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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吃案能防 檢察官監委吃案難防

(法治時報2018-11-16台北報導)立院初審通過《監察法》修正草案「不論是否通過彈劾,都應對外公布」,馬系監委反對,11/13監院凝聚共識,馬系監委讓步:「不成立的彈劾案,得適時與適當公開」。

所謂的讓步,就是「選擇性」的「得適時適當公開」,而不是完全公開!

這新聞看在國人眼中,不禁要感嘆不已,為何已經是21世紀了,可官員們的觀念卻還是19世紀的想法呢?

須知,檢察官與監委,都是手上擁有「調查權」與「偵查權」的重要官員,但是,很奇怪的是,他們但卻又同時享有「吃案」的特權!

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假公濟私,假藉調查或偵查之名,行使「干擾無辜」或「迫害他人名譽」之事,但是,案子到了最後,上述官員卻享有「吃案」特權,能合法封鎖內情!

亦即整個案情只要是「不起訴」或「沒通過彈劾」,就全部都不公佈,讓國人完全無法知悉調查或偵查的「全貌」。

「監委」和「檢察官」的「合法吃案」之特權,和警察為了績效而「吃案」是很不同的。

警察會吃案,是因為如果轄區發生的「刑案多」,就表示該區的「治安不好」,該區的「治安會不好」,表示轄區警察沒有「落實」犯罪防範。

基於這種邏輯,為了讓「治安」績效好,遇有民眾報案,乾脆就直接把案子「吃掉」,表面受理報案,實際沒登記,案子沒登記,就沒數字可顯示治安不好。

這是「警察吃案」的手法和目的。

問題是,警察只有受理「登記」案子發生的份,並沒有任何「辦案主導權」。

檢察官和監委可不一樣。

檢察官手上多了一項「起訴權」;監委手上則是多了「彈劾權」。

「起訴權」一旦行使,即對被告提起公訴,則被告就要開始飽受訟累,官司要打昏頭;「彈劾權」更是可怕,彈劾案一旦通過,被彈劾的官員可是烏紗帽要不保,退休金也會泡湯。

照理,這兩項如此威猛的「公權力」,一旦開始啟動,也就是檢察官展開偵查,監委展開調查,就是要「公正且嚴謹」的遵守程序法之規定,不容有任何草率或私心操弄。

因此,其最後結果,不論是「起訴或不起訴」,彈劾「通過或沒通過」,都應該要將「全部過程」完整的昭告國人,讓國人知道其「權力行使的全貌」,而不是讓國人只能知道其「權力行使的結果」!

「權力行使的結果」:就是現行的只有公告「起訴書」與「彈劾案」

「權力行使的全貌」:就是「不起訴」也要公告,「沒通過」彈劾也要公告!

只有「公佈全貌」才能了解官員幹了些什麼勾當,因為,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處,「不起訴」或是「彈劾未過」,其細節必有文章。

已是廿一世紀的今日了,我們的檢察官和監委,卻還是停留在「只給結果,不給全貌」的威權歲月之習性。

法務部堅持只公佈起訴書,不公佈不起訴書;監委也是一樣,只公佈「通過」的彈劾案,「不通過」的彈劾案就「不公佈」!

這種「只給結果,不給全貌」的公權力偵查與調查,對國家社會、人民百姓、當事人都很不公平!

第一,敢立案就要敢公佈:擁有公權力者,既然「敢立案」行使權力,展開「調查權」與「偵查權」,就是應該公佈整個調查與偵查的「全貌」,才能讓國人知道,該調查與偵查之公權力行使,有無預設立場之「偏袒」或「藉機報復」。

也就是說,既然官員「敢立案」調查與偵查了,就要有膽子讓人知道,調查與偵查的全貌。

第二,只有公佈全貌,才能防止吃案:檢察官在辦案時,常常聽到「傳聞」,一開始很認真在辦,也頻頻查證相關資料,但是,卻在緊要關頭,辦案方向突然「大轉彎」,整個案子就不起訴了。

這種吃案的情形,時有所聞,只有「公佈不起訴」的案子,才能避免這種現象。

監委更是可憐,依法,兩名監委就可以提出彈劾調查報告,但是,卻要出席監委「過半」才能通過。

一旦高層出面打點,過半監委順水人情拚命大方送,反正,只要案子沒通過,就是不准公佈,調查報告有任何姦情,或是監委無恥大放水,反正,百姓一律不知!

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黃世銘當總長時,犯罪竊聽,被提起彈劾案,兩次提案,兩次都被吃案,這是史上最有名的「監委集體吃案」

只有公佈調查與偵查之「全貌」(不起訴、彈劾未過),才能真正「取消」檢察官與監委的「吃案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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