照蒐證,還揉黃女的雙乳,致下體流出分泌物」風波,內情愈爆愈「不可思議」,該案被告明顯遭到「院檢司法官員」聯手利用辦案的裁量權力,加以濫權打壓。

該名遭到打壓女子,原為中國籍,現為我國國籍,只因最重本刑一年以下的「妨害家庭」案件,慘遭境管,不得返鄉探視親人!

裁定駁回該聲請的法官楊鑫忠,搬出憲法,強調「對於憲法所賦予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權利之法定限制,未逾越比例原則必要程度」,所以駁回聲請!

(詳見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qvCp98NAgEtkCN8hTzt04qPAmrpsM2AFje7vz9ELQqA%3d

對此,連檢方的官員也看不下去,在群組忍不住表示:「一個妨害家庭案,先是當庭要被告脫光勘驗全身,然後交保20萬,又限制出境,然後又要安排測謊,被告拒絕測謊,還發函罵人家"出爾反爾,浪費司法資源,顯不可取"…

這個檢察官是沒辦過案嗎?

把這種小案當成超級大案在辦…

還是因為這個被告是"中國配偶",有必要用辦案加以羞辱到這種地步嗎?

除了檢察官自己人看不下去之外,對於彰化法官楊鑫忠的「裁定」,資深法官也很不以為然的表示,這種案子是「不得羈押」的案子,且一旦被告要求交保,還不得不准的,這種輕罪怎麼可以「限制出境」呢?

資深法官不解的說,他辦案辦了三、四十年,沒有聽過檢察官、法官這樣子處理案子的,真的很超出他的想像力,這種法官、檢察官連我們自己人在裡面都想罵,難怪百姓一天在晚在外面罵。

再說,「強制處分」是為了案情的順利進行,但也需要考量當事人的「家庭背景」,被告來自中國,其大部份親人都在中國大陸,「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等同是「剝奪被告的親情權」,被告將無法和親人見面相處,親情遭受阻斷,這種處分怎麼會「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資深法官很感慨的表示,這種一年以下輕罪,檢察官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當然是明顯的違反比例原則!面對檢察官的「處置失當」,在整個司法體制之下,「只有法官」可以加以糾正,如果法官還是「配合」檢察官的失當,矇眼不糾正檢察官的失當,那就會讓整個司法呈現「無法無天」的失控狀況!

且這個案子,法官在裁定書上還強調,這是不得抗告的,那就是等同「終審」效力,等於是沒有任何救濟手段可以採用,司法強制處分的「裁量」權力,不應該被擴張到這種地步。

資深法官嘆氣表示,這也就是為什麼每次民意調查,整個司法體制都會被國人不斷唾棄與詬病的原因:檢察官亂來,法官矇眼配合。

彰化地院法官楊鑫忠,配合檢察官「打壓被告」的「裁定」原文摘要如下:

衡酌本件偵查卷證資料所示,依被告(等人)供述被告涉犯本件妨害家庭罪嫌重大;又被告原為中國籍,且已取得我國國籍,被告雙親及親人均在中國境內,被告需常往來兩岸探望,是被告潛逃出境滯外不歸之可能應不低等情,檢察官諭令被告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於法尚無違誤或不當。

聲請人雖執稱被告因思親思鄉,有出境大陸地區探望年邁父親之必要性,然限制出境固會影響被告前往大陸地區探望父親,惟此乃具有強制處分性質之限制出境所必然伴隨之結果(可見,法官明知,該裁定等同「剝奪親情探視權」),依上揭說明,權衡其個人權益保障及本件確保被告偵查進行之公共利益之維護,其此主張並非可採。

況倘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可能時,被告更有滯外不歸或逃亡之虞,對本件偵查之進行難謂無影響,且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工作、住居所情況下,仍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仍不勝枚舉(法官引喻失義:潛逃海外不歸者,全屬重罪,未有輕罪潛逃者),為防止被告短期暫時出境後,故意不入境接受偵查,是本案限制被告出境之理由仍然存在,為達保全偵查及其後審理或刑罰執行之目的,仍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

再者,限制出境之處分,係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權之實現,縱被告出境之權益受有影響,但與更重要之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尚屬輕微,亦與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權益之比例原則無違(當然有違,「基本人權」和「輕罪的審判程序」兩相權衡,基本人權自屬較重要),本院認被告上開限制出境之原因仍未消滅,認對被告予以限制出境,乃對於憲法所賦予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權利之法定限制,未逾越比例原則必要程度,基於保全本件刑事追訴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核諸本件檢察官否准被告准予出境聲請之處分,於法尚無違誤及不當。

此外,據了解,這個案子已引起監察委員的注意,並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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