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三年多前(2015/11/1)本報即預言,馬英九會無罪!
(法治時報2019-07-15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7/12看到高院對前總統馬英九洩密、違反通保等案,判決無罪,勃然大怒,發出長達兩千多字的新聞稿,甚至,揚言要「彙編成冊,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同時,還在新聞稿中強調,這份判決書「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完全不同」,是「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是「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除了「至感遺憾」並嚴正聲明多項法律理由。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該新聞稿提到,這是一份違法判決!
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如有違背法令,即使是確定判決,都還是「應該要」提起「非常上訴」,這是檢察官的基本責任,再說,既然台北地檢署都已經「發新聞」表示其為違法判決了,怎麼可以不提起非常上訴?
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中,註明「更一審判決對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8月31日之犯罪事實,係針對被告非法洩露秘密資訊予無權之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被告與黃世銘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被告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
然更一審之新聞資料要旨:竟指8月31日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云云, 顯係誤認起訴犯罪事實,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結果難令人信服。
台北地檢署對於馬英九的「二審無罪」判決,都已經如此具體公然的指責其諸多荒唐處:
是一個未被起訴的「訴外裁判」!
是一個法官「沒有看卷」的「鬼混判決」!
是一個「違背法令」的非法判決!
且都已經訴諸「新聞稿」還寫的這麼清楚了,如果再不提起「非常上訴」,那豈不坐實了外界的懷疑;
新聞稿只是在作秀,實際上根本是:「發新聞,假裝抗議;實際是,無罪放水確定」!
再說,司法院目前最為得意的「改革作品」,就是「法院組織法」剛剛修法通過的「大法庭」,已經正式上市,還大張旗鼓,舉辦記者會,掛牌開張營業,招攬生意上門,準備朝著許宗力的理想邁進:將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做出統一。
而馬英九「更審」獲判決無罪一案,除了台北地檢署公開痛斥的諸多不當,如:「法官沒看卷」、「沒起訴的,也拿來判決」、「非共犯,卻以共犯論,再導出罪名不成立」等等荒謬之外,在判決程序之處理上,也犯了非常嚴重的「岐異」作法。
原「一審判決」的無罪判決,是以「有罪」事實成立,但是,因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判決無罪!
但是,高院這次「更審」,卻是認定根本「沒犯罪事實」(檢察官舉證不足),所以,必須要判無罪。
「更審」這種事實認定導出的「無罪判決」,與原來「一審」的事實認定導出的「無罪判決」,雖然都是「無罪」;但在「事實認定」上,是站在完全不一樣的基礎。
一個是犯罪事實成立,但有阻卻事由,所以不能科罪;一個是根本沒有犯罪事實,所以,根本無從科罪。
台大教授陳志龍也舉例批判:就像殺人案,一審認定有「殺人事實」,但屬正當防衛,所以不罰;但更審卻就「同一卷證」導出:根本沒有殺人事實,遑論正當防衛!
這是截然不同的兩碼子事,怎麼用「維持原判」來處理?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2071號判決,對於「不同事實認定的無罪判決,到底是乾淨的無罪?還是不乾淨的無罪?」亦多有著墨討論。
照正常法律程序,「更審」判決當然是要「撤銷」原來的一審判決,重新更為「新的」無罪判決。
但是,更審卻是以「結論」一樣(無罪),所以,直接上訴駁回,並沒有撤銷原來的一審判決。
這到底是更審「偷懶」?還是故意「留伏筆」?外人很難得知。
但是,這種基礎事實認定不同,卻不撤銷改判的情形,「最高法院」或正夯的「大法庭」似有必要加以釐清,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