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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19-07-19台北報導)強盜、搶奪判刑6年8月顏男,猥褻13歲少女,被少女的媽媽出面提告。

但是,台中地院法官承審之後,認為被告顏某確屬「刑法規定5年內之再犯,應加重本刑至1/2」;但卻又以「無重大惡性」,且由法官加以「主觀分析」認為,「財產犯罪」與「性侵犯罪」在本質並不相同,並以此作為理由,而改以「判重刑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不遵守刑法明文規定的加重要求,改輕判猥褻罪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聞來源2019/7/9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17635

多位法界人士看到這則新聞之後,很不以為然,並指出這是「大法官775號」解釋在「亂發威」。

今年2/2公佈的大法官釋憲775號解釋:認為「累犯一律加重1/2」雖不違憲,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不符刑法59條要件,也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簡言之,該釋憲決定,累犯「一律加重」二分之一的「本刑」,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雖然大法官如此釋憲,法官也援引採納在判決中,但是,不以為然的法界人士則認為,刑法不應反面解釋,大法官認為「一律加重不符比例原則」,並不代表著「一律不得加重,才符合比例原則」,還是應該視個案情節,予以「適度加重」才符合比例原則!

論者亦云,將「財產犯罪」與「性侵犯罪」相提並論,且同時並列權衡其「惡性」孰輕孰重,易失之主觀設定而不妥。

論者指出,其一,顏某犯的「強盜搶奪」是屬「財產侵奪的暴力犯罪」,本身已屬破壞社會秩序高強度的危害行為;再者,13歲少女正處於懵懵懂懂,似懂非懂的青春發育年齡,對於外界花花世界,本就容易盲目崇拜,若因年幼無知而對暴力犯罪有所仰慕盲從,而受其性誘迷惑,則受傷害者不唯「少女」本人,連帶其家人之「親情關懷」亦受其害,因此,原審法官只就兩者犯罪之「財產價值」與「性自主價值」危害之惡性,加以權衡相比,失之過於「簡化」犯罪本身的問題嚴重性,實在不恰當。

再者,錢財受到侵奪,還可以再賺,世人常說,錢再賺還會有,但青春一去不復返!

人生最寶貴的青春,是沒有辦法重現的,被害少女日後發覺受騙受欺,想要後悔已是莫及,因此,就人生經歷與感受而言,「錢財與性侵」之對比,孰重孰輕,實在很難界定,既然難以界定,似就不宜在判決加以「並列並論」。

論者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與幫忙被告脫罪之說詞,實不具說服力,也難怪記者會當成「新聞」加以報導曝光。

該判決書指出,顏男於2016年8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年僅13歲的「小蘋」,隨後成為男女朋友,他於同月9日,騎機車搭載「小蘋」至公園,在公園內猥褻她,經她的媽媽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法官查出,顏男於2008年間因強盜、搶奪、贓物、竊盜等案件,被判刑6年8月確定,2012年11月間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並於2014年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按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

法官審酌,顏男經執行完畢之前案,分別係強盜、搶奪、竊盜等案件,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本案妨害性自主之「罪質」不相同,且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他有重大惡性。

法官強調,如依刑法規定予以加重其刑,顏男人身自由將遭受過苛之侵害,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因此不予加重其刑,所以僅依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論者認為,這是大法官775號發威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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