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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法官無能,害死議員廖天隆

(法治時報2019-02-19台北報導)手上掌握公權力的官員,如果「無能」或是「無知」,是可以變相殘殺百姓的,是可以殺人的!

發生在嘉義市的71歲老議員自殺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

連任5屆的71歲無黨籍嘉義市議員廖天隆,2/17在嘉義市議會研究室燒炭自殺身亡,根據遺書,應是與他的當選無效官司有很大關聯,其中,最大的打擊是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書已經同意緩刑,公訴檢察官卻當庭變卦,並在庭上表示,緩刑是承辦檢察官個人意見,不代表地檢署,地檢署建請具體求刑,廖當場感到錯愕不已。

這起負責撰寫起訴書的「偵查檢察官」,與開庭時到庭論告的「公訴檢察官」,針對同一被告,同一起訴事實,卻放任同一地檢署的「兩個檢察官」對著同一法官各說自話,最後,害死了當事人尋求自殺以求解脫。

這問題突顯的,是台灣司法的無能與公權力的胡說公道。

第一個最該被責怪的,是當天負責審理的法官。

當法官遇到檢察官在開庭時,前後論述矛盾不一時,法官有責任加以「闡明法庭」的立場。

法官應諭知論告檢察官,本庭法官看到的「起訴書」白紙黑字寫明「同意」緩刑,為何今天開庭時卻改成「不同意」起訴檢察官的個人意見?

法官應該當庭就明白追問:那請問貴署的「真意」為何?是否可以請貴署以「書面」並由檢察長署名來表明「真意」?以免被告無從防禦!

很多法官開庭,只要看到一起受訓的檢察官同學在法庭上出現,就會習慣性的不假思索地接受他們的「胡說八道一通」,因為彼此都是「圈內人」,法官不想也不敢得罪圈內人,因為這個圈子很小,太過一板一眼行事,很容易遭到背後報復或中傷。

然而,換個角度看,法官開庭「指揮訴訟」的無能,可是會害死當事人的。

就像這個案子,嘉市老議員廖天隆一定是死不瞑目,他在閉眼前一刻,一定還在想不開,為何都是檢察官在辦案,怎麼可以前後檢察官,說話不算數?且法官也不質疑?

當兵的百姓都聽過,將帥無能,累死三軍;一樣的道理,法官無能,害死百姓當事人。

嘉市老議員自殺命案,第一個應該被譴責的,是當天開庭的法官,第二個應該被譴責的才是公訴檢察官。

「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就同一個案子,同一個事實,同一個被告,卻完全各說各話,這種情形屢見不鮮。

關鍵在於,寫「起訴書的檢察官」和「法庭論告的檢察官」,在法務部的體制下,不僅是不同人,甚至,還是在不同辦公室上班,而且,還是由不同的主任在帶領。

因此,在後面負責「出庭論告」的檢察官,常常會抱怨,前面寫起訴書的檢察官根本沒好好寫,害他們無法好好論告;偏偏,在事務分配時,比較優秀的都被派去負責偵查,長官總認為,偵查辦得好,論告就順利。

偵查、論告兩組人,前後不同調,卻從來不協調,總是各說各的,最壞的是,法官對檢察官永遠採取最高容忍限度,既不糾正,也不補正,放任他們繼續在法庭上,前言不搭後語,折騰著當事人!

如今,終於折騰出人命了,只是不知道負責審理的「法官」是否會想到,老議員這條命,與自己訴訟指揮的無能是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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