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院長黃國忠「涉嫌」圖利該院張姓法官,放水不求償?
(法治時報2019-03-26台北報導)根據「法官圈內人」爆料,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明知該院的張姓法官,因為職務上的怠惰,造成國家付出「損害賠償」,但卻故意放水,不向張姓法官提出求償,涉有放水「圖利」張姓法官之嫌!
以下是法官圈內人爆料的內容:
#法官辦案遲延讓受刑人關過頭而產生刑事補償,司法體系該不該向法官求償?
台北地院某位張姓候補法官從分發任官時起,就是個問題人物。
他的交遊廣闊,不時應邀到警察機關演講。
於是,每當他值班之日(在強制處分專庭尚未設立前,值班法官負責搜索票、監聽票的核發事宜),門庭若市。
何以致此?
法、警互動良好,各有好處(一方可以抵分案件,另一方有票有績效),何樂而不為!
他的事蹟在法官圈早有傳聞及見證,但司法體系的鄉愿,以致他一直沒有被究責。直到去年9月,他申請由候補法官改任為試署法官時,司法院人審會終於有審查他人事案的機會。
這時,法官論壇才出現:「張法官上班出缺勤不正常,過去有無故未來開庭,讓合議庭緊張的到處找陪席,更有強制戒治案件放太久未裁,檢方只能把人放掉」、「張法官有許多的豐功偉業,請詳加審查」的呼聲。
最後,由許宗力院長擔任主席的司法院人審會否准了他的試署人事案。
法官論壇的貼文,確實有相當實證。
以他所製造的刑事補償為例,下面這位林○傑受刑人因為關過頭,請求刑事補償獲准。
而「關過頭」的原因在於檢察官就他所犯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張法官受理的106年度聲字第1549號卻拖了3個多月才作成裁定,等到裁定確定送檢察官執行時,才發現「關過頭」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7年度刑補字第2號
請求人 林○傑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林○傑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陸日,准予補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其餘請求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6 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106 年度執字第4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6日
張法官3個月才作成裁定,有沒有錯?
搞不好案情複雜?
但內行人都知道「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再簡單不過的案件。
一般而言,法官套個例稿、改改內容,一、二十分鐘即可完成。如果再對照分案順序在張法官受理的案件之後,也就是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裁定來看(詳如下所述,案號數字多寡,代表收案順序),該案承審法官是在106年7月25日作成裁定,他老兄卻要拖到106年10月16日才裁定。這不是辦案遲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編者補充說明:爆料指出「兩個裁定的案號」,相差一號,但是,「後號」卻是7/25就裁定,「前號」則是拖到10/16才裁定,可見張姓法官其「鬼混」之程度)。
張法官有這樣的「豐功偉業」,司法體系除了否准他的試署人事案,是不是也該就辦案遲延讓受刑人關過頭而產生的刑事補償,向他求償?
(除了上述「法官圈內人爆料」披露之爭議外,另有一則與此「相關的案例」,則是在司法官場赫赫有名的「呂新生賠償案」,該案的實際作業經過,應該是可以提供給黃國忠院長做為「進行索賠訴訟」時的參考範例。)
2014/5/29自由時報,以「害人多關5年,3司法官也要賠」為標題之報導:
真是罕見的司法烏龍案!新北市男子呂新生犯強盜案被逮,卻因承辦的高等法院法官林丁寶、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一連串疏失,害他被多關5年多,政府也賠他513萬元冤獄賠償金,新北地院回過頭向3名司法官索賠,除已退休的林丁寶以30萬元和解外,高等法院昨改判王秀灑、王家春各應賠64萬多元給政府,全案定讞。
資深法官指出,此案是司法史上,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們追償冤賠金勝訴確定案例。
冤獄案主角呂新生,82年9月持菜刀搶新北市的雜貨店,砍傷老闆,只得手1千多元,觸犯當時懲治盜匪條例重罪,被現改名新北地院判無期徒刑。
呂新生上訴到高等法院,值日法官林丁寶諭令羈押,呂當庭表示要撤回上訴。但獲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不論被告是否上訴或上訴後撤回,都應強制上
訴到最高法院,林丁寶卻將此案視為已判決確定,而交給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發監執行。
呂男因被「烏龍發監」而遭羈押、服刑共13年後,95年符合假釋資格,他聲請假釋時,獄方才發現全案還沒確定,移由高院重新審理,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判他8年徒刑確定。
呂男因被多關1891天,向新北地院聲請冤獄賠償金513萬元獲准,新北地院認為林丁寶等3人都有疏失,應賠513萬元3分之1,各求償64萬餘元,林丁寶以30萬元和解,案由台北地院審理。
王秀灑、王家春辯稱,當初高院函文指「此案已判決定讞,請依法執行」,檢方無實質審查權責,只能發交執行,但台北地院認為,兩人應可發現此案尚未定讞,卻將呂男發監,有重大過失,唯審酌檢察官工作繁重等因素,判兩人各賠30萬。
王秀灑兩人與新北地院均上訴,高院支持新北地院見解,認定當時兩人職務是執行檢察官,應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有明顯過失,昨改判各賠償64萬多定讞。
被告之一的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昨說「這判決太離譜了,我會上訴是要爭個道理,因為判決是否確定,決定權在法院,高院林丁寶法官指全案確定,檢方只能依法執行,不能說有故意或重大疏失。」
王秀灑也說,若有疏失,林丁寶是最重要關鍵,新北地院怎能和林以30萬和解,卻向她和王家春各求償64萬,而高院也正好判此金額?高院合議庭則表示,判決書已清楚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