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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錦嵐

退休大法官孫森焱去年底曾在臉書上引述高院院長石木欽的感慨談話:「個人在最高法院擔任刑事庭長職務期間,也發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工作的法官,…即對爭議性法律問題之敏感度不足,無法發現該爭議性問題所在,也由於長久以來在事實審的審判過程,以重視事實的發現為主,而疏於法律見解之論述訓練,實在有必要在事實審從事審判工作時,培養彼等此方面對法律問題的敏感度及論述能力。」 ,並讚譽石院長注意及此,要加強二審法官對法律問題的敏感度及論述能力,可以說是看到司法改革的關鍵。 

其實,在審判實務上,二審法官不僅對法律問題的敏感度及論述能力有待加強,調查事實的能力與意願也應加強。因為,最高法院多年來指摘二審誤判理由,十之八九是「調查未盡」與「理由不備」違誤,「原審未進一步詳予調查,為必要之論斷及說明,遽論上訴人…罪,尚嫌速斷。」的指摘用語,幾成例稿。
 
以下評述的《趙世敏傷害致死案》,其二審審判長洪曉能,曾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工作3年,可是,他3年前回任台中高分院庭長之後,審判積習未改,還是犯了「調查未盡」與「理由不備」違誤,由此可知,石木欽的憂心其來有自。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被告趙世敏(44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下午5時許,酒後因故與被害人王志雄(38歲)爭執,為驅趕王志雄離開,先出手推、拉,繼而,在王志雄未抵抗還手之下,仍接續毆擊王志雄的臉部、腹部。王志雄挨打後自行徒步約3分鐘到其伯父的農田工寮休息,次日上午9時,因右側腸繫膜挫裂出血過多休克死亡。 

《本案》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5月,被告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洪曉能(受命法官簡璽容)駁回上訴,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陳宗鎮於今年9月6日發回更審(106年台上2707號判決)。 

綜觀最高法院指摘要旨,洪曉能的審判違誤,主要有2項,即「怠於事實調查」與「疏於量刑理由論述」。 

壹:怠於事實調查 

審判中,被告及其律師均爭執,被害人之死亡,是因其自身宿疾纏身(酒精中毒、嚴重脂肪肝、肝硬化)的特殊體質,加上明知已經受傷卻遲遲不願就醫治療所促成,並非被告客觀上可得預見,因此,被告無須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負責。但是,一、二審均不採其辯解。 

為求查明被害人之死亡與其宿疾之間的關連性,被告律師於台中地院準備程序時,同意先行傳訊法醫許倬憲到庭作證,若有必要再聲請向法醫研究所函詢。但許法醫到庭證述後,律師並未聲請函詢,迄上訴台中高分院時才聲請函詢。
 

洪曉能認為,被告律師所聲請函詢事項,一審審理時均已詰問許法醫明確,律師又未說明許法醫的證述有何不合醫學常規之情事,而有再函詢之必要,因此,律師這部分聲請無調查之必要。
 
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律師請求函詢事項,例如,「被害人生前罹患之酒精中毒、嚴重脂肪肝、肝硬化等疾病,一般人能否自被害人身體外觀得知?被害人疾病因素與其死亡之關連性如何?」,與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案涉重典,台中高分院既屬事實審,能調查且有必要調查,卻未調查使被告對待證事實有再度舉證釐清之機會,即遽行判決,顯然不符覆審制度設立之旨,自有可議。
 

貳:疏於量刑理由論述 

洪曉能的事實認定:「…趙世敏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接續以拳頭毆擊…王志雄遭毆打後…致右側腸繫膜挫裂傷,加上其本身有酒精中毒、嚴重脂肪肝及肝硬化疾病,不易凝血,導致持續出血,後因腹腔內大量出血而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最高法院認為,傷害致死罪,以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為違法要素之一,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既有不同,科刑輕重亦應有軒輊,被害人有無因己身因素促成結果之造成或擴大,攸關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自應詳加說明理由,以為科刑之審酌。
 
可是,洪曉能雖然認定被害人本身有酒精中毒、嚴重脂肪肝及肝硬化疾病夙疾,亦是死亡原因之一,致使受毆後,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但在量刑時,就被害人己身有無同時促成犯罪結果之發生或擴大之因素等情,卻未論述,即為量刑審酌, 亦有違誤。
 

參:餘論─最高法院反映輿論的精緻審判要求
 
《本案》基本上屬於調查粗糙、恣意裁量類型,若發生在20年前,最高法院原則上會儘量尊重事實審的職權,不會介入審查,如今,隨著人民對於公平正義、訴訟人權及精緻審判的期待與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無法容忍法官的恣意專斷,「罪刑相當原則」至遲於20年前出現在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上,最高法院對於二審的事實調查與量刑理由論述的要求,也逐年上緊發條,類似《本案》,證據是否有調查必要?法官說了算!量刑理由,法官不說也無妨!這種恣意專斷怠忽陋習,早該徹底絕跡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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