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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棍以救世而崛起,官棍(法棍)以改革而崛起

(文/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8-03-09台北報導)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中稱,劉鶚的《老殘遊記》、李寶嘉的《官場現形記》、吳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和曾樸的《孽海花》為「晚清四大譴責小說」。

既然《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是晚清的四大「譴責小說」之一,那中華民國從1949年接手統佔台灣至今,也有六十多年了,在這超過一甲子的歲月中,台灣的司法制度可以說是沒有一天不挨罵的。

我想,在這麼長的歲月當中,承受這麼多的譴責聲,似是應該為其留下一點紀事才對。

而且,在這麼多的「罵聲」當中,最為離奇的是,不但外面遭受司法迫害的百姓破口大罵,就是裡面當官的司法官員,也是成天寫文章投稿媒體發表批評,甚至,最為神奇的是,只要「假藉」能夠提出「司法改革」辦法或口號的,就能不斷升官。

司法官場不少人對這種「怪事」,非常看不慣,總是挖苦這些假藉改革騙取官位的人士,就像「神棍」、「惡棍」、「訟棍」、「黨棍」似的,因此,比照這些「棍級」人物,私下稱呼他們為司法「官棍」(或「法棍」)。

從1987年解嚴歲月之後,在司法界稱得上「官棍」之首者,應該首推「2015年升官升到司法院秘書長的呂太郎。

呂太郎考上司法官以來,院檢雙方輪流當官,既當過檢察官、也幹過法官,他最擅長的就是「高喊司法改革」的口號。

他天天領著法官的高薪,卻都不辦案。

也就是說,一樣是擁有「法官」的身份和地位,但是,案子都是別人(同事)在辦,但,官位卻都是他在擔任。

他最為經典的「官棍」代表作,就是出任司法院「人事處長」,當年,他的「資歷」根本不能出任「處長級」的位子,據說,為了安插位子給他,特別先派任參事之類的職務,再代理副處長、再代理處長等等,總之,這些名堂只有人事單位才懂得作業,也才搞得出來。

多數當上「司法院人事處長」位子者,總是有辦法成為「官棍」者流。

監委林雅鋒就是幹過司法院「人事處長」,之後就一路成了「官棍」,一直升官,先是考試委員,接著監察委員。

當「司法官棍」的好處是,擁有「法官終身職」的保障,也就是薪水可以領一輩子,領到死為止,但是,別的法官每天必須面對「分案」的壓力,除非請休假,不然手上案子每天都在增加,但「司法官棍」則是完全沒有分案的壓力。

再來,「司法官棍」不但有「終身職的保障」,還比必須要辦案的法官多了一筆「首長加級」,也就是說,不必辦案,但是,錢領得比要辦案的人還多,不只如此,首長還會有公務「配車」。

平平是當法官,但是,「官棍」的待過完全不同,錢多,案子少,權力大,狗腿多,還配有司機!這就是「司法官棍」的優勢。

以呂太郎秘書長為例,因為他很會逢迎拍馬長官,因此,他的官運極佳,先後當過「司法院人事處長」、「南投地院院長」、「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學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

以他司法官訓練所24期的年資,若是扣除掉他擔任「行政首長」的時間,他真正撰寫判決書的時間,大概只有在「台中、彰化」地院以及「高院」分別擔任非常短暫的「真正辦案法官」。

法界人士對於這種現象,當然有所微詞,因此,想出了「司法官棍」一詞以為相稱。

呂很會「假藉司法改革」之口號來「討官位」,但是,真正回歸「法官辦案」本職,則是表現得一塌糊塗,可笑又丟人。

他在二審當法官時,三審法官必須「考評」他的判決,並以一百分為基準,做出評分。

結果,這位官拜總統特任官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他的判決品質被三審顏庭長「列舉」出一大串邏輯不通,法律不對之處,狠狠地加以數落一番,因為必須逐一列出具體事項,看來,痛批他的最高法院庭長八成是愈寫愈氣,氣說怎麼有二審法官判決書還寫得這麼爛的,最後,將當年呂太郎法官的「成績」評為「34分」。

連一般大學「補考」成績的「五十分」都不夠!

那是最高法院破天荒的低劣成績,但是,因為都有列出具體錯誤事項,呂太郎也不敢聲張,只能默默低頭認錯。

由此可見,呂的「法學素養」與「裁判品質」之低劣。

結果,這種不會寫判決的法官,蔡英文選上總統之後,卻找來負責司法院的司法改革政策並掌握全國司法官員的「人事調動」及「升遷」之大權。

一個多數時間「只會作官」,不會「寫好判決」的人,民進黨政府竟然派來擔任司法院司法改革大計的特任高官,這毋寧也是一樁怪事?

這種人事安排,莫非是在昭告天下,今後法院重用的「首長」,都是只要會作官的,不要會寫判決的。

事實上,呂太郎掌握秘書長大權之後,就一直在找機會安插他的親信,出任重要官位,其中,有好幾位被他拉拔獲得升遷機會的首長,據傳,他們的裁判品質在同儕之中都是口碑並不佳的。

司法官場普遍有著「誰也不服誰」的心理,但是,只有「判決書」是白紙黑字,認事用法必須逐一交代寫清楚,邏輯辯證更是無法矇混,好的判決書「圈內」同事自己人一看,就知道好不好、行不行。

呂太郎當司法院秘書長,由他「圈點力薦」重要職位的司法官員,似乎都有一個和他一樣的「共通點」:裁判書寫得不太好,但是,喜歡作官,也很懂得作官的禮數,也就是說,與他聲氣相通者,如某某院長、某副首長。

這種荒謬怪誕的事:不會辦案,不會寫判決的法官,只因為懂得如何博得「官棍」要訣,就能一直升官,且錢又領得比別人多,權力也比別人大,這當然是司法怪事,故不能不為之記。

我跑司法新聞已經三十多年了,聽到、看到、遇到的「怪事」真的不少,因此,藉著過年之後,版面重新調整,打算開始不定期連載「目睹司法 三十餘年 怪事」,希望將來有機會將這些「怪事」集結成書,仿效晚清的「譴責小說」,讓後人看到台灣司法曾經出現這麼多應被狠狠譴責的光怪陸離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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