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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錦嵐

(法治時報2017/5/26台北報導)大約4年前,台南湯姆熊男童割喉命案兇手曾文欽落網時嗆聲:「犯案前有上網查過,在台灣殺1、2人也不會判死刑!」,輿情嘩然,但因歷審均認定曾文欽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仍量處無期徒刑定讞!

令人拍案驚奇的是,曾文欽的說法如今竟然「落伍」了!
即使公開槍殺2人,毫無任何減刑或從輕量刑事由,竟然也有只量刑15年的案例,而且是一審、更一審都是這麼判,這就是林立晟槍殺天道盟分子「蝗蟲」兄弟黃榮煌、黃琮文案(下稱〈本案)〉,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如此量刑顯然失輕,並未讓〈本案)輕易過關。

〈本案)是新北市土城區天道盟份子黃榮煌、黃琮文兄弟和地方角頭「小六」林立晟爭鬥衍生的殺人案。
民國103年8月8日凌晨,雙方約在土城萊閣時尚會館談判,黃氏兄弟帶5名小弟僅持電擊棒防身,但林立晟帶7名手下分持改造長槍(1支)、手槍(2支)及牛肉刀、西瓜刀,雙方一照面,林立晟即以改造長槍掃射黃氏兄弟,待子彈全部射擊殆盡始罷手,造成黃氏兄弟死亡,3名小弟受流彈波及受傷。

林立晟是〈本案)主犯,他非法持有改造步槍罪部分,一、二審均判刑5年定讞,並無爭議,但是,殺人罪部分,在無任何減刑或從輕量刑事由情況下,新北地院審判長戴嘉清( 受命法官陳正偉)只判刑15年,高院更一審審判長李麗玲(受命法官賴邦元),罔顧檢察官上訴指摘一審量刑過輕的具體理由,仍維持一審之量刑,卻顯然失輕。

據筆者觀察,高院的量刑若非違法、「顯失衡平」或「有違公平正義」,最高法院原則上都予以尊重,罕見明文指摘案例,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於今年4月27日指摘李麗玲、賴邦元的更一審量刑「是否符合國民感情認知及社會期待之客觀正義,而無違量刑所應注意之法律性內部界限?」,堪稱極為罕見的特例(106年台上字第1014號)。
 
檢察官的上訴理由大略是:「一審法院未審酌…,被告林立晟冷血之惡行使得黃榮煌、黃琮文之配偶頓失依靠,兩人之幼女失怙,而被告林立晟犯案後雖數度稱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然於本案審判期間卻無人前往被害人家屬住處致意,亦未正式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賠償損失事宜。本案不論從林立晟所造成之損害,或依林立晟犯後之態度等觀察,均未見有得予輕判之理由,第一審判決僅量處林立晟有期徒刑15年,未能體現林立晟之惡性,除無懲儆之效外,亦非事理之平,致黃榮煌、黃琮文家屬情緒激動憤恨不平,顯已違背「罪刑相當原則」。」
 
可是,李麗玲、賴邦元的量刑理由,卻僅說明:「審酌林立晟等人之品行、均正值青壯,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而林立晟僅因與黃榮煌、黃琮文之口角嫌隙,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林建宏…等人備妥槍彈、刀械,進而發生本案,致黃榮煌、黃琮文死亡之嚴重後果,且由案發現場彈痕累累、滿目瘡痍,對社會大眾安寧造成莫大之危害,目無法紀,惡性非輕,復衡其等之各別犯意、有無持刀砍殺黃黃榮煌等5人、有無持槍射擊黃榮煌等5人等之情節,及迄今終究未能給予黃榮煌、黃琮文家屬具體之賠償而取得其等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至7項所示之刑。」
 
李麗玲、賴邦元的量刑說明,宛如念符咒般,將「審酌…一切情狀,各量處…」念完,即代表全部的審酌過程,究竟如何審酌?統統莫宰羊!不僅未調查審酌檢察官的上訴具體理由,對於林立晟槍殺2人、殺傷3人,只量刑15年,為何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更是毫無說明理由及依據,如此說明不僅含糊籠統、失之空泛,而且狠話說盡,量刑從輕,顯然色厲內荏,刑法第57條10款刑罰之酌量規定形同具文,遑論以類似「盤點存貨」之縝密思維逐款審酌並敘明量刑事由。 

余論:司法口碑頗佳的法官,量刑為何如此離譜畸輕?
李麗玲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1期(民國82年)結業,96年8月即調升高院法官,101年9月再調最高法院辦事,2年後,再調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104年9月再調任高院庭長,她是司法口碑頗佳的法官,可是,量刑為何如此離譜失輕?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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