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紀庭長的康復
這篇「紀庭長開講」,是早就訪問好,寫好,並給紀庭長過目看過的稿子。
1/29聽到紀庭長出車禍且傷勢嚴重,感到非常驚嚇,他老人家幾個月前,才剛剛膝蓋開過刀,身體尚未完全復原,運氣怎會那麼差,又被公車撞了?
實在很難接受在司法界如此孚眾望之諄諄長者,竟會遇到這般厄運。
這幾年來,紀庭長專屬的「開講」專欄,獲法界資深前輩的高評價與好口碑之肯定,紀庭長住院期間,這個他老人家專屬的「專欄」當然必須暫停,等他老人家出院康復,再恢復此專欄。
相信老天必會庇祐紀庭長,讓他順利度過厄運且老當益壯,繼續開講。
紀庭長開講
2018-02-03
上訴三審 檢方成立 被告駁回
效力等同:兩造上訴都成立!
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寫/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8-02-03台北報導)被告二審被判有罪3年6月(減刑1年9月),結果,判決一出,被告不服,檢察官也不服,被告主張無罪,檢察官認為太輕!
兩造通通上訴三審,結果,三審的判決結果竟然是:被告上訴不合程序,因此
駁回上訴;而檢察官上訴有理,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二審進行再次「更審」。
這時候,二審法官應該如何審理?是只就檢察官上訴成立的部份審理,還是整個案子都要重新審理?
沒想到,二審竟然有法官搞不清楚這個時候必須是全案進行審理,不是只有檢察官是上訴人,就是被告也是上訴人!
最高法院為了二審法官的無知,特別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判決中,反覆說明,這種情形之下,法官不能只把檢察官當成上訴人,而不理會被告,被告也是上訴人。
若是二審的「更審」審判進行程序,沒有讓被告成為上訴人,那將是一個完全錯誤的違法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判決強調:
「按單一性或裁判上一罪案件,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
「因此,單一性或裁判上一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一造之上訴有理由,他造之上訴為不合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分別為其准駁之判決,而將全部案件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時,案件即回復至第一審判決後上訴至第二審法院之狀態,第二審法院仍應就前已繫屬之上訴權人之全部案件為合一審判,並同列為上訴人,不能認為被本院駁回之上訴權人部分之案件已確定而不加以審判,否則,未經裁判部分即屬已受請求之事項而未予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
「而上訴人及檢察官所提起第二審之上訴,經原審法院判決後,由本院先後撤銷原審全部判決發回更審,有各該案卷及判決書可稽,縱本院前於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號判決中,僅採認檢察官之上訴理由,對於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以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然理由二末段已經敘明「被告(即上訴人)之上訴雖因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但檢察官之上訴既為有理由,因而本件被告之判決,仍未確定,附此敘明。」等情,且原審判決既經全部撤銷,自不能認為上訴人之上訴部分已經本院前揭判決駁回而告終局確定,遂於更審程序否定其原上訴人之身分,自應回復至第一審判決後,繫屬第二審之狀態。乃原判決誤以上訴人上訴二審部分,業經本院前揭判決駁回確定,上訴人僅餘檢察官(見原判決第二十頁九),於當事人欄僅列載檢察官為上訴人,於理由內亦祇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第一審判決就有裁判上一罪部分,疏未併予審理等情,說明其如何不足採,對上訴人之上訴有無理由,則全未論及,顯係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本件檢察官及上訴人既分別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據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審判長僅命檢察官陳述上訴意旨,並未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所踐行之審判程序亦非適法。
最高法院在該判決中,反覆教導二審法官,判決效力不是只看判決文,還要懂得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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