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王美玉退出司獄委員會!

(法治時報2019-07-01台北報導)雖然是馬英九時代上任的「監委」,常被主觀認定是藍營的人士,但就任五年來一直自我期許,要當個「無政治色彩」的監委王美玉,終於受不了「政治色彩的酣戰」,毅然決定退出監察院的「司獄委員會」!

6/12監委王美玉在監院的會議上,有一席話,講得非常語重心長。

同時她也說出了「問題核心」,如再繼續這樣下去,受害的並非「藍綠陣營」的那一方,而是「很多亟待救援」的案件,無法得到應有的平反,並讓正義無法伸張!

監察院連續「兩件」彈劾案,遭到嚴重挫敗,其中一件普遍被認為是政治案件,也就是「承辦曲棍球貪污案」,被認定是「故意放水不查」的檢察官陳隆翔,遭到通過彈劾案;另一件是「害被告自殺的濫權起訴檢察官詹騏瑋」遭彈劾,則無關政治。

這兩件案子,都有高涌誠監委的「辦案」身影。

陳隆翔檢察官被彈劾的那件,根本還沒「進入」職務法庭,就被全國司法官員以及律師們聯手,上千人連署,進行「圍毆」監院;另一件,被彈劾濫權起訴的檢察官詹騏瑋,則是遭到職務法庭的法官,透過合議判決直接「打臉」監委,以「不付懲戒」做為結論!

據了解,監委王美玉當天的發言,係針對「彈劾檢察官陳隆翔」的調查報告之「補充」報告有感而發。

王監委認為,權力濫用往往會在不知不覺中,一直前進,直到沒有節制的地步;這個案件同時也凸顯了監察院面臨的「危機」,以及彈劾審查會的委員面臨之「高風險」責任。

她認為,監院已經因為政治,讓專業失焦了。

據透露,當天她語重心長表示,這段日子來,她在「司獄委員會」學習很多。例如:她和仉桂美委員提出的「測謊調查」,發現那根本是在製造冤獄的「報告」,而司法院也已經為此,修改了刑事訴訟法,測謊將不能成為審判中的證據。

又,她和林雅鋒委員提出「少輔院的問題」調查報告,也可看到「該院」即將要「改制」成為「矯正學校」,可見監委調查的理想與努力,是真的可以讓「改變成真」的。

她也憶及,她和林雅鋒委員要求的「重大矚目案件」之「防逃機制」,針對之前許多「政商大咖」一判有罪,就落跑海外的現象,目前也已經落實,並付諸實現,重大矚目案件,一經判決確定,院檢之間,就會馬上聯手,瞬間立刻啟動「防逃機制」,就被告管制到案服刑。

她表示,就是因為上述個案的奮鬥與成果,讓她有這份信心與勇氣,敢選擇加入「司獄委員會」。

但是,這一年來,監察院「司獄委員會」承辦的爭議性「政治案件」,多到不符合比例原則!讓她這個「非法律人」必須選擇離開「司獄委員會」,因為她沒有辦法,去為每一個案件「背書」。

她當面「勸勉」兩位委員,她說,高(涌誠)委員是人權律師,蔡(崇義)委員是優秀法官,但是,他們在本案(陳隆翔檢察官彈劾案)的辦案方式是令人憂慮的。

為什麼呢?她開會時當面解釋並說明道,她是參加第1次的審查會,而那次彈劾並沒有通過,直到上個月他們提出第2次審查會,彈劾才通過。

但是,到了看到「補充版」的調查報告,她才發現,報告一改再改,根本已經不是當時她參加審查會時的那個彈劾版本。

她忍不住質疑,請問「犯罪事實」如果改變,要如何論罪?這對參加第1次審查會的委員「十分不公平」,同時,也陷第1次參與審查的委員於「不義」。

特別是,立法院已經修改了「監察法」,以後「彈劾」一律要「記名投票」,王監委表示,她在第1次審查會是投了「不成立票」,因為,當時事實基礎所構成的彈劾案文,與第2次當天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以第2版本來判斷,很可能影響她的心證,那又是不一樣的表決結果。王美玉委員認為,這是很嚴重的基礎程序問題,如果兩次報告,一次寫的是「蘋果」,一次寫的是「香蕉」,那是要怎麼下判斷?誤判責任又要如何歸屬?

