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寫/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10-21台北報導)毒蟲出賣藥頭,最高法院認定,不論該藥頭是否已經到案,都要給予減刑!
但是,這種認定有人持不同看法,認為如此一來,難保「落網毒蟲」串通已在牢裡的「藥頭」,雙方配合「串供」製造「假藥頭、真賣罪」的減刑手法。
也就是想要「減刑的毒蟲」,找已落網且出獄「遙遙無期的藥頭」,利用假認罪來換取真減刑。
媒體報導,毒品人口通稱「藥仔組」,入監服刑多採集中管理,毒犯接受矯治教化,有人成功戒毒變身輔導志工,但更多人把入監當做是「深造」,在混雜環境中與毒友經驗交流,拓展人脈,出獄後取得毒品的管道更暢通,毒害也因此更加氾濫不可收拾!
報導指出,監所開辦戒毒班,成功戒毒者並不是沒有,但因結識毒蟲人脈,出獄後原本吸毒轉進賣毒屢見不鮮。曾因吸毒入獄的阿輝就是最鮮活例證,原本只是吸毒,入監後反倒「開啟」了販毒事業。
阿輝生在單親家庭,少年就吸安進了觀護所,成年後再犯進戒治所,最終多次被查獲遭重判10年徒刑,阿輝深切悔悟在獄中表現獲假釋。
阿輝出獄後前半年絕不吸毒,但脫離社會加上沒專長,事事不順之下,為了忘卻煩惱,再次接觸毒品,聯繫獄中認識的許多藥頭,輕易就取得大量的毒品轉而開始販賣,販毒所得輕鬆租下豪宅、開名車,一時滿足了過好日子虛榮,結局就是再度入獄。
同樣情境的阿豪,情況也是差不多。
上述報導除了刻劃「毒蟲易再犯」之外,其實,還點出了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毒虫「網絡」是個封閉但他們很熟悉的「地下世界」。
萬一,他們知道「牢裡可以賣罪」,那毒品條例的「減刑美意」恐怕就成了另一個可怕的法律漏洞。
政府為了「抓出」毒品來源,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特別規定,毒蟲落網之後,如果供出上游藥頭,就可以減刑(必減)。
最高法院有多則判決都是如此認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下游者具體供出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其人、其犯行者而言。」
「而所謂查獲其人、其犯行,雖不以達有罪認定之已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為必要,必也至少已臻至起訴門檻之證據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方得獲邀上開減免其刑之寬典,故著重在其犯行之查獲,而非僅指其人為檢、警掌握或逮捕之時序。」
「是倘該正犯或共犯已因另案被查獲,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供出毒品之來源無關,或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無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被告所供本案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從而查知該正犯或共犯關於本案毒品來源之犯行事證,被告仍得依上開規定,獲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最高法院判決的重點是說,如果A毒虫落網,供出B藥頭賣毒品給他,但是,A供出時,B根本已經「另案」落網且人在牢裡了,供出B對A案的追查意義不大,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因此不給A減刑!
最高法院這種認定,有人擔心,想「減刑」的毒蟲會找「無期徒刑」的牢友配合,一個「賣罪」(認罪當上游),一個獲得「減刑」。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藥頭為檢、警掌握或逮捕之時序(並非只重在其犯行之查獲)」還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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