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黃錦嵐
 
證據裁判主義是職司刑事審判的「基本功」、「ABC」,可是,實判實務上,諸如: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無中生有)、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顛倒黑白、失輕失重、以偏蓋全、斷章取義)、以推測或擬制方法認定事實(想當然爾),或以被告辯解及其反證不成立,遽為有罪認定(有罪推定)等等曲解卷證誤判,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不僅俯拾皆是,更無「創意」可言。以下筆者試舉2例評述。
 
壹:張峯豪等違反證交法案─鄧振球、何信慶的「割裂觀察」、「以偏蓋全」
 
張峯豪是新北市科風有限公司(太陽能產業)董事長,檢察官起訴他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罪論罪處刑雖嫌輕判,但已定讞,不贅述。可議的是財報不實罪部分,高院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何信慶)於去年8月25日判決時,犯了割裂證據觀察、單獨評價證據,還有以「以偏蓋全」方式曲解卷證,及論證理由不備等離譜誤判,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今年9月28日嚴詞指摘後,將誤判部分發回更審(106年台上278號)。
 
鄧振球曲解卷證有多處,最高法院僅舉數例指摘,例如:鄧振球在援引科風公司董事長秘書呂姿儀的證詞時,將「科風公司出貨到義大利歐倉內的貨,『一部分』供給Yuraku Pte Ltd在當地作銷售,『另一部分』提供給義大利8家電廠使用」,解讀為「科風公司的實際交易對象均是8家電廠」, 將銷售金額的「全數」列為關係人交易,其採證不僅曲解呂姿議的證詞,也與卷內科風公司的傳票卷證記載不符。
 
鄧振球與何信慶判完《本案》之後,不到一週,即於去年9月初分別調升最高法院法官、辦事法官,以鄧振球的審判品質,竟能調升最高法院且占法官實缺,誠屬不可思議。
 
貳:林豐貴等偽造文書案─蔡崇義、楊清安的採證「無中生有」
 
《本案》是林豐貴、黃彥彰、陳霖等被告以偽造文書方式違法輸出煉鋼有毒廢棄物案,其基本事實是:林豐貴以電腦繪圖技巧,違法變造泰國工業部核發的輸入許可證正本,再由陳霖持變造的正本,向泰國工業部申請展延許可期限。黃彥彰持變造正本文件 ,以PNG 公司名義,向威致公司行使,使威致陷於錯誤簽立「電弧爐集塵灰(EAFD)處理契約書」,持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將3百公噸之煉鋼有毒廢棄物電弧爐集塵灰輸出至泰國處理。林豐貴亦以相同方式,使威致公司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將2萬公噸之電弧爐集塵灰輸出至泰國處理,並使羅東鋼鐵廠公司持向宜蘭縣政府申請將3百公噸之電弧爐集塵灰輸出至泰國處理。
 
蔡崇義、楊清安於今年2月判決本案。據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今年10月18日的發回指摘意旨(106年台上2488號),蔡崇義、楊清安的採證顯然犯了「無中生有」的違誤。例如:
 
蔡崇義、楊清安的判決理由,是以林豐貴坦承將A 、B 許可文件,塗改為A1、B1及B2文件,並以證人黃毓捷之證述為補強證據,而認定偽造文書事實。
 
可是,林豐貴在調查局北機站調查時,是供稱:「先將原來執照掃描成電子檔,請教黃毓捷後自行除去永豐盛公司字樣... 在備註欄也有做過塗改」、「泰文版正版是在麥可陳(指陳霖)那邊」;一審訊問時,亦供稱:「我是用掃描到電腦裡面,用小畫家軟體刪改的,正本資料沒有改,3份正本資料現都經檢察官扣案」,並未供述變造之客體為正本
 
林豐貴的供述,有搜索陳霖扣案的許可文件及掃描許可文件可查,很顯然的,蔡崇義、楊清安所謂:「林豐貴坦承變造A、B許可文件正本」,與卷內資料不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參:餘論─有楊清安這樣的受命法官,審判長能怎麼辦?
 
以上2案,前案審判長鄧振球的審判品質,一般評價不佳,林信慶的評價還好;至於後案審判長蔡崇義、受命法官楊清安的誤判,最近幾年頻頻被最高法院指摘,例如,最高法院審判長陳宗鎮於105年台上472號判決,即指摘蔡、楊判決李宗達貪污案出現「僅以被告辯解及其反證不成立,即行論罪」的「有罪推定」離譜論證,如此離譜的論證,始作俑者當然是受命法官楊清安,只是蔡崇義疏於審閱裁判書稿,亦難辭其咎。
 
另外,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10月5日在106年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中,也指摘蔡崇義、楊清安判決的吳承德、甘承恩妨害自由、販毒案,犯了論證前後矛盾等謬誤,限於篇幅,就不贅述了。
 
值得注意的是楊清安的裁判品質。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435號裁判要旨,楊清安於民國89年間,曾擔任律師,接受貪污案被告林盛哲、莊冠美委任,擔任偵查及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可是,101年7月,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林盛哲、莊冠美貪污案時,楊清安竟違法擔任陪席法官參與審判林、莊。
 
有楊清安這樣的受命法官,審判長能怎麼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la0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