王美玉監委認為,由該案可見,未來監委面對「記名投票」,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就是調查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彈劾案文)如果因為「不完備」,致使彈劾案沒有通過,不成立,要如何善後?

以及第1次、第2次的調查報告,如果事實基礎有變動(或補充),則彈劾的基礎事實已經有了不同,例如,第2版的調查報告前言就從「大法官530釋憲」寫到檢察官故意「沒調查金流」。

但是,這些事實與憲法論述,在她參加的那次彈劾會(第1版)中都沒看到,調查委員可能是因為社會反彈監院,介入審判核心,才加入程序違誤的行政責任,但這些都是在她行使彈劾權,並加以否決之後才加入的。

這樣的變動引起的風波,誰來監督?

又,如2版的調查報告補充的這麼多,且是檢察一體的考量,那麼請問為何沒有彈劾檢察長?

這個案件「緩起訴」是有經過職權上「再議」的,檢察長為何沒責任?

本案檢察官被認為放水,同樣的,外界也可以質疑「扁案換法官」,調查監委以技術性的時間「拖延」,讓案子「罹於時效」不必彈劾,那麼又如何對外說明監委「不是放水」呢?

陳師孟委員在記者會中還說,是因為陳水扁總統說,不必彈劾,請問,我們可以這樣子嗎?

調查委員說這個案子問彰化地檢署「半年」,要求他們自律,彰檢不處理只好彈劾,這豈是我們調查的程序?

調查報告還沒有提出來,就先要求對方改進,就「口頭」先要求對方自律,這樣對嗎?

正常程序是提出調查報告、糾正或檢討改進,不滿意再質問,再彈劾,調查委員卻說,因為要求對方自律未果,只好彈劾,請問,沒有提出調查報告,是要如何要求檢討改進與自律?

王美玉監委還特別舉例,她認為社會對監察院的「反彈」,可以從高鳳仙、高涌誠兩位委員提出的另一件彈劾案看出端倪:警察粘峻碩失職被彈劾,就懲戒休職1年,檢察官詹騏瑋同案彈劾,職務法庭卻是判決「不付懲戒」!

檢察官是「偵察主體」,起訴錯了,被告也因此自殺死了,卻是警察有事,檢察官完全沒事?

這是社會「反彈」氛圍所致,監察院自己怎麼想呢?

王委員認為,她覺得最遺憾的是,這樣的氛圍會讓「很多亟待救援」的案件,無法得到應有的平反,也讓正義無法伸張。

這些感觸,真的是很值得社會大眾好好深思。

據了解,面對王監委的發言,高涌誠委員展現了絕佳風度,不但沒有「變臉」,甚至,還主動向王委員表示致歉。

而蔡崇義委員則是一再謙虛的表示,他對王委員的辦案能力,不只有高度肯定而已,而是打從心裡敬佩與佩服。

甚至,在「防逃機制」、「測謊」等案的後續推動上,他更是發自真心認同且私下運用他對司法運作的了解,全力協助王委員的調查案(「防逃機制案」、「測謊案」)之推動與落實。 

至於,調查報告2版的事,他則有話要說。

他舉例說明,檢方辦案追加「起訴事實」與「補充證據」,這在法庭實務上,實屬常有之事,且這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更何況,職務法庭都還沒有正式開庭,所以監委為了補強證據,在調查報告上有所「補充」,是辦案人員求好的辛苦表現,更是辦案技巧不斷自我要求與加強的表現,是處理「辦案缺失」或「一時不察」的正面態度,如果委員有意見,日後會努力避免,但,問題真的沒有王委員說得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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