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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靠濫訴跟笨法官,賺台商商標流氓財?

(法治時報2019-08-23台北報導)本報昨日報導指出,我們智財法院的判決(107年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故意違反程序公平規定,濫用「證人」與「鑑定人」之證據能力,甚至非法偏頗英商(BURBERRY)公司,將舉證責任「挪移」至讓原告代理商員工都能成為法庭上「斷定」是否仿冒的「唯一權威」。

智財法庭這種作法,根本違反訴訟法的諸多規定。

不過有法界人士則指出,智財法院的法官「並非」每位法官都像上述案號判決,那麼胡塗地在「審判」仿冒商標的!

有法界人士舉例說明,英商(BURBERRY)來台訴訟,確實有很多地方佔盡台灣法院的便宜,害得台商吃了不少苦頭,但也還是有法官持公正客觀態度審理,不提供真品鑑定將失權,也有依法要求送原廠鑑定而「平反」的案例。

知情人士就指出,智財法院在另外一個案子,也是英商(BURBERRY)提告的手錶仿冒侵權案(105年民商訴字第32號,當事人及案情與上案雷同)。

結果,一樣的案情,不一樣的法官,對於「證據」的取捨和嚴謹態度,就天差地別,完全地不一樣。

另案開庭時,法官就很明理也守法的當庭裁示:原告英商必須乖乖「提供真品」並交由「第三公正單位進行鑑定」,否則,將認定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妨礙舉證「失權效果」之情事。

智財法院法官的裁示,是在(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108年1月16日當庭裁定,按,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結果,英商(BURBERRY)面對法官的裁示,還是採取「耍賴」態度,就是不交出真品供鑑定。

法官對證據「嚴謹與否」,關係到整起訴訟的勝負至大,影響至鉅。以107年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來看,法官「片面採信」英商代理商員工之「說法」(依法不得當成證詞或鑑定),法官就判定「台商應付給英商」三千多萬元的侵權賠償,並加上登報道歉。

法官如果採「嚴謹」要求英商必須提供真品,並送往公正第三方鑑定,則結局將完全不一樣。

因為,英商(BURBERRY)在基隆就曾製造過這種「冤案」,幸虧被告的台商堅持上訴,並要求法院一定要送日本鑑定,鑑定結果出爐,果然是真品,被告才得到清白,但卻也是飽受訟累之摧殘。

這個英商(BURBERRY)在台濫訴,險些造成冤案的官司,在基隆地院97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中,明白指出:

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罪嫌,係以下列證據為憑:1.「證人」即英商布拜里公司正式授權合格處理Burberry品牌產品鑒定之某甲(也是一樣情形,代理商員工)於調查時之證述。2.進口報單、商業發票影本。3.被告提出之收據影本。4.鑒定人甲(代理商員工)出具之產品保護鑑定報告暨所附照片、專業產品鑑定證書。5.商標註冊證影本及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6.扣案之仿冒商品及照片。

但是,基隆地院法官在「改判無罪」之判決文中則具體指出:

(一)審視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可知檢察官所以認定被告所輸入之內衣褲係仿冒品之主要根據,即為甲(亦即代理商員工)出具之產品保護鑑定報告。對此,被告提出強烈質疑,認為該鑑定內容有誤,要求本院將查扣之內衣褲送往布拜里在日本之公司即福助株式會社重為鑑定,以還被告清白。

(二)本院於97/11/6檢察官、甲(代理商員工)與被告均在場下,當場將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調得之扣案內衣褲,開封勘驗,並就各種不同款式之內衣褲各隨機取樣1 件,合計取樣10件,供送布拜里在日本之公司福助株式會社鑑定之用。

(三)上開內衣褲經福助株式會社鑑定結果為「內衣褲10 件中有9件,無論就包裝、成品、封裝、洗滌標示,檢視結果應可斷定為該公司2000年以後所生產、販賣之物品。唯有1 件因色澤白度不足、洗滌標示上有差異不調和之感覺,因自1998年以後之製品已無同樣之洗滌標示,同時查核公司自1994年以後所留存之式樣資料亦無相同標式,且色澤略為泛黃而推斷或有可能係10年以前之製品。」。

(四)查本院送鑑定之內衣褲10件,係以隨機採樣之方式撿出,對扣案之內衣褲而言,具有普遍性與客觀性,該等內衣褲既經布拜里在日本之公司福助株式會社鑑定結果,均未認定有仿冒品在其中,足可合理推論本案扣案之內衣褲應均為真品無誤。換言之,檢察官憑以認定扣案內衣褲為仿冒品之主要證據,即甲◯(代理商員工)出具之產品保護鑑定報告,確實不正確。被告輸入之物品既非仿冒商品(即合法之平行輸入),自不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罪。

由上述基隆地院「改判無罪」之判決文,可清楚看到,智財法院部份法官「迷信」英商(BURBERRY)的代理商員工之「片面說詞」,即認定構成「侵權」並要台商賠償英商三千多萬元的判決,是一種非常危險可怕的審判作法。

將很有可能就像上面基隆地院的「改判」無罪之案例。使無辜台灣廠商傳出蒙冤的重大「賠償代價」。

當時,這個案子若非「上訴」之後,法院接受被告之請求,當場抽取「十件」,改送日本原廠鑑定,則該案就成了「英商非法打壓台商」,檢察官法官「胡理胡塗」配合「製造冤案」的真實烏龍案例。(事實上,該案為合法之平行輸入,檢方濫訴侵權商標)

法官辦案,真的不能不謹慎,特別是涉外訴訟時,標榜智慧財產法院的專業法官們,更是要多加注意!

台商在國際處境已經很可憐了,法官們不要再「非法」打自己人給外國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